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標的誤區
有的朋友在辦理商標的時候會產生一些誤區,究竟有哪些誤區呢?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辦理涉外商標註冊的誤區
***1***將企業英文名稱中各詞首字母的縮寫或太簡單的英文字母組合作為公司的商標。
通常縮寫後的商標一般都是3個左右的字母組合,整體上沒有任何涵義。雖然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允許這種商標的註冊申請,但由於這種商標整體上很難呼叫,消費者很難對其產生深刻印象,而且很容易與其他包含這幾個字母的在先商標產生權利衝突,導致商標被駁回或遭到在先權利人提異議等。此外,有些國家不接受簡單字母組成商標的註冊,如俄羅斯不接受3個及3個以下字母商標註冊,除非該商標中各字母有特殊的設計,具有相當的顯著性。
因此,筆者認為,一個好的英文商標應當至少包含3個以上的英文字母,而且可以並容易呼叫。如果是3個字母以下組成的英文商標,筆者建議應當加上必要的圖形要素或其它要素以增強其顯著性。
***2***申請註冊純中文商標
有人認為,到海外市場註冊申請純中文商標是為了使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同軌執行。筆者認為,上述觀點無可厚非。但是對於這樣的想法必須基於海外消費者的心理感受之上,企業必須慎重選擇。
總體而言,中文在大部分外國人眼中只是一種圖形符號。許多企業在辦理涉外商標註冊申請時,不管當地消費者是否認識中文,簡單生硬地將國內註冊的純中文商標拿到國外辦理,這樣不僅讓國外消費者很難接受,而且不利於企業迅速開拓並佔領國外市場。同時,一些國家不接受純中文商標的註冊,如越南、亞美尼亞等。在代理實踐中,這兩個國家明確表示不接受純中文商標的註冊。另外,純中文商標在一些國家被官方駁回的風險很大。因為審查員不理解商標的含義。
如果企業打算到海外市場註冊中文商標,筆者認為,中文商標最好加上相應的英文、拼音、圖形等其他顯著性要素作為組合商標一起註冊。
***3***申請註冊純漢語拼音商標
同中文商標一樣,到海外市場辦理申請註冊純漢語拼音組成的商標占很大一部分。外國消費者雖然認識由純拼音組成的商標,但由於漢語拼音同英文的發音習慣和呼叫方式有很大差別,因此,國外消費者很難對其產生深刻的印象,導致企業無法迅速開拓並佔領海外市場。
筆者認為,企業最好根據英語的發音規則和習慣來設計並註冊英文商標,這種英文商標可以是英語中固有的詞彙或者企業根據英語發音規則獨創的英文字母組合等。如果企業打算註冊漢語拼音商標,建議最好加上相應的圖形等其他顯著性要素作為組合商標一起註冊。此舉不僅提高了商標整體的顯著性,而且有利於國外消費者快速識別。
***4***申請註冊同各國的禁忌相沖突的商標
由於文化和語言的差異,各國都有一些本國的禁忌。因此,企業在辦理涉外商標註冊時必須瞭解目標市場的語言習慣和禁忌狀況。比如,澳大利亞忌諱用兔子作為商標;印度等阿拉伯國家禁用豬的圖形作商標;英國人忌諱人像作為商品的裝潢;北非一些國家忌諱用狗作為商標等。
另外,有一些禁忌是由於語言差異產生的。如國內某著名的汽車品牌CHANA,其在西班牙語裡代表女性的下身,帶有這樣商標的產品出口到西班牙語國家會造成不良影響。
辦理涉外商標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商品或服務專案的選擇
在辦理涉外商標申請註冊時,企業必須根據公司經營的方向、產品種類和性質、出口的貨物清單等確定需要到國外申請保護的商品或服務專案。商品或服務選擇的範圍、個數的多少、是否規範等不僅直接影響到商標註冊申請支出費用的高低、受保護範圍的大小,而且影響到官方是否可以接受、企業商標權利是否可能遭到侵害等。下面主要就這方面的問題進行陳述。
***1***商品或服務類別的選擇
對於商品或服務的劃分,目前大多數國家或地區商標註冊採用的是《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即尼斯分類。截至2006年1月,尼斯協定的成員國有78個國家,非成員國採用尼斯分類的有68個國家和4個組織***,唯一的區別是各國或地區採用的版本不盡相同,目前最新的是第九版,該分類表基本上涵蓋了世界上所有的商品和服務專案。
對於大部分國家的商標申請,企業應當主要根據該分類表來決定申請註冊商品或服務的專案。同時,對於那些尚未採用尼斯分類表的國家或地區來說,企業可以參照該分類表進行選擇,一般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對於一些極少數國家來說,他們採用的是與尼斯分類表完全不同的商品和服務分類方式,因此這些國家必須單獨進行選擇商品或服務專案。如獅子山、巴哈馬、多米尼克等國家採用的是1938年英國舊分類表,不包含服務專案。
