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講座稿
安全,是我們追求的永恆旋律,對於交通安全,我們要提高安全防範意識,遵守交通規則,保護自己生命安全。下面就由小編為你分享道路交通安全法講座,歡迎欣賞。
篇【1】
20xx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20xx年4月28日,與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經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20xx年5月1日,一法一規同步實施。這部法律的頒佈實施,是我國道路交通法制建設歷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國道路交通事業全面走向法治時代的嶄新開端。下面,我從三個方面談一談學習的心得體會:
一、頒佈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大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道路交通迅速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從總體上看,我國的道路交通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不相適應,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嚴峻,城市道路擁堵問題日趨嚴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持續多年上升。全國道路交通事故起數從1986年的29萬起上升到20xx年的66.8萬多起,死亡人數由5萬人翻了一番。大多數城市不同程度地存在交通擁堵現象,一些大中城市交通擁堵問題更為嚴重。
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的因素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劇,道路建設和安全管理設施跟不上機動車數量的增長,相當部分公路缺少交通標誌、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導致道路堵塞增多,交通事故隱患增加;二是摩托車和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通常所指的農用運輸車、拖拉機等安全性低的車輛佔道路交通工具的絕大部分,這些車輛以及拼裝車、報廢車上道路行駛,必然帶來眾多安全隱患;三是違反交通法規現象十分普遍,群眾交通法律意識、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意識不高,道路通行秩序差。另外,人車混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交通方式也直接影響了通行效率和安全。僅20xx年,全國共查處超速、疲勞駕駛、無證駕駛、酒後駕駛、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載客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2.1億起。違法通行、交通秩序混亂是危害交通安全、導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法》頒佈實施前,由於缺少必要的、高層次的法律依據,許多內容沒有法律規範,直接影響了改善道路交通環境,影響了執法的權威性與準確性。
因此,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增強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迫切需要出臺一部高層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頒佈,給道路交通注入了新的生機與活力,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點,也給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治基礎。《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一年來,雖然在短時間內由於配套的法規、措施和技術手段沒有及時跟上,造成基層交警在執法過程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但從總體上看,我省和全國一樣,交通秩序、交通安全情況有了改善,道路交通管理更加突出以人為本、方便群眾的原則,執法更加規範、文明、科學,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大,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有所增強,道路交通秩序逐步好轉,交通事故四項指標有不同程度下降。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內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以人為本,強調保護人的生命安全。從這個指導思想出發,
確定了它的根本出發點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核心是保護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基本原則是依法管理、方面群眾。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條,一萬五千多字,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責任、執法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八章。它從我國道路交通的實際出發,在總結歷史經驗和借鑑發達國家成功做法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活動中交通參與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了全面規範。主要從以下九個方面作了調整和規定:
一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職責,政府及其他單位的交通安全教育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個複雜而龐大的系統工程。多年來,由於體制的原因,在車輛牌證管理、駕駛員技能考試和道路安全暢通保障等方面,存在職能交叉、政出多門、矛盾突出的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著“精簡、統一、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則,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唯一的執法主體,避免了道路交通安全執法的混亂。同時,根據現代大交通的要求,明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如交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主要是道路的規劃、設計、施工、維護、保養及交通訊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規劃、施工、維護等。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發放牌證,實行管理。 考慮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的普及性、廣泛性和長期性,為切實提高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素質,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護公民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義務,義務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而不再是以往那樣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完全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由交通警察“單打獨鬥”的局面。
二通過設立機動車登記、檢驗、報廢制度,杜絕不合格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
機動車作為高危運輸工具,在參與道路交通活動中,相對行人、非機動車,扮演的無疑是強者的角色。機動車的安全效能,直接影響到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技術標準,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根據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實踐證明,實行登記制度和檢驗制度,對減少道路交通事故隱患,發現走私、盜搶及拼組裝車,促進駕駛人對車輛的保養和維修,以及減少環境汙染,有著重要作用。報廢汽車上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大隱患之一,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和農村,這個問題普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達到報廢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三通過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促進社會穩定
要求機動車必須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主要是考慮到交通事故的多發性和危險性。交通事故發生後,善後處理工作難度較大,作為責任方的機動車所有人往往無力承擔第三者的賠償責任,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經濟補償,影響到社會的穩定。據統計,《道路交通安全法》頒佈前,我國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約有三分之一未參加第三者責任保險。在這種情況下,面對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大量出現,保險公司要負擔交通
