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產婦休假規定放多少天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你知道最新的產婦休假,以及產假期間工資計算的相關的規定嗎,小編分享以為內容可以為你代價解答。

  最新產婦休假規定

  孕期安排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8 天,其中產前休假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 天。”

  根據中央五中全會關於全面“兩孩”政策的部署,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已經取消了相關鼓勵晚婚晚育的條款,在新法實施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無論是一孩還是兩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規規定的再生育 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長生育假的相關獎勵,及其其他相關的社會福利。

  當前男女初婚年齡已經到了25歲左右,初育年齡到了26歲 以上,針對這種情況,國家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因為年齡太大,對於母嬰的安全、保健,對於高齡產婦的身體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總的來講,新法還是鼓勵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確定的是自主採取相關的避孕節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計劃。

  1、產前假工資規定

  孕期工資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請長病假女職工不享受產前假。這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假前執行。至於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保胎假期間的工資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1982年,現在有效***中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 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因此,保胎假期間,女職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資。

  根據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

  a.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

  b.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

  c.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假期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

  d.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

  e.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2、產假工資規定***產期***

  生產女職工的產假:單胎順產90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難產者,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自然流產女職工的產假: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流產或者宮外孕者,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自然流產,產假45天。

  產假,“工資”應全拿。

  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一***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 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二***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另外,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 入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3、哺乳假工資規定***哺乳期***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這六個半月哺乳假期間的工資與產前假工資一樣,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性 收入的80%。這裡所稱原工資性收入指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 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條 對妊娠期的女職工,不應延長其勞動時間;對從事頻繁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工作,或者經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應暫時調做其他適當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4.晚育假工資規定***晚育年齡是24週歲***

  根據7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的以下簡稱《規定》,晚育產婦,在國家規定的90天產假的基礎上,將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期間產婦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配偶工資不受影響。

  孕婦產假天數:

  一、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二、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三、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四、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五、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3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補充: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產婦在子女出生後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產後哺乳期假期規定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 ,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

  1.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發至子女滿14週歲***。

  2.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 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2017哺乳期假期規定:哺乳假待遇

  哺乳假一年***寶寶出生後一年計算***,可以享受每天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合併為1小時。提前一小時下班或晚上班1小時***哺乳假含人工餵養***。

  1、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2、嬰兒滿週歲後,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3、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症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5、實行勞動合同 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 、生育、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2017哺乳期假期規定:哺乳安排

  如果離家比較近,可在將哺乳假一分為二,午休時提前半小時回家餵奶一次,下班提前半小時回家喂寶寶,加上夜間的幾次餵奶,基本上就能滿足寶寶的需要了。如果離家遠,可以事先將母乳擠出儲存好,請家人代喂一到兩次,晚上回到家再餵奶。

  懷孕女職工享有的假期

  一、懷孕女職工的假期分類

  ***1***、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 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2***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二、女工三期內***孕期 、產期、哺乳期***的假期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產假: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一***單胎順產 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 流產或子宮外孕 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護理 假: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併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第二條***

  產前假: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週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授乳時間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週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嬰兒滿一週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 待遇的規定辦理注: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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