對於生產企業來說,一般來說申請保護商品專案即可。但隨著中國品牌在世界各國的影響力逐漸增強,出現了很多搶注中國企業商標的情況,搶注者通常是在相近類別或與商品相關的服務類別上進行搶注。如企業生產的是第12類上的“汽車”等商品,搶注者會在相應的“車輛保養和修理;車輛服務站;車輛進出口”等服務專案上進行搶注。
因此,對於一些相對比較知名的中國企業來說,應當在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專案上同時註冊,構築一道堅固的商標防禦體系,防止他人搶先註冊,維護企業的商標權益。
***2***商品或服務專案個數的選擇
商品或服務專案個數的選擇直接影響到企業商標保護的範圍,因此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企業必須根據出口清單、主營產品狀況、目的國家的狀況進行產品的選擇,但商品或專案個數的選擇有很大的奧妙。
對於那些可以接受全類商品或服務專案註冊的國家來說,企業最好選擇進行全類註冊,這樣不僅可以擴大保護範圍,而且可以防禦在後申請的相同商標但包含不同商品的註冊,保護企業的商標專用權。接受全類註冊的國家有很多,大部分位於歐洲、中東地區和非洲地區,如奧地利、挪威、阿根廷、黎巴嫩等。
對於限制商品或服務專案個數的國家來說,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選擇商品或服務專案的個數,如果超出規定的範圍,企業必須支付額外的費用。如泰國限定在10項以內、安哥拉限定在5項以內、印度限制在10項以內、越南限制在6項以內等。
對於那些對商品或服務專案個數沒有限制的國家和地區來說,是不是選擇的個數越多越好呢?答案是肯定的,但前提條件是這樣不會產生額外的費用。如很多國家在通過官方實質審查後,會在當地主流報紙或刊物上對商標的所有資訊進行公告一次或幾次不等,如果客戶選擇的商品或服務專案過多,造成的結果是佔據報紙或刊物的版面篇幅很大,產生的公告費用是相當驚人的。而且在一些非英語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如果選擇的商品或服務專案過多,會造成國外律師的工作量成倍增加***主要是翻譯商品或服務專案的時間延長、律師稽核商品或服務的時間延長***,而這些國家的律師通常是按時間收費的,律師費用也就大幅增加。因此,筆者建議企業在選擇商品或服務專案個數時,應量力而行,不要貪多。
總的來說,企業應把握的原則是:對於可以接受全類註冊的國家和地區,應儘量全類註冊;有商品或服務專案個數限制的國家和地區,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對於沒有商品或服務專案個數限制的國家或地區,我們建議企業選擇最多不超過20項,一般以10項上下為宜。
***3***特殊國家和地區商品或服務專案的選擇
企業除了應當根據尼斯分類表進行商品或服務專案選擇以外,還必須注意一些特殊的國家和地區的規定,他們有獨特的商品或服務劃分方式。如伊拉克、葉門擁有自己的本國分類;前面提到的如獅子山、巴哈馬、多米尼克等國家採用的是1938年英國舊分類表,不包含服務專案。而一些發達國家對商品或服務雖然大致同尼斯分類近似,但都有其特殊的規定,主要有美國、韓國、日本、新加坡、加拿大等,這些國家對商品和服務的描述規定極為嚴格,對於比較寬泛的商品或服務專案是不接受的,實踐中有很多商標在這些國家就是因為商品或服務專案過於寬泛而收到了官方下發的審查意見書,導致企業獲得商標專用權的週期延長、產生額外費用等。完全避免這種情況的產生是不可能的,主要原因是這些國家的審查員對商標的審查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同時這些國家對商品和服務專案的劃分沒有十分統一的規定,只是有一定的歷史參考依據而已。但只要把握一些規則,在相當程度上還是可以避免官方因為商品或服務不規範而下發審查意見。如25類上的商品“服裝”,該商品在上述幾個國家都是不被接受的,但如果將其細化成“襯衫;西服;婚紗”等商品則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在這些國家選擇商品或服務專案的首要原則是進行細化。
