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學習心得體會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4日

  近年來,國際會計準則和我國會計準則都處在不斷完善和發展之中。以下小編為你帶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篇1

  6月我參與了系統新會計原則與新所得稅制培訓班的學習。本期培訓班集學問學習、經歷交流、理論討論等內容為一體,本期學習班約請了湖南的戴葉倩、左田芳、楊學華教師停止授課。學習時間固然很短,所以呢-但獲益卻不小。既學到了新學問,同時又開闊了視野,更重要的是認識與觀念得到了進步與更新。

  一、進步了"稅收謀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重要性的認識。

  經過學習,我深入認識到:隨著新會計原則新稅制的出臺,對財務人員的請求越來越高。請求財務人員不只要會做帳更要學會做好帳,不只要恪守好企業會計原則及新稅制改制請求的條條框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會把各種原則與制度融會貫穿,站在一定的高度,完成稅企謀劃。所謂稅企謀劃,是指經過對徵稅業務停止事前籌劃,制定一整套的徵稅操作計劃,從而到達節稅的目的。它不是偷稅,也不完整同等於避稅或節稅,它具有事前籌劃性、非違法性、權益性、標準性等方面的特徵。其主要目的是減輕企業稅收擔負,降低涉稅風險,獲取資金時間價值,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等。所以呢-作為新型的財務人員應當為企業做好稅企謀劃。這不只是稅制變革的必然趨向,也是不時加強企業創新才能的重要表現。從目前企業停止避稅謀劃活動的現狀來看存在以下現象:⑴由於理想生活中相當一區域性徵稅人試圖"合理避稅"而停止偷漏逃稅,或者是隻需能少交稅款,怎樣做都行。這種狀況已嚴重地毀壞了稅法的嚴肅性,影響了國度財稅的及時、足額的入庫;⑵沒有理論支撐的自覺的減輕稅負。這種狀況並不利於企業從全域性著眼停止系統籌劃,不利於企業的可持續開展,更不利於企業財務人員對稅務理論與實務程度的提升。以上兩種狀況都應是我們財務人員在停止稅企謀劃時所應避開的。

  中國的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差別較大,不同的優惠政策所帶來的預期稅收利益和謀劃本錢,以及對稅後利潤總額的影響是不一樣的。

  由此,從企業的久遠開展趨向來看,所以呢請求我們財務人員不只要通曉財務管理、會計原則,而且還要當好一位稅企謀劃巨匠。真正把稅企謀劃落到實處,盡力爭取稅收政策的傾斜和照顧,應用稅收優惠政策獲取稅收利益,更好的標準企業財務核算,減少涉稅風險,真正完成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二、學習新會計原則,提升自學激情。

  新會計原則,在去年7月1日開端率先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實施,2008年底前一切中央企業將全面執行新的會計原則,它標誌著中國財務及企業管理將邁入一個新階段,意味著對我國企業來說,不只將是財務管理的國際接軌,更是財務人員的國際接軌。新原則"六大創新、八大革新、39項新會計原則、48項新審計原則"所帶來的基本性的變化,在給我國企業帶來深遠影響的同時,也給我們企業的財務人員該重慶會計培訓如何去順應新原則帶來了巨集大的應戰。本系統在2008年1月1日開紿實行新的會計原則,面對新原則,作為財務人員是被動承受,還是主動迎戰呢?我們財務人員要認真學習,不時吸收新穎血液,要認真考慮深入瞭解新會計原則的內涵並及早地順應它。此次"新原則、新影響、新對策、新管理、新會計原則下的授課",彷彿一語驚醒夢中人,它讓我看到了本人的缺乏,敦促本人要不時發奮向上地學習。

