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按揭借款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按揭貸款的優點之一是借款人能長期按月分批地歸還本息 ,從而減輕了債務負擔。對於你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範文,感謝您的閱讀。

  範文1

  甲方出資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下稱“穩得利擔保”公司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各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叄萬萬元人民幣,期限六個月,自2010年01月20日至2010 年07月20日。借款期限屆滿日為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的,順延至節假日、休息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利息按實際佔有天數計算。

  第三條:借款利率為月息18‰,從出借人實際交付借款之日起計息至本金結清之日。

  第四條:乙方借款用途為進貨,乙方應合法使用貸款,不得用作違法活動。

  第五條:甲方應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

  第六條:乙方還款方式為:按月還息,到期結清本息,每月20日為結算日,乙方應於當日將當期利息存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第七條:丙方受乙方委託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在借款逾期之日起三日內丙方應將應付款項償付給甲方。

  第八條:本合同各方一致認為,本合同必須辦理公證,乙方自願承擔公證費用。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乙方提交的資料、檔案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調查;

  2、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3、乙方拒絕甲方或丙方對借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4、乙方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或捲入、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5、借款人本人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而無繼承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或受遺贈人或借款人的繼承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受遺贈人拒絕為借款人履行償還貸

  款本息的義務;

  6、乙方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還債務能力事件的;

  7、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額償還到期利息或本金的;

  8、乙方未按約定償還到期利息或本金,致使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

  3、借款交付後,配合丙方對乙方使用借款進行管理和監控。

  第十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使用借款,不得將借款用作非法用途;

  2、乙方應根據丙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檔案及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檔案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3、按照約定向丙方支付擔保費;

  4、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5、乙方的居住地、聯絡方式、單位的變遷等發生變更,必須在變更後三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6、乙方服從丙方的貸後管理與風險監控。

  第十一條: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乙方提交的資料、檔案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調查,對乙方的資信、資產狀況進行調查;

  2、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3、受甲方委託對乙方使用借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催收,並對借款風險進行監控。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每月20日償還本金或利息的,應自逾期之日起對借款金額按每日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應向穩得利擔保公司支付每日50元的逾期管理費;

  2、因乙方未按期、足額向甲方履行還款義務而導致丙方向甲方墊款的,乙方應自丙方墊款之日起,向丙方繳納墊款金額5%的罰金,並應自收到丙方的追償通知電話或書面通知後的三日內,無條件向丙方償清全部墊款及罰金;

  3、在借款期間,若借款人預留在穩得利擔保公司的聯絡方式、實際居住地、工作單位等發生變化導致無法與借款人取得聯絡,而借款人明知還款義務和期限卻不主動和穩得利擔保公司聯絡,也不按期還款,最終導致穩得利擔保公司進行催收的,上述行為每發生一次,乙方應向穩得利擔保公司支付1000元的違約金;

  4、在借款期間,乙方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或無力清償欠款,而導致公司採取相關措施的,除支付採取相關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費用外,乙方還應向穩得利擔保公司支付5000元的違約金。

  5、借款合同簽定後,若甲方不按時、足額將借款支付給乙方,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若乙方發生上述任何一項違約行為,則丙方有權直接從乙方所交納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違約金,且在保證金餘額不足以支付當前違約金的情況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第十三條:乙方提前償還借款的,除按照實際用款期間支付利息外,還應當向甲方再支付一個月的利息作為提前還款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因本協議發生的糾紛,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乙方自願授受有關管轄的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肆份,自甲方向乙方發放貸款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範文2

  抵押權人: 貸款人

  抵押人: 借款人

  擔保人: 擔保人

  第一條 總則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於20 年 月 日會同擔保人簽訂本房產按揭貸款合同下稱“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項下之全部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賦予抵押權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並願意履行合同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限抵押貸款,作為抵押人購置抵押物業之部分樓款。擔保人同意承擔該筆貸款之擔保責任。

  經三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應予遵照執行。

  第二條 貸款內容

  一、貸款金額 幣 元整。抵押人必須將此筆貸款全部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入售房單位賬戶。

  二、貸款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

  三、貸款利率:月息 ‰。如遇國家利率調整,貸款利率相應調整。

  第三條 還本付息

  一、本合同項下之貸款本金及其相應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額償還的方式還本付息。期數___________每期應繳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調整帶來之應繳金額變動,首期還款日______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須在抵押權人處開立存款賬戶。抵押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該賬戶,若因此而引致該賬戶發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之責。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規定及時繳付本息時,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權人有權在原利率基礎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罰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積計收。

  第四條 提前還款

  一、抵押人自願提早繳付本合同規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項時,需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並經認可,且應給予抵押權人相等於該部分或全部款項1個月利息之補償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還部分或全部實際貸款額,及或立即追討擔保人。

  1.抵押人及或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任何條款。

  2.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有不正當或違法經營。

  3.抵押人及或擔保人發生任何之重大變化而影響其履行本合同條款能力。

  4.抵押人捨棄抵押房產。

  第五條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一、抵押貸款手續費: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的3‰繳付手續費,在貸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權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予退還該筆手續費。

  二、抵押貸款檔案及保管費:抵押人在貸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三、公證費用及抵押登記費用:有關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證及抵押等費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於抵押人及/或擔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權人採取正當行為而引起的費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負責償還,且該項費用自發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樣按日累積計收利息。

  第六條 房產抵押

  一、本合同項下的房產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內抵押人全部權益抵押,包括:

  1.房產物業建築期內售房單位發出入住通知書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權益抵押。

  2.售房單位發出入住通知書後抵押人之房產物業抵押見附表。

  二、抵押房產物業登記:

  1.物業建築期之購房權益抵押應向XX市房地產權登記處辦理抵押備案。抵押人之“房產買賣合同”及由售房單位出具之“已繳清樓價款證明書”等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2.物業建成入住即辦理房產物業抵押登記,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由擔保方負責辦妥並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三、抵押房產物業的保險

  1.抵押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並按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保險標的為本合同項下之抵押房產。投保金額不少於重新購置抵押房產金額之全險。在貸款本息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損失,概由抵押人承擔。

  2.保險單上必須註明抵押權人為保險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損於抵押權人權益和權力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之金額除非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保單正本由抵押權人執管。

  3.若上述保險賠償金額數,不足以賠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欠款時,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追償,直到全部收回。

  4.倘該房產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於修理損壞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

  該抵押人依時清還抵押權人一切款項,並履行合同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義務後,抵押權人即須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擔有關費用之情況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對有關抵押房產的抵押權益,並退回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及“房產買賣合同”,另具函××市房地產產權登記處將該項抵押物之抵押登記予以登出。

  五、抵押物之處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繳全部應付款項或抵押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時,抵押權人即可通過拍賣、轉讓、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處分抵押物之權力。

  2.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在依次扣除處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所欠之一切稅款及抵押人根據此合同一切應付之費用及雜費後,扣還抵押人所欠貸款及應付利息。如有餘款,抵押人將其退還抵押人或其他有權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擔保人。

  3.抵押權人於運用其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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