***4***中國特有商品或服務專案的申報
由於各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差異,導致每個國家都有一些本國獨具特色的商品或服務。如中國特有的商品“月餅;黃酒”等;特有的服務專案“典當;茶館”等。對於這些中國特有的商品或服務專案,外國消費者不瞭解其性質和用途,因此一些國家是不接受其註冊的。但對於一些發展中國家和不發達國家來說,其商品審查制度比較寬泛,只要申請人能夠將商品或服務專案解釋清楚,官方也是可以接受的。對於那種嚴格根據尼斯分類的國家和地區,不接受這些特有商品或服務專案註冊的,企業可以選擇那些涵蓋範圍比較寬泛的規範商品或服務專案進行註冊保護,如果不能找到更大範圍而又無法保證能夠獲得註冊的商品或服務專案,建議客戶將其刪除以避免官方下發審查意見,產生不必要的額外費用。
申請人英文名稱和地址的選擇
辦理涉外商標註冊時,申請人必須提供申請人的英文名稱和地址資訊。以何種名義和地址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對於申請人來說具有重要意義。下面主要從申請人英文名稱和地址兩方面進行論述。
***1***申請人英文名稱的選擇
企業辦理涉外商標註冊申請時,最好使用與已經在對外貿易中採用的企業英文名稱一致。這樣不僅保證了企業權利的統一,而且有利於企業在原來基礎上進一步迅速開拓海外市場。如果企業在以前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只是貼牌生產***OEM***或尚未在外貿中使用任何固定的英文名稱,筆者建議企業應當慎重選擇相應的英文翻譯。
在中國,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這是否就意味著企業在選擇英文名稱時也必須根據上述規定逐一進行對應翻譯呢?筆者認為,這是不必要的。在進軍海外市場時,企業就應當把自己當作一個跨國性的企業來經營。因此,如果在辦理涉外商標註冊時還帶有行政區劃的名字是沒有太大必要的,這樣不僅讓外國消費者很難對企業有快速的辨別和認識,而且對企業在以後擴張中起到阻礙作用。因此,筆者認為,企業在選擇英文名稱時一般包含3個要素即可,即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這是國際上很多跨國公司的通常做法,也被世界各國所接受。
另外,企業在選定了英文名稱之後就不要輕易進行變更,除非公司的字號或組織方式等發生重大改變。因為英文名稱一旦發生了任何微小變化,權利人就必須到各國商標主管機構分別辦理商標變更手續。這樣不僅會產生額外費用,而且會使消費者對商標和企業之間的聯絡發生中斷。實踐中有個別企業就公司的行業英文名稱進行了多次變更,筆者認為這是不可取的。
對於國內一些規模比較大的集團公司來說,是以集團的名義還是下屬子公司的名義進行商標申請註冊,筆者認為,應當把握的原則是“誰使用就以誰的名義註冊”。這樣不僅保證了使用者與所有者的權利統一,而且使消費者能夠將商標與使用者產生直接聯想,有利於迅速提高商標的影響力。如果集團公司和下屬子公司都在使用同一商標,筆者認為,最好以集團公司的名義進行申請,這是因為集團公司可以從全域性角度出發對商標的使用和管理做出統一的規定,有利於擴大商標的使用範圍和頻率,而且集團公司存續週期比較長,有利於商標權利人的長期穩定,而子公司只限於某一領域,商標使用的範圍有限,不利於提高商標的知名度。同時,子公司存續週期短,容易發生破產、改制等影響商標權利人的狀況。
***2***申請人英文地址的選擇
同英文名稱一樣,選擇恰當的英文地址辦理涉外商標註冊對企業來說很重要。首先,英文地址應當規範,符合英語的表達方法,而不是生硬地將漢語中的地址直接翻譯成英語。其次,英文地址不宜過長,很多企業根據中文地址逐字逐句地將其翻譯成英文,結果是地址非常長。而在有些國家是不接受太長的英文地址的,如美國採用電子提交,位址列中只能容納一定的字元數,超出的字元將可能造成亂碼或順序顛倒等情況。因此,筆者建議,企業在選擇英文地址時一般以不超過15個英文單詞為宜,可以將一些通用字元刪除,如將“Street”、“Town”、“City”和“Province”等刪除,以便節省相應的空間。最後,英文地址不宜太細,因為一旦地址發生微小的變更,企業就必須到各國辦理商標地址變更手續以保持商標權利人的資訊更新,這樣也會產生額外的費用。
目的國家的選擇
企業必須儘快確定需要辦理涉外商標註冊的國家清單,這不僅關係到企業商標是否能儘快在各國獲得商標專用權,還關係到是否可以防止第三方惡意搶注。通常企業可以根據以下幾方面進行決斷:
***1***對已經有產品出口的國家,企業應儘早辦理商標註冊。
***2***對尚未有產品出口的國家,企業應當未雨綢繆,提前在潛在市場和重點市場進行商標註冊,防止他人搶先註冊,導致產品無法進入該市場而喪失市場份額。
***3***對容易出現搶注現象的國家和地區應提高警惕,儘早註冊,尤其對那些在國內非常知名的商標而言極為重要。目前實踐中最容易出現搶注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有:日本、韓國、印尼、菲律賓、德國、智利、祕魯、委內瑞拉等。
***4***對於市場不太成熟或暫不打算進入的國家,企業可以等到以後進行註冊,即分批註冊。
申請方式的選擇
