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大隊受理投訴舉報的流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5日

  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怎麼維護自己的利益,怎麼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下面是由小編為你整理的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的程式,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監察大隊受理投訴的程式

  一、接受舉報投訴:對於舉報投訴的來信或者上級部門及其他部門交辦、轉送的來信統一由投訴處理人員拆封、登記;對於上訪的投訴人或諮詢人員,先填寫《投訴舉報登記表》或《諮詢登記表》。如果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體投訴的,應當推選代表1至5名,並填寫《委託書》,所有人員均在委託書中籤名。接待人員對於投訴人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訴人補正;對於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有關部門反映;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但不屬於勞動監察機構管轄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機構提出。

  二、審查受理或立案登記:對於舉報投訴信件,在拆封、登記時予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上訪投訴,在接到投訴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對於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投訴,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三、分流:接待人員根據舉報投訴反映的情況,對案件進行歸類,並作相應的分流處理:

  1、屬舉報類案件***如拖欠工資、未辦用工手續、未籤勞動合同、超時加班加點、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收取押金、非法使用童工、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工特殊勞動保護權益等***,填寫《群眾來信來訪處理表》並報批受理後由勞動監察大隊查處。

  2、屬勞動爭議類案件***如因工資支付爭議、勞動合同爭議、離職或辭退或除名或開除爭議、工傷待遇爭議以及因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違約金髮生爭議等***,可以進行行政調解。若事實不清或無法調解或當事人不願調解的,告知投訴人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

  3、屬於綜合類案件***既有勞動爭議,又有違法舉報***,分別按爭議類和舉報類案件處理方式進行處理。

  4、屬諮詢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性質的,依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講解或答覆當事人或者引導其向相關業務經辦機構諮詢。

  四、調查處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的調查,從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經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案件調查完成後根據事實和法律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責令改正的決定。

  五、跟蹤答覆:接待人員對直接調解處理的案件及時答覆當事人;對需要答覆的分流案件,及時跟蹤處理結果,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當事人。

  六、結案歸檔:舉報投訴接待人員對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案件整理歸檔,並輸入電腦。

  勞動監察大隊處理投訴舉報辦法

  勞動監察大隊收到舉報、投訴後有權利進行調查和現場檢查,並在60個工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四。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五。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六。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八。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式辦理。

  勞動保障監察受理舉報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受理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舉報投訴的行為,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和《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受理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舉報投訴人***檢舉和控告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以下簡稱舉報投訴***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根據法律依據和法定程式受理舉報投訴。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設立舉報投訴接待室和舉報投訴電話***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舉報投訴******,並有專人值班。

  第四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舉報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的獎勵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條 舉報投訴應由舉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遞交舉報投訴書面材料。書寫舉報投訴文字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舉報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值班人員進行筆錄,筆錄經舉報投訴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舉報投訴人拒絕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的,應當註明拒絕理由。

  舉報投訴人電話舉報投訴的,應當如實記錄;信函舉報投訴的,應當及時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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