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和事故賠償費用,不僅力不從心,而且也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有利於及時處理交通事故,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消除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已經建立了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制度,通過浮動保費減少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主要是用於對以下情況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一是已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但保額不足,二是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三是肇事後逃逸。這樣就保證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傷者得到及時救助和賠償。目前,國務院關於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條例和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有關法規尚未出臺,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執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如何應對交通事故發生後面臨的一系列問題,是當前執法中的一個難題。
四對非機動車性質的界定,不僅解決了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屬性問題,也使行政管理中遇到的難題迎刃而解
電動自行車作為一種新型的交通工具,近年來在我國發展很快,特別是一些大中城市通過地方立法或政府規章的形式限制摩托車上路以後,作為普通自行車的延伸產品,電動自行車受到廣大交通參與者的青睞,迅速發展起來,在一些地方,已有取代普通自行車的趨勢。《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將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歸類於非機動車,在設計時速、行駛速度上作了限制,從而解決了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屬性問題。同時,考慮到地區特點,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充分考慮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此類車輛是否需要登記。
五在保持法律連續性的基礎上,規定基本的通行規定,並授權下位法進行具體規範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從1988年開始實施,經過十幾年的貫徹執行,許多通行規則已深入人心,並在實際生活中被廣大交通參與者所遵守和執行。為保持法律的延續性和有利於新法的貫徹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留了原法規中合理的成份,將右側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訊號通行、優先通行作為道路通行的基本原則。同時,考慮到現代交通的需要,明確了專用車道使用和通行優先權,規範了交通阻塞時的通行行為及無交通訊號情況下的通行。特別是賦予行人在人行橫道上的絕對優先權: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定警告標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定盲道;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機動車要主動避讓行人。從通行權利分配上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 對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則,《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權由國務院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在此方面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如對車輛行駛速度的規定,對遇交通堵塞時車輛依次排隊通行的規定,對經過無交通訊號路口優先通行權的規定,等等。
六明確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分擔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將第三者責任保險與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聯絡起來,通過保險制度轉移、分散機動車高危險性所造成的損失,對於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當責任限額不足以賠償實際損失時,根據交通事故情況的不同,規定兩種原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
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機動車駕駛人之間屬於平等的主體,不存在強弱的區別,負有同等的義務,根據過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民法過錯責任在處理交通事故中的體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的責任承擔,是過錯推定責任的適用,這樣規定,是在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的前提下,本著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則精神,有條件地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八完善監督制度,將行政監察監督、內部監督和社會公民監督等融入對交通管理的執法監督之中 專設“執法監督”一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個特色,在目前我國現有專門法中是絕無僅有的。雖然憲法、人民警察法、公務員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對如何依法行政和加強執法監督,保證執法公正,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但出於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警察的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立法過程中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增加此內容。它從組織建設、職權、執法程式、禁止性條款、監督、處罰和處分等方面做了系統規定,以解決社會和群眾普遍關心的亂扣、亂罰問題,有利於監督我們的執法工作和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體現了執法為民和依法接受監督的重要原則。
九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機動車數量迅猛增長,機動車駕駛人的數量增長更是驚人,機動車違法和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也越來越多,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予以整治。而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如不按規定停車、違反交通訊號闖紅燈、違反交通標誌標線規定,尤其是超載、超速行駛、酒後駕駛、無證駕駛等嚴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原法規都是罰款5元,處罰明顯偏低,收不到懲戒的效果。綜合考慮處罰的懲戒效果、人們的承受能力、與其他法律罰款設定的協調以及全國各地的差異等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將罰款的幅度調整為:對一般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罰款處罰,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人一般違法行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酒後駕駛機動車、超載超員、無證駕駛、駕駛拼裝車報廢車上路、超速等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罰款的具體執行標準,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
二對上位法不明確或沒有規定的內容,從方便群眾和道路交通管理實際出發,進行細化補充 在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過程中,由於配套措施不到位,有些規定不夠明確、細化,既給交通參與人遵守、理解法律法規帶來一定難度,也給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嚴格執法造成困難。因此,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具有安徽特色的地方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總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頒佈實施,為道路交通指明瞭發展方向,也給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制基礎。作為政府管理道路交通職能部門的公安機關的一個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式,減少執法的隨意性,保護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合法、公開、公正、高效執法的實現。 同時,我們殷切地期望通過我省地方立法,完成與上位法的配套工程,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篇【2】
尊敬的領導、同志們:上午下午好!
