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中辭退經濟補償金有何變化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勞動合同更加規範後,也有一些新變化。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新勞動法中辭退經濟補償金變化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新勞動法中辭退經濟補償金變化

  1、企業為企業原因的終止買單:新法規定協商一致、用人單位違法、情勢變更、破產整頓、吊銷等企業方面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及合同到期自然終止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情形及標準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金錢補助,以免勞動者因勞動關係的解除或終止而陷入生活困頓。和以前有關法律法規相比較,《勞動合同法》在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情形等方面做出瞭如下修訂:

  1、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也的支付經濟補償金。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2008年1月1日,新《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該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終止,依照本法第46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因此,在實施前已存在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發生終止、解除等情形,如依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充分注意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勞動法對辭職的補償金的規定

  最近有許多朋友打來電話,問"辭職的補償金"的問題,xf1689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相關內容,摘錄如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單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退補償金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即: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的***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此條已經被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所取代,實行勞動仲裁前置原則******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即: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是用人單位提出的情況下******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即: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即: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要求降低待遇續訂勞動合同的話,才有可能享受,事實上是不可能得到的,此條只是為了保證勞動者的勞動待遇不降低,不會這麼傻的用人單位的,在這方面做文章是不可能的。***

  ***即: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即: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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