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酒駕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2013年開始實施的交通安全法,對酒駕、醉駕行為有了相應的處罰措施,近期出臺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為更好地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據。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一些關於的相關資料,供你參考。

  :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查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影;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可以看出,《意見》對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的有關法律問題有了更細緻的規定,最新的酒駕標準、醉駕標準可以說對於酒駕、醉駕的處罰更加嚴厲。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請勿飲酒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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