首先感謝貴單位領導的邀請,也感謝大家抽出寶貴的時間給我們有一個共同學習的機會。受柳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領導的委託,由我和廣大駕駛員來共同學習瞭解《交通安全法》基本內容。《交通安全法》的內容共有8章124條。《交通安全法》是20xx年10月28日經十屆全國人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於20xx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這部法律從起草到討論通過、再到頒佈實施歷時3年多的時間,期間經過了反反覆覆的討論、反反覆覆的論證,才通過的。《交通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範道路交通參與者權利和關係的基本法律,《交通安全法》從我國的具體實際出發,總結了歷史經驗並借鑑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成功做法,以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為指導思想,以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為基本原則,明確了依法統一管理,以人為本,道路交通和諧發展的基本理念,並對政府責任及相關部門義務,交通參與者交通行為規範,交通管理基本制度,交通警察執法規範及交通違法行為處罰等做了明確規定。這部法律的通過是我國道路法制建設歷程中一座里程碑,是我國道路交通事業全面走向法治時代的嶄新開端。過去我們一直沿用的是《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新的《交通安全法》和《條例》相比更加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為根本出發點,著眼於解決道路交通中的突出問題,
從現實的需要和交通管理實際出發,確立了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基本原則,突出了以人為本的思想,確立了管理重點,方便群眾,簡化程式,提高效率的總體思路。
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的法律建設、道路交通管理一直都處於落後狀態。解放初期,我國汽車工業,道路建設十分落後,到了1955年國務院才頒佈了一個《城市交通規則》只是針對城市。1988年8月1日,國務院才頒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主要講縣級交警隊的建制,監理站無法可依等。所以說我們的法制建設是相當滯後的,他和發達國家相比,落後50多年。
正是由於法制不健全,致使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異常嚴峻,國民的交通安全意識及素質極其低下,這是交通事故多發的主要原因,也使我國成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國。據保守估計,20xx年至20xx年以來,全國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均超過10萬人以上,平均每天有300人死於車禍,居世界第一,而且全世界每年的交通死亡人數中,中國人佔20%,據保守估計的例子,也就是講世界交通事故每死亡10人當中,就有2名中國人;目前,世界衛生組織已經把交通事故死亡列為非正常死亡的“第一殺手”,大家可以想象,我們縣是39萬人口,按照這個數字,3年多的時間,就會在中國的大地上減少一個縣的人口。近幾年來,我國的交通事故已呈急劇上升的勢頭,20xx年,我國共發生交通事故327209起,死亡首次下降為81649人,傷380442人,經濟損失12億元。20xx年,我縣發生交通事故396起,45死亡人。由
於法律滯後,以前監理方面沒有刑事責任,還有一個主要原因是國民素質低,沒有良好的交通習慣,比如扣安全帶,跟平時的教育有關。
正是因為這樣一種嚴峻的形勢,才通過的立法的形式,用法律手段來規範交通參與者的行為,來扼制交通事故的發生勢頭,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也要求我們每個駕駛員樹立起高度的責任感,嚴格法律,用法律來約束我們日常的交通行為。《交通安全法》的總則也明確規定,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我認為單位領導組織這次學習是很有必要,也是很及時的。
《交通安全法》最大的特點就是突出了以人為本的思想,以人為本就是注重生命。規定行人通行優先原則,《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通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訊號燈的道路時,遇有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這是以人為本思想的重要方法體現。對行人在人行橫道以及沒有交通訊號燈的情況下賦予優先通行權。主要考慮到行人是道路交通的重要參與者。在我國人口眾多,城市人口高度密集,目前大多數城市還是以混合交通為主的交通情況下,行人作為弱勢群體,相對於機動車來講,沒有相應的防護裝置和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事故,行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將受到巨大威脅。以立法本意的角度來說,相對於機動
車的通行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則是更重要的。不管是哪裡的司機,部隊司機還是地方司機,都應該嚴格遵守這一規定。以往我們在駕車的時候往往會埋怨行人不會讓車,還有一些大城市如上海就曾經出臺過地方性法規,“撞死白撞”……
新《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臵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這條規定是從根本上對以往“撞死人白撞”說法的一種否定。
《交通安全法》還有一個特點就是“重罰”。現在講一下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與交通經常接觸的《交通安全法》的一些內容摘要:
