怎麼保護商標
我們保護商標應該要怎麼做呢?有什麼保護的措施嗎?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如何保護馳名商標
關於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中作出了可具操作性的嚴格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八、九、十條規定中。如第八條規定,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在大量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註冊申請;已經註冊的,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註冊的不受時間限制。第九條則規定,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存在某種聯絡,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第十條規定,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或能引起公眾誤信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准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此外,第十二條又特別規定,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稱商標為馳名商標的,系欺騙公眾之行為,視情節予以處罰。除此之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最近又明確表示,除馳名商標所有人外,其他人不得登記與馳名商標相同與企業名稱,即使企業名稱是馳名商標認定之前登記的也同 樣屬於侵權行為,馳名商標所有人有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消。上述規定表明,即使從國際標準衡量,我國對於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及保護力度也是非常突出的,反映出中國在加入WTO程序中對於國內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心。然而,由於當前所處的特定歷史時期,管理當局似乎更注重也更強調對國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因為國外馳名商標在國內的屢被仿冒,已演變成為一個十分敏感的國際問題。事實上,國外馳名商標依上述規定獲得的保護可能與保護力度,不僅要大大高於國內普通商標,甚至也遠高於國內馳名商標,管理當局心態的傾向性由此可見一斑。管理規定的異常嚴格不過是這種時代釀就的複雜心態的具體體現,並從另外一個角度產生出新的問題,其中最明顯的莫過於,如此力度的保護客觀上為某些國外知名企業的非馳名商標濫用馳名商標的保護效應提供了相當程度的制度便利,將其稱為對馳名商標保護效應的搭便車現象。
馳名商標保護存在的問題
隨著網際網路業務的發展,域名的商標識別作用日益顯現,若他人將馳名商標作為域名註冊並使用的,馳名商標所有人應當有權請求登出該域名,以防引起公眾誤認。但遺憾的是,《商標法》並沒有考慮我國已有的司法實踐經驗而對之加以規定,表明《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並沒有自動延伸到計算機網路域名的註冊和使用上。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有必要向計算機網路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延伸,他人不得將馳名商標或者與馳名商標近似的標識註冊為域名並加以使用。這還有待於我國《商標法》進一步加以明確。
我國的特殊保護
1.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2.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准登記;已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撤銷。
3.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在該馳名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滿、說明書、廣告等載體上使用“中國馳名商標”的文字及其標誌。
國際範圍內的特殊保護
中國馳名商標受《巴黎公約》以及WTO規則中TRIPS協議的特殊保護。如果中國馳名商標在以上公約成員境內被搶注或者未經許可使用,該馳名商標所有人可援引以上公約請求當地政府或司法機關予以制止。
按照《巴黎公約》的規定,當某一商標構成對馳名商標的複製、仿造或翻譯,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於造成混淆時,該公約各成員國均應依職權或者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者取消該商標的註冊,並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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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類商標如何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