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有效公證書的基本要件***2***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三、公證書實體內容真實、合法

  公證書的內容記載了公證證明的物件,體現著公證的基本原則,公證書的有效性主要體現在公證書的實體內容上。
  (一)公證物件屬於法定範圍
  公證雖然在我國社會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但公證並非無所不包。我國公證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種:
  1.民事法律行為
  我國的《民法通則》將民事法律行為定位為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它是一種民事性質的行為,是民事主體基於自由意志,在平等基礎上為調整彼此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而實施的行為,最終產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因此公證活動不能證明具有強制性的刑事行為或者體現隸屬關係的行政行為。目前,公證證明的民事法律行為主要包括三類,既有立遺囑、委託、宣告等單方法律行為,也有訂立各類合同、協議的雙方法律行為,還有如股東會決議這類需要多個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多方法律行為。
  2.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公證主要證明兩類事實,一類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件,典型的如人的出生、死亡、各種不可抗力引起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另一類是其他在法律上有一定影響的事實,如親屬關係、婚姻狀況、學歷、經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等。因此某些雖然能在平等主體之間引起民事關係變動的客觀事實由於法無明文規定而被排除在公證的證明範圍之外,如同居行為等。

  3.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這類文書涵蓋了書面法律行為以外所有的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義或作用的文書、證書、文字材料。公證在這方面的證明作用主要體現在:證明文書的內容屬實,證明文書上的簽名、印鑑屬實、證明文書的簽署地點和日期,證明文書的副本、影印本、節本、譯本等與原本相符,證明譯文與原文相符。
  (二)公證內容符合公證基本原則
  公證基本原則既體現著公證的意旨,又指導著公證實踐活動,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業務時必須遵循這些基本準則。
  1.真實性
  真實性要求公證的證明物件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並且事實與公證證明的內容相符。對虛構的事實、待證的事實、不真實的事實,或者沒有任何證據支援的事實,都是不能加以公證證明的,否則就是對真實原則的違背。真實性是公證的靈魂,失去真實性的公證書只能是廢紙一張。
  在辦理公證過程中,公證員不僅要對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及在文書上的簽名、蓋章的行為的真實性進行審查,還要對當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和陳述的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由於公證員要對審查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公證書中的任何表述都必須是審查後確認真實的結果。
  2.合法性
  公證內容方面的合法性應理解為公證證明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內容、形式及取得方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違反有關政策和社會公德。由於公證制度是一項預防性的司法證明制度,其具有保障國家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目的,因此審查公證內容的合法性就成為公證的一項重要職能。公證書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則。

  四、公證書格式規範

  公證書是公證活動的直觀體現,是公證機構和公證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載體,因此公證書必須滿足公證法律、法規對形式的要求,如要貫徹一事一證的原則,使用我國通用的文字,發往域外和港澳臺地區使用的公證書要用帶有防偽措施的公證專用紙。
  《公證程式規則》第42條對公證書的格式作了概括性規定:“公證書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格式製作。公證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公證書編號;(2)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3)公證證詞;(4)承辦公證員的簽名(簽名章)、公證機構印章;(5)出具日期。”根據公證證詞的不同,公證書格式可以大致地分成定式格式和要素式格式兩種。我國正進行著從定式化公證書格式向定式格式與要素式格式相結合的公證文書改革,公證書格式日趨規範。對仍施行定式公證書的公證事項,只有嚴格按照司法部要求的固定格式和語言製作的公證書才是合格的公證書。
  目前施行要素式公證書的領域主要是在我國國內使用的保全證據類公證書、現場監督類公證書、合同(協議)類公證書、繼承類公證書和強制執行效力類公證書,這些公證書的內容由規定的要素構成,文字、措辭、語序、結構等由公證員酌情撰寫。證詞的要素一般包含必要要素和選擇要素,必要要素是公證書證詞中必須具備的內容,而選擇要素則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或當事人的要求酌情在公證書中寫明。必要要素主要包括了上文提到的那些對公證書有效性會產生重大影響的要素,如申請人名稱、申請日期和申請事項、公證機構查明的事實、公證結論等。要素式公證書要在查明公證內容真實性、合法性的基礎上清楚嚴謹地表述事實、說明時間順序和邏輯關係,正確適用法律,將公證活動的推理、證明過程全面地展現出來。
  以上四大要件是公證書能產生《公證法》規定的公證效力的必要條件,應當成為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在公證活動中的行動指南,對考察公證書有效性具有借鑑意義。公證機構應當牢記自己所肩負的重大社會責任,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服務,體現出公證制度在一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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