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金融衍生工具法律性質及指紋判斷規則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衍生金融資產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自出現以來,發展迅速。金融衍生工具derivative security是在貨幣、債券、股票等傳統金融工具的基礎上衍化和派生的,以槓桿和信用交易為特徵的金融工具。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淺析金融衍生工具法律性質及指紋判斷規則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淺析金融衍生工具法律性質及指紋判斷規則全文如下:

  金融衍生工具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風靡世界的一種相當複雜的金融工程和投資手段,其產生和發展的動力是人們管理和規避金融風險的需求。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現,不僅極大地提高和完善了金融體系的風險配置功能,將風險轉嫁給其他願意承擔且有能力承擔的市場參與者,而且促使金融機構傳統的風險管理技術發生革命性變化。同時,金融衍生工具對於改革和完善我國資本市場金融結構,豐富證券品種,大大節約證券交易成本,抑制操縱資本市場的行為有著重要的作用。金融衍生工具在國外早已成為金融市場使用者控制風險甚至增加收益的重要工具,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充當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說,沒有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風險管理,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風險管理。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性質

  金融衍生工具derivative instruments又稱衍生產品derivative products,它是由買賣雙方達成的一種金融契約或商業合同,我國銀監會借鑑了巴塞爾委員會的做法,對金融衍生產品採用原則的定義,即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和期權。衍生產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徵的結構化金融工具,比如目前推出的權證實質上就是期權類產品。隨著我國證券市場中基金規範的發展健全和機構投資人隊伍的壯大,市場投資者的結構正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必須大力發展金融衍生產品,創造適合於機構投資人的類似於對衝交易的交易方式,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規則。而在制定規則前則首先需要對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性質進行探討。

  一金融衍生工具是射幸合同

  根據合同的效果在締約時是否確定為標準,可以把合同分為確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締約時已經確定的合同是確定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締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是射幸合同。《法國民法典》第1104,1964條規定:“射幸契約是指當事人相互間的一種約定:所有當事人或者其中一當事人或數當事人獲利還是受損失均依賴於某不確定事件。”《美國合同法》重述第291條對射幸允諾也進行了界定,即“以偶然實踐的發生,或由當事人假定的偶然事件的發生為條件的允諾。”所以,射幸合同是一種以將來可能發生的事情作為合同標的機會性合同或對未來履行為請求標的的合同,當事人支付一定代價,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或在未來依履約價格履行的合同權利。金融衍生產品是一種將未來回報依賴於潛在的證券、商品、利率或指數等標的資產的投資工具。

  二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是雙務契約

  金融衍生產品主要包括:期權、期貨、遠期、互換利率互換、外匯互換。遠期合約是最簡單的金融衍生工具。它是指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確定的時間,按照某一確定的價格買賣一定數量的某種資產的協議。比如,兩家公司在5月1日簽訂一個遠期合約,在第90天以每英鎊1.8 400美元的價格交易100萬英鎊。這個遠期合約使得多頭方即合約中約定購買英鎊的買方有權利也有義務以每英鎊1.8 400美元的價格買入100萬英鎊,支付美元;而空頭方即合約中約定出售英鎊的賣方同樣有權利也有義務以每英鎊1.8 400的價格賣出100萬英鎊,收到美元。期貨合約實際上就是標準化了的遠期合約,同遠期合約一樣,期貨合約也是買賣雙方之間簽訂的,在確定的將來某個日期按約定的條件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標的資產的協議。

  三金融衍生工具本身是中性的,既不危險,也不安全

  金融衍生產品本身是為實現特定政策目標而依據市場規律創造的金融工具。簽訂金融衍生工具契約的目的在於管理風險。金融衍生工具本身是中性的。正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前主席阿瑟·利維特所言:衍生產品就像電一樣,如果操作不當就會產生危險,但其本身具有潛在的益處。在法律界,法院對不能恰當管理風險的管理人員越來越不滿意。Brane v.Roth是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例:印第安那州上訴法院認定某農業合作社的管理者對本來可以用存貨套期保值避免的、超過40萬美元的糧食銷售損失負責。裁決說明套期保值是一種謹慎的商業行為,謹慎的管理者對理解並運用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機制負有法律責任。

  二、研究金融衍生工具法律機制的基本思考路徑—指紋判斷規則

  每人手指上都有指紋,但人與人之間的指紋都是不同的。指紋判斷規則用於證據學、醫學、化學、生態學等多個領域。法醫憑藉指紋識別罪犯,幫助破案,已成為公安機關不可替代的偵破手段。中藥界則借鑑法醫學“指紋”的概念,包括中藥DNA指紋圖譜、蛋白質指紋圖譜和化學指紋圖譜等,提出中藥指紋圖譜的技術要求。

  一基礎資產特徵

  基礎資產是指擁有買/賣如期權或購買/ 如期貨的以價值形態或權利形態存在的經濟資源。基礎資產的市場稱為“現貨市場”Ccash mar-ket或“即期市場”spot market,它包括實物商品如小麥、石油、黃金和金融資產如外匯、銀行存款和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以及某種價格綜合物如股票價格指數等三大類。

  金融衍生產品是契約當事人在契約屆期時,依據“基礎資產”CUnder項ng Asset,也可稱為標的資產,並參考利率或指數的價格來決定債權額的大小的金融性契約。金融衍生產品價值的高低則是自其基礎資產中衍生。比如,期權無論是看漲期權還是看跌期權是基於一定數量的基礎資產之上的,即期權允許其持有者買賣的普通股票股票期權或者其他資產如指數期權、期貨合約期權、外匯期權、利率期權等。

  二交易場所及交易條款產生方式在眾多金融衍生產品中,有的在有組織的交易所進行交易,這些金融衍生產品稱之為交易所衍生產品。為便於交易,交易所固定了每個合約的條款。因此,所有的期貨合約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合約,在交割日期、合約大小、執行價格等條款中都有固定的特點。這樣的衍生工具不能用於特定的對衝,不能適應特定的投資要求。其中,股票期權、市場指數期權、金屬期權、利率期權等是有價證券,受到證券交易委員會管制;期貨合約不是有價證券,而是合約,受商品期貨貿易委員會CFTC的管制。

  三交易當事人法律關係及交易架構之設定

  每一種金融衍生產品都在構架著交易方之間不同的法律關係並設定與此相匹配的交易機構。金融衍生產品正是通過構建融資當事人多樣的法律關係並組建多樣的交易架構而展開的融資交易的活動。 最初的金融衍生工具以某種實物商品主要是農產品、畜產品和礦產品等為基礎資產;隨著金融創新浪潮的迭起,幾乎所有的金融產品或金融工具都可以被用作衍生工具交易的基礎資產。目前,世界各國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種類已達數千種,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還在不斷湧現。同時,金融衍生產品具有衍生再衍生的特性,它可能是由數個契約義務的連結而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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