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公益訴訟的定義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8日

  什麼是消費者公益訴訟,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什麼是消費者公益訴訟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消費者公益訴訟的定義

  但公認的消費公益訴訟是指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組織,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活動。消費公益訴訟具有一下幾方面內容:

  一、具有原告資格的主體範圍。具有提起消費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主體只能是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和有關組織,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具有消費公益訴訟原告資格。

  二、“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中眾多的理解。筆者認為,“眾多”不應該只侷限於消費者的數量上,也應該包含地域的廣泛性,即如果某一行為侵害到多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使人數沒有達到“眾多”的標準,也應該可以適用消費公益訴訟。

  三、公益訴訟只限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一個行為雖然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權益,但是該權益本身不具有合法性,那麼其也無法成為消費公益訴訟的保護範圍。

  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增的條例

  一、消費者享有7日“退貨權”,但易消易腐品、數字化商品及刊物等除外。

  新消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二、消協可提起公益訴訟

  新消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7條規定,消費者協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援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三、禁止洩露消費者資訊

  新消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資訊保安,防止消費者個人資訊洩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資訊洩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四、精神損害賠償入法

  新消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五、新增維權糾紛舉證責任倒置

  新消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六、新增銷售假冒產品進入信用檔案

  新消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4***偽造商品的產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5***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6***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單;***7***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8***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9***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權利的;***10***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七、新增違法廣告發布者、代言人將負連帶責任

  新消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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