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人應承擔什麼義務
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個人合夥人應承擔的義務
***一***為適當目的而行使權利的義務
所謂為適當目的而行使權利的義務就是指各合夥人在行使權利選擇行為時應竭力謀求合夥體的最大利益。即各合夥人只能為合夥體的最大利益而行使其權利,而不能為其它目的——包括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也包括為部分合夥人的利益而不惜損害其他合夥人或整個合夥體的利益而行使那些權利。合夥人選擇行為時應保證其所被授予的權利不能被用於謀取私人利益或其它與合夥體總體權利不相關的利益,其權利的行使必須被用於它們被授予時所期盼的目的。
***二***告知合夥人被選擇行為的風險與利潤的義務
各合夥人在選擇行為期間,必須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對該行為可能給合夥體帶來的風險與利潤告知其他合夥人,如果其已認識到該行為可能會與其他合夥人或合夥體總體利益發生衝突的情形,應根據其行為在交易中的性質和利害關係程度作出相應的原因解釋,以謀求相互之間達成共識,至少應讓其他合夥人儘快知悉該行為,從而有利於他們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三***接受監督的義務
合夥是一種共同經營的關係,各合夥人能否盡責履行義務,直接影響到合夥體能否持續健康發展。國家權力失去制衡,必然出現腐敗,合夥企業內部權力缺乏制約機制也會導致執行權的濫用,因此,通過法律來監管各合夥人的行為實屬必要。監督的目的就是要求各合夥人應當小心謹慎,盡職盡責地開展各項工作,而不是漫不經心地從事工作,當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或合夥體的利益存在衝突時,應當誠信地履行對合夥體的職責,盡到普通人在類似情況和地位下謹慎的合理注意義務,為實現合夥體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否則,要受到其他合夥人的否定評價,並支付相應的代價。
合夥人的義務
1、足額出資
合夥人應按照協議約定實際交付出資。
2、分擔合夥企業的經營損失和債務
具體表現為對外的連帶責任,對內的按比例、按約定分擔經營損失和債務的責任。為避免日後產生相互推諉扯皮的情況,在協議中也應儘量明確約定。
3、競業禁止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退夥後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
我國法律對合夥人退夥後的保密義務並未明文規定,在合夥協議中協商約定即能對全體合夥人產生約束力。
合夥人義務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由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三十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本法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