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標的抵押貸款符合的四個條件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法院對拍賣標的有規定,拍賣標的抵押貸款要符合規定,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拍賣標的抵押貸款滿足的條件,歡迎閱讀。

  拍賣標的抵押貸款符合的條件

  1. 拍賣標的是不動產。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採用登記公示原則,能夠為執行法院有效、安全地控制。

  2. 拍賣標的產權清晰,證件齊全,手續完備,以使銀行能快速、及時發放貸款。

  3.買受人在徵得拍賣機構同意後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其資金困難的理由,並附有銀行的貸款意向書,貸款金額要足以支付拍賣價款。

  4.銀行向法院出具公函,證實其已受理買受人申請貸款的情況,並承諾將貸款直接劃入法院委託的拍賣機構賬戶。

  執行法院在收到買受人的書面申請後,必須嚴格審查是否符合前述四個條件,經合議庭討論同意再報庭長審批,庭長簽發後方可製作民事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解封過戶。

  審查拍賣標的抵押貸款注意問題

  1.嚴格加強監管。人民法院出具裁定解封過戶時,應當要求拍賣機構參與辦理拍賣標的的交易鑑證、轉讓更名、抵押登記過程,共同監督,促使買受人、銀行以最快的速度辦妥各項手續。

  2.嚴格明確責任。如果拍賣機構、買受人、銀行以及第三人有惡意串通轉移拍賣標的、故意拖延付款期限、拒不協助執行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嚴格追究責任。

  拍賣標的抵押貸款的法律法規

  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如果買受人不能即時足額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可以約定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再在合理的期限內付清款項。事實上,大額拍賣標的的付款一般都採用這種方式。雖然人民法院強制拍賣是一種國家司法行為,不屬於拍賣法調整任意拍賣的範圍,應該由有關強制執行的法律去規範,但目前我國尚未完備這方面的法律,因此在拍賣程式上只能參照拍賣法操作。至於《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成交後,必須即時錢財兩清。”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時,一般要等買受人簽署成交確認書並付清拍賣標的價款後,才出具民事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解封過戶。但常有買受人因資金調撥等原因在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期限內不能付清全部款項,導致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且還要承擔再次拍賣的費用和差價,因此而蒙受巨大損失。更為不利的是,重複拍賣浪費了拍賣機構的人力、物力,錯過了交易時機,拖延了執行案件的審限,影響到法院執行效率。

  可在銀行受理買受人申請貸款的前提下,法院先出具法律文書確認買受人對拍賣標的的所有權,再由買受人以拍賣標的向銀行抵押貸款用於支付剩餘款項。因為對銀行來說,對法院執行的拍賣標的進行抵押放貸安全、可靠,既降低了管理成本,又強化了其商業競爭力;對買受人來說,既滿足了融資需求,又避免了經濟損失。這是執行改革中對財產變價措施的一種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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