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侵佔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對於犯罪分子,我們可以通過表現來確定所犯的罪型。那麼,對於侵佔罪來說,它的客觀表現是什麼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侵佔罪的客觀表現,希望能幫到你們。
侵佔罪的客觀表現
1、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代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託,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託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委託因無因管理而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託管的財物,如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財物依法應由其監護人代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託、寄託、運送、合夥、抵押等而持有代為保管,但因職務或工作上的關係代為保管本單位的財物的,不屬於本罪的代為保管。行為人如果將財物非法佔有的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構成貪汙罪或職務侵佔罪。
***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於非法。其一般應出於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盜掘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明知他人將某物埋下而故意盜掘得到,就不是構成本罪,這時構成犯罪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佔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分。具有後者這種行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治罪科刑。
職務侵佔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罪是告訴才處理的。
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職務侵佔罪是指刑法第271條規定的公司、 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主要如下:
***一***主體要件不同。
二者雖均為特殊主體,但前罪主體是財物代為保管人;後罪主體則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除外。
***二***危害行為不同。
前者危害行為是復行為,含非法佔為己有及拒不退還二行為要素,其中非法佔為己有是指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佔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為。後罪危害行為則含非法佔有目的支配下諸多行為型別,如侵吞、竊取、騙取等。
***三***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同。
前罪行為人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抑或行為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職務;後罪行為人卻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員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且拒不退還,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則只能構成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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