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行為都有哪些特點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由於商業祕密都處於每個企業的重要戰略地位,但是,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也時有發生,而侵犯商業祕密行為是有一定特點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行為特點,希望能幫到你們。

  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特點

  ***1***認定是否構成侵權,必須首先依法確認商業祕密確實存在。

  ***2***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者,絕大多數要求其具有經營者的身份,而侵犯商業祕密的人則不受該限制。

  ***3***客觀上,行為主體實施了侵犯他人商業祕密的行為。實施的方式有盜竊、利誘、脅迫或不當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業祕密的行為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後果。

  商業祕密的法律保護範圍

  ***一***民刑並舉,構築綜合防範體系。

  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祕密罪,從而克服了舊刑法對侵犯商業祕密沒有專項刑事立法的缺陷,成為打擊該項犯罪的有力武器。對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可以靈活運用刑事、民事兩種途徑進行打擊、防範。

  由於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多在祕密狀態下進行,在過去沒有保護商業祕密專項立法的情況下,通過傳統的實行“過錯責任”原則的民事訴訟,原告在取證、舉證的過程中大多因手段有限而感到困難重重。新刑法實行後,有了侵犯商業祕密罪,就可以藉助有力的刑事偵查手段獲取民事訴訟中難以取得的證據,如可以查明筆者前文提到的“第三人”是否是惡意獲取、使用、披露他人擁有的商業祕密,從而為確定侵權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奠定堅實的基礎。

  雖然新刑法中規定了侵犯商業祕密罪,但有兩點值得注意:

  1、追究侵犯商業祕密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是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所以只有結合“造成重大損失”的司法解釋,該條法律才能有較為統一的操作性。

  2、不能以刑代民,即使在宣告行為人無罪的情況下,也不能免除行為人因其侵犯商業祕密對被侵權人造成損害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合理使用訴前禁令。

  商業祕密的存在前提之一是其祕密性,當侵權發生時,商業祕密洩露的時間越長,其公知性就越高。所以,了及時、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法院可以規定先予執行,在訴前裁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權,防止權利人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當然,採取先予執行必須符合必要的條件。

  ***三***計算侵犯商業祕密的損失賠償額應考慮權利人的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精神損失。

  我國在侵權損失賠償上貫徹的是全部賠償原則。侵犯商業祕密的損害賠償也應遵循這一原則。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通常我們是以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造成的利潤減少來計算直接損失。間接損失指因侵權行為造成的在正常情況下可得利益的損失。一般表現為因侵權而造成的商業祕密在一定範圍內“公知”,從而使權利人因喪失壟斷而喪失獲取財產利益的機會。關於精神損失是指由於侵權人的“洩密”而給權利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如因商業祕密被洩露,致使企業效益滑坡,並引發企業人心渙散,人才流失;或洩密人利用原單位名義來接業務,但產品質量低劣造成權利人信譽、商譽受到損害。

  ***四***對侵犯商業祕密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的,大膽使用擬定賠償制度。

  如前所述,計算侵犯商業祕密造成的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及精神損失是難度較大的,因此筆者建議使用擬定賠償制度。所謂擬定賠償制度,就是在損失難以計算時,由法院綜合衡量一個賠償數額。這種規定解決了計算賠償額這個難題,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同時也帶來較大的主觀隨意性。為了加強法院在審理侵犯商業祕密民事案件中運用擬定賠償制度確定損失賠償額標準的統一性。筆者認為,應從該項商業祕密的祕密性,該項商業祕密的價值及其對同行業競爭者的價值,為發現該項商業祕密所支出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獲取該項商業祕密的難易程度及侵犯商業祕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後果等五個方面綜合衡量。

  商業祕密保護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一款列舉了3種關於侵犯商業祕密禁止性規範;第二款是關於不正當競爭進行界定的解釋性規範;第20條是關於侵害商業祕密等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第60條第2款關於附隨義務的規定;第92條關於後合同義務的規定;第十八章第二節關於技術轉讓合同中關於技術祕密轉讓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4條、第80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以非專利技術出資***包括商業祕密中的技術祕密***以及對非專利技術金額的限制規定;第61條第一款、第123條第二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經理競業禁止的規定;第62條、第123條第2款關於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洩露企業或公司商業祕密的禁止性規定;第215條關於董事、經理違反競業禁止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及其他責任的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5條第1款關於合營企業各方可以以工業產權***包括商業祕密中的技術祕密***進行投資的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8條關於中外合同者可以提供工業產權以及非專利技術***包括商業祕密中的技術祕密***作為合作條件的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8條關於侵害其他科技成果***包括商業祕密中的技術祕密***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3條關於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祕密的規定;第40條第6項洩露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8、《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10條第2款關於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進出口商品檢驗的職責中,對所知悉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的規定;第37條關於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洩露所知悉的商業祕密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51條第一款關於國家建立科學技術保密制度的規定;第60條關於非法竊取技術祕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7條關於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時,應當簽訂保守商業祕密的協議以及中介機構在從事代理或者居間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祕密應負保密義務的規定;第28條關於企業內部的保密制度建立的規定。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4條第二款關於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的規定。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2條關於勞動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保守企業商業祕密有關事項的規定;第102條關於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給企業造成損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關於侵犯商業祕密罪以及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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