  三、明白肩擔任任,加強義務感和任務感

  經過對新會計原則及新稅制變革的學習,深感本人肩上的擔子重,壓力大。作為內當家,假如都以一種消極、悲觀的態度去看待,企業將如何得以開展?因而,只要明白本身肩負的歷史義務,在增強學習、學致使用上下功夫;在轉變作風、效勞企業上下功夫;在求真務實、開闢創新上下功夫。一堅持用科學開展觀武裝頭腦,結實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自尊自信、自立自強、自愛自省,努力在學習過程中"見賢思齊,見不賢而自省",淨化靈魂、提升境地、踏實做事的良好品德。二努力吸納新學問,樹立新觀念,控制新技藝,新增新聰慧,不時加強謀劃工作、決策工作、創新工作身手,在建立調和中完善自我、完成價值。三在不時提升本人學問素養的同時,要不時提升本人的思想涵養和品位,做到講正氣、樹勇氣、免俗氣,修煉出義務心、平常心、寬容心,做一個心靈高尚、心態平和、心胸寬廣的財務工作者。要勇於站在新起點、追求新開展、完成新逾越,在理論中發揮本人應有的作用。經過此次培訓學習,本人的人生觀及價值觀得到了提升。重慶會計培訓總之,經過這次培訓學習,我的收穫多多。固然時間短暫所學的學問有限,但認識頗豐,特別是思想觀念發作了轉變。它鼓勵了我自信心百倍地去生活、去學習,去很寧靜地對待身邊所發作的一切,去正確空中對人生,去更好的承受新穎事物。

  篇2

  一、整體印象

  讀完基本準則,我有以下三點整體印象:

  一向國際會計準則靠攏。準則共11章,第一章總則明確基本準則的法律地位,以及會計目標、會計假設、會計要素、會計記帳方法。在該部分,權責發生制位列會計假設之中,顯然是受國際會計準則編報框架的影響當然原基本準則也有。在FASB等制定的概念框架中,權責發生制並不在會計假設之列究竟處於什麼地位比較模糊。該部分關於“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特徵確定會計要素”的觀點也是取材於國際會計準則編報框架。第二章會計資訊質量要求的大部分也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將“實質重於形式”明確列為原則之一,即顯然受國際會計準則影響。第三章資產、第四章負債和第九章會計計量關於會計要素的定義、確認和計量,受國際會計準則影響較大。比如,將資產定義為資源,資產的確認的可計量標準將“成本”可計量和“價值”可計量列為可選標準,都明顯借鑑了國際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是折中產物,其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比如前述可計量標準的選擇,這是借鑑它的好處。但與FASB等制定的概念框架相比,國家會計準則的會計理論水平就稍顯不足,前瞻性相對差一些,這是借鑑它的壞處。

  二根據現代會計環境進行調整。一是原準則提出“會計資訊應當符合國家巨集觀經濟管理的要求”,新準則完全抹去了這種“計劃經濟時代的遺蹟”,政府成了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資訊使用者”,排序還靠後。二是結合了會計發展的大趨勢,引入了公允價值。

  三增強基本準則的“基礎性”,並嘗試增強其可操作性。這是新基本準則留給我最強烈的印象。前者表現為三、四、五、六、七、八關於會計要素的規範,剔除了原準則對“具體要素專案”的內容,只描述基本要素本身。第十章對會計計量進行了一般性規範。後者突出表現在準則制定者嘗試對一些概念進行了定義,包括:對資產定義中的“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擁有”、“控制”、“預期帶來的經濟利益”等概念的解釋;對負債定義中的“現時義務”的解釋;立足會計主體角度對所有者權益的定義,對利得與損失的定義;在費用部分對成本、費用、支出的區分等。不過,之所以稱後者為“嘗試”,在於依我之見,其結果很不成功,留待下面評述。

  二、具體章節評述

  一關於第一章總則

  1.關於持續經營假設。我認為第六條關於會計主體存續狀態持續經營的假設是不完整的。企業會計準則規範一切會計活動,基本準則規範一切具體準則。除了持續經營會計,還有清算會計、中止經營會計,這些會計也應是會計準則規範的範疇。所以,我認為基本準則將會計假設直接限定為“持續經營”這一種情況是不完整的。該條款應補充這類內容:企業處在非持續經營狀態,應變更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前提。相應地,根據該條款,應修改

