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公司和員工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員工離職已成為常態化的事情,那麼,有部分員工離職後仍以原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給原公司形象、聲譽、經濟方面均造成了負面影響。公司應該怎麼處理呢,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員工離職後公司需處理的事情,希望對大家有用!

  員工離職後公司需處理的事情

  1、收回離職員工的工作證、介紹信、空白合同等材料,因為這些材料對外可以代表公司,離職的員工以這些材料與他人簽訂合同,則構成表見代理,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均由原公司承擔。經常發生的狀況是員工持上述材料和案外人簽訂合同,把合同款拿走了,但是原公司還要承擔供貨的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以自己和員工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來抗辯一般是得不到法院採信的。

  2、如果員工拒不配合交出上述材料,則可以以公司名義發函告知有關業務單位,或者在有關報紙上登公告宣告,表明某員工已經不屬於自己的公司,以後其不能再代表公司從事業務工作。這需要儲存有關證據,以備發生糾紛時舉證使用。

  3、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有關文書材料。凡是加蓋公章的材料視為公司的行為,公司需要對此負責,因此,公司需要健全規章制度,規範有關材料的使用,原則上不出具空白的授權委託書及空白合同,對於出具的材料,編號登記使用,以做到心中有數,風險可控。

  4、樹立風險意識,原則上不讓員工直接收取貨款。貨款原則上應該由公司統一收取,對於在外地的客戶,可以要求其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支付,一般不應讓員工直接收取貨款。這種風險對於公司來說是巨大的,以前很多案例的教訓也是慘痛的,員工拿錢後侵吞貨款,員工離職後再去原業務單位收款的案例屢見不鮮。

  5、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法律措施。對於員工離職後仍以原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可以依不同情況採取發律師函警告、提起民事訴訟、報警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等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員工離職應該注意的問題

  1、一方面,一定要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用郵件的方式辭職是不行的,郵件通常沒有證據的作用,且郵件保留在企業的伺服器裡,離職員工不容易提取證明。

  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

  辭職信給了企業,員工怎麼能證明自己已經按勞動法的要求,用“書面”形式通知企業了呢?員工這時能做的,只能是在遞交書面辭職信的時候,跟企業要一個收到辭職信的回執。

  如果這個不太容易辦到,那隻能用人證,人證在勞動仲裁的時候可能有用,在法庭通常效用不高,因為人證一般是企業的同事,法庭可以認為是利益相關者。

  2、另一方面,要辦理工作交接。

  按勞動法,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也最好寫一份工作交接清單,用書面的形式,對工作及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說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一份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的。

  不辦理工作交接,企業可以暫扣工資,直到交接後再發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發。企業還可能會在員工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時,為難員工。雖然扣留檔案與社保不符合勞動法規,但經常有企業這麼做,打官司會導致離職成本的增加。

  辭職時,作為員工把該做的事情做好,與企業保持協商與溝通的態度,大部分企業都會予以合法的對待。對於少數不守法的企業,員工只有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了。

  離職日期在勞動法上的界定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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