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購房協議違約責任的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30日

  當購房者在簽訂購買合同之後,經常會因為一些事情導致了違約,尤其是購買二手房。那麼,二手房合同的違約責任到底是如何規定的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二手房歇息違約的責任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二手房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

  1、違約責任有哪些構成要件:有違約行為;有損害事實;違約的行為與損害的事實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無免責事由。

  2、違約責任有哪些免責事由: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於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3、發生了違約情形,該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可以約定合同金額分之二十以內的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雙倍返還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定金不予返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並可在向法院起訴時提起此項訴訟請求,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不妨礙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

  二手房屋買賣合同違約取證的材料

  ***一***房屋坐落的詳細地址,房屋產權證,房屋買賣協議,協議簽訂時的中間人或在場人等證明材料,或者公證文書。

  ***二***房屋買賣協議條款不明***或不全***的,還應提供雙方約定的定金、價款、交付時間、交付辦法等證據。

  ***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共有房屋的書面證據,以及優先權人放棄優先的證據。

  ***四***買主搬入所買房屋居住的時間,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以及修繕、改變房屋結構等證明。

  購房時賣方拒絕簽訂合同的情況

  1、 賣方表明自己未取得產權人同意,從而不願繼續交易,比如房屋的產權是女兒或者妻子的,但籤居間協議的是父親或者丈夫,賣方便主張居間協議是無效的,要求退款了事。

  其實,這時買方只要有證據證明簽約人有產權人的授權,比如產權人曾到中介處掛牌或者簽署過佣金確認書、委託書等檔案,那麼居間協議仍是有效的。如果沒有證據,買方可以要求籤約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自己的損失。

  2、賣方在簽訂居間協議時還未取得房屋產權,所以認為當時籤的合同無效,反悔也沒關係,從而要求退款了事。

  其實,不管有沒有拿到房產證,合同還是有效的,但如果出售的房屋根本就不可能取得產權或者產權是別人的,那合同就是無效的了。根據規定,無效合同應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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