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上班加班費有多少
法定節假日是國家規定給人們休息的日子,那要是需要上班的加班費是怎麼規定的呢?能有多少的加班費?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多少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於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計算基數
***1***標準工時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①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②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③法定節假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就不僅影響勞動者休息,也影響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所以不能用安排補休的方式彌補。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則用人單位有兩種選擇,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也可以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選擇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
***2***綜合工時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3***不定時工時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的,不需支付加班工資,按照上海的規定,則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4***計件工資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根據以上標準工時制中①②③的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4款***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加班工資屬於“勞動報酬”,適用特殊仲裁時效,勞動者在職期間或勞動關係終止後一年內提出加班工資的請求都是符合仲裁時效規定的。在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一年之後,勞動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資主張的,才受到仲裁時效限制。
關於工資支付憑證儲存期為兩年的規定,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限制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訴訟時效。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根據工資支付憑證儲存期為兩年的規定,用人單位在這一儲存期限內負有儲存義務。用人單位履行了儲存工資憑證義務,僅表明用人單位完全履行了儲存期限內工資憑證所證明的已支付相應勞動報酬這一事實。而在此兩年期間之前或之後的工資支付義務***而不是儲存義務***並不能當然免責。
事實上,關於工資憑證在內的財務憑證,財政部1998年頒佈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了至少3年最長25年的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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