一、駕駛二輪摩托車,駕駛員和乘坐人員應當戴安全頭盔。不戴頭盔的。駕駛人就是我們講的司機被罰款100-200元,乘坐人員被罰款20元。不帶駕駛證,還要被扣留機動車舉例比喻說明。
二、駕駛小轎車及乘坐小車時都要使用安全帶。就柳城而言,由於長期形成陋習,大多不願系安全帶,甚至有人覺得系起來有點害羞。但只要習慣了,就不覺得怎麼樣了。現在我們只要一上車,都習慣繫上安全帶才開車。你看在電視上外國人開車就是這
樣。在追捕罪犯時,也忘不了在開車前要繫上安全帶,以保證自己的安全。你不講安全帶沒什麼了不起的,但它起到很大的作用。就拿20xx年4月28日在上雷楊城坳路段發生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來講,出事的捷達轎車和司機是融水縣科技局的一位局長開的車,他是系安全帶了,但副駕駛座人員與其後座的人員沒有繫上安全帶,結果兩個不繫安全帶的人被丟擲車外摔死了。車輛衝下有3米多深的田邊地頭,幾乎接近報廢。司機也就是局長系安全帶只受了點傷。不單止這一起事故,還有以前很多起交通事故都是因不繫安全帶而發生車毀人亡的。大家知道現在公路建設得又平又直又寬,車輛效能又越來越好,跑的速度越跑越快,它不像在市區內和鄉間小道上,速度慢採取措施來得及,這些路有時忘了系安全帶倒無所謂,但按規定只要駕駛機動小車都要繫上安全帶,在這裡,我奉勸大家一句,為了你和家人的幸福,以後駕車請繫上安全帶。
三、不能飲酒駕駛機動車:《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飲酒後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機動車駕駛證,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醇酒後駕車的駕駛員,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一年內有前兩項規定醇酒後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2年內不能考取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講到酒後駕車,我們縣近來發生的一般交通事故和死亡事故基本上都是酒後駕車有關的。駕駛兩輪摩托車出事故的100%是在晚上喝完酒,不戴頭盔開飛車出的事故。假如不是酒的作用,也不會激動開飛車的,也就不會發生交通事故了。因此,懇請大家不要酒後駕車。舉例東泉兩輛摩托車相撞,兩輪撞大貨
四、疲勞開車、超速行駛、急彎超車等情形都是最容易發生交通事故的,也是罰款罰得重的。我們知道:“十次事故九次快”新《交通安全法》規定:一般的超速就罰100-200元,超過規定時速50%的1500-2000元。比如在急彎、鐵路道口、隧道、無訊號燈控制的路口、坡路,都是限速30km/t-40km/t。還有近年來各地交警部門根據事故統計分析出的事故多發點、路段,車輛行駛至這些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是要降低車速行駛的,以免因為車速快而發生交通事故,這是保證交通安全的客觀要求。“寧停三分,不搶一秒”舉例沙塘渾水河豪情王子奧拓死5人。
五、你們現在駕駛的貨運機動車,不能在駕駛室超員,這在情況以前是罰款20元,現在是罰150-300元。還有就是超重了,以前超重才罰款5元,現在一般超重就可罰款200-500元。超過核定質量30%或違反規定載客的,就可罰款500-2000元。有這些違法行為的,我們交警可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為止。所謂違法狀態消除就是我們扣留你們的車和貨,等你把超重的部分卸下來或你請車來過貨,我們才能把車放行。
六、大家都知道,在沒有取得駕駛證之前是不許駕駛機動車
的,在駕駛證被扣留期間也不能駕駛機動車。以前的條例規定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還可以理解在15日內持暫扣證開車,現在不行了,只要你的駕駛證被扣留,不管是什麼樣的機動車都不能駕駛,否則就被認定為無證駕駛。再有就是不要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這些以前都是罰款200元的,現在是罰款1500-2000元。還就是有一些處罰輕的條款如不帶證件、燈光不全、號牌汙損、無放大號牌等,以前是罰款5-30元,現在罰款150-300元。如果被罰款多幾次,我們工薪族的同志也是難以承受的。因此請你們在出車前前要帶上證件,檢查一下車輛,情況完好才安全上路。
七、《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或強制報廢車輛,對駕駛員可處200-2000元的罰款,並吊銷駕駛證。對出售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駕駛證,構成犯罪的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現在我們學的駕駛證要交3至4千元的學費,經過艱難苦練學習得來的,況且,許多駕駛員的家庭是靠這本駕駛證養家餬口的。如果一不小心被吊銷了多不值得啊!
八、假如你們遇到或是發現交通事故等情況,首先想到要報警,即報122交警報警電話、傷人報120急救中心,如果肇事司機肇事逃逸的,要記下肇事逃逸車輛的車牌號碼及車身顏色特徵、逃跑方向,在條件的情況下,記得越全越好,在交警到現場之前,要保護好現場,不要移動現場的物品。
同志們,為了你、為了你的家庭,也為了他人的生命財產,請你們認真學習、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每一項條款,不要故意違反規定,堅決消除安全隱患,不要發生任何交通事故。
保障交通安全,杜絕交通事故,是我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責,也是廣大司機及群眾的要求和期望。只要你能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就一定能駕駛車輛順順利利出車,平平安安回家。
最後衷心祝願大家:萬事如意、一路平安。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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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安全會議發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