***1***巧用優先權
辦理涉外商標註冊時,企業應當把握註冊時機,儘早註冊。同時可以利用優先權的優勢,將涉外商標的申請時間提前,這是很多企業很容易忽視的。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4條的規定,巴黎公約某一成員國申請人,在任一成員國遞交同一商標申請的首次申請日起的6個月內,可以在該成員國要求優先權。如一企業在中國於2008年1月1日提交了商標申請,其到泰國提交申請的日期是2008年5月1日,如果在提交申請時企業要求優先權,則在泰國的申請日可以提前到同國內一致的2008年1月1日。優先權的使用有利於企業及早在目的國獲得商標專用權,還可以為防止商標遭到惡意搶注提供充足時間。因此,企業必須重視並利用好優先權,更快、更好地在國外獲得商標專用權。
***2***區分對待採用“註冊在先”和“使用在先”的國家
對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和地區而言,他們都採用“註冊在先”的原則獲取商標權利,即誰先獲得註冊誰就獲得商標的專用權。因此企業如果想要到這些國家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就必須及早註冊,採用各種手段儘快獲得商標專用權。
對於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英美法系的少數國家和地區而言,他們採用的是“使用在先”原則,即誰最先在市場中對商標進行使用,誰就有權主張對商標的專用權。企業如果想要在這些國家獲得商標專用權,就必須儘早將商標在這些國家投入使用並同時辦理商標註冊手續。在這些國家,企業應十分重視對商標使用證據的收集、儲存和歸類。商標的使用證據包括帶有商標的銷售合同、出口清單、提單、發票、廣告宣傳材料、包裝等。如果發生商標搶注、侵權、異議、撤銷等有害於企業商標權的狀況,企業可以基於這些寶貴的使用證據以保護自己的商標權。
哪些國家商標註冊是“使用在先”原則
除上述國家外,另一些國家是採用“使用在先”的原則。“使用在先”的含義是指二個或二個以上用於同一品種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之間的產品生產或銷售日期的先後,其生產和銷售日期在先的,稱為“使用在先”。採用“使用在先”的做法實際上是通過使用,獲得商標專用權,先使用者可優先獲得專用權。“使用在先”原則的採用者以英美等國家為代表。其特徵是,商標的專用權只決定於商標的使用,註冊只不過是增強其效力而已。“使用在先”的原則保護了首先使用者的權益,但也有明顯的不足之處,這就是獲得註冊的商標沒有穩定性。任何使用在先的商標,儘管後來已停止使用,但仍可對使用在後,但已獲得註冊而且業務範圍廣泛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提出異議,從而干擾了市場的正常運轉。還有地區性的問題如果某一商標只在某一地區或某一城鎮使用,並不涉及到整個領土,那麼它的專用權地區的歸屬還須通過公眾評論來作出決定。如果這個商標僅僅是在某一地區使用,其專用權就限於該地區,商標主如果想把它擴大到其它地區,則必須開展宣傳,讓其它地區的消費者也知道,才能擴大專用權覆蓋面。
採用“使用在先”原則的國家有:英國,美國,阿爾巴尼亞,安提瓜,澳大利亞,巴哈馬群島,塞普勒斯,多明尼加,厄瓜多,斐濟,甘比亞,巴林,孟加拉,巴貝多,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汶萊,蒲隆地,加拿大,約旦,肯亞,列支敦土登,馬拉維,馬來西來,馬耳他,模里西斯,摩納哥,迦納,蓋亞那,海地,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拉克,愛爾蘭,牙買加,沙撈越,塞席爾群島,獅子山,新加坡,蘇利南,瑞士,坦尚尼亞,泰國,特立尼達棗多巴哥,突尼西亞,荷屬安的列斯群島,紐西蘭,烏干達,扎伊爾,尚比亞,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巴拿馬,菲律賓,波多黎各,盧安達,沙巴,非洲智慧財產權聯盟***喀麥隆,中非共和國,剛果***布***,象牙海岸,達荷美,加彭,上沃爾特,茅利塔尼亞,尼日,塞內加爾,查德,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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