  第九章會計計量等章節的內容,增加清算價值等計量屬性。將來的具體準則則相應應將企業終止經營會計納入規範。

  2.關於會計要素。第十條提出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特徵確定會計要素”,其中“經濟特徵”是模糊的。我個人的觀點是會計要素是會計對交易或事項的構成要素的抽象,而非其經濟特徵的抽象。其中資產是交易或事項中的價值物或權利,而負債或所有者權益則是義務企業本身就是股東之間的一項長期交易安排。

  二關於第二章會計資訊質量要求

  第十六條關於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的描述存在概念不清的問題。首先,“經濟實質“的對應概念是”“經濟形式”,“法律形式”的對應概念是“法律實質”,將“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並列,容易造成混亂法律形式反映法律實質,會計應該反映法律實質;其次,我個人認為這一條款近似於哲學,而且該條款的主旨已體現在第十二條“如實反映”的意蘊中後者實際上也是哲學式的規範,屬於難以檢驗的、形而上的終極理念。

  三關於第三章資產

  1.關於資產的概念。第二十條的資產定義包含了一些缺陷。首先,定義一般不宜迴圈定義,但該條款關於“擁有或控制”的定義是迴圈定義。“擁有”可能是指所有權,大家容易理解。對容易引起歧義的是“控制”概念,準則制定者卻只給出了迴圈式解說。在關聯交易、投資等準則中會大量使用控制概念,我覺得準則制定者在基本準則中,應該給控制一個嚴肅的定義我對該概念有過專題研究,相關文章可參看我的個人空間。其次,擁有或控制不是並列概念,而是包容概念,即控制包括擁有。所以我覺得“擁有”顯得多餘。第三,該條款關於“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的說明是不成功的,我覺得更好的方式應該是有反向的、對“未來交易或事項”的排除。比如,關於購買,我認為其包括訂立合同、交換財物等一系列活動;而在會計理論研究中,另有許多會計學者所謂的交易就是指交換財物的活動,而將訂立合同的情形視同為未來交易;該條款究竟持何種認識,傳導得不清楚。

  2.關於資產的確認。第二十二條資產的確認也有一些瑕疵。其中第一個確認標準是“概率標準”。在資產的定義中有“預期”這種表述,其實也是說有一定“概率”,但概率值不確定。“很可能”條件是確認門檻,瑣定了概率值,我覺得應該對“很可能”進行明確詮釋何種概率值算是很可能。第二個標準是“可計量標準”。會計中普遍使用這幾個術語:經濟利益、價值、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但價值與其他兩個術語的關係,卻很少描述。如果價值就是經濟利益,這一條款為什麼不將價值用“經濟利益”概念替換,而要引入一個新術語呢?即象負債的確認條件那樣!

  四關於第五章所有者權益

  在各要素的規範中,問題最多的就是關於所有者權益的規範。表現在:

  1.關於所有者權益的定義。第二十六條所有者權益的定義“那是相當的不成功”。首先,大家可能未必注意到這樣一點:資產和負債的定義是立足於“交易或事項”,而所有者權益的定義是立足於“企業”或“會計主體”。也就是說前者是基於單項交易或事項,而後者是基於企業整體。其次,這個定義建立在一個計算公式的基礎上,其是一個“量”的描述,而非性質的描述。這兩個方面導致的問題是:依據該定義是無法識別單項交易所產生的所有者權益的。比如,投資者向企業投入現金100萬元,在這項交易中,我們是可以依據資產的定義將現金確認為資產的,但我們沒辦法依據所有者權益的該定義將投入資本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另外,收入、費用本質上是所有者權益的增加或減少即屬於所有者權益,我們在確認它們時也無法依據該定義。我個人認為,所有者權益的定義基礎應該與資產與負債保持一致,比如可以這樣表述:所有者權益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預期歸企業股東享有的經濟利益。

  2.關於利得和損失的定義。第二十七條關於利得和損失的定義也是“相當不成功的”。首先,會計要素都是交易或事項的結果,對要素及要素專案的定義應該立足於交易或事項,即應明確利得和損失是哪種交易或事項產生的結果。“非日常活動所形成”這類表述指向是不清楚的,比如資產價格變化如企業持有的股票,是日常活動呢,還是非日常活動?我看它既不是日常活動也不是“非日常活動”,它根本就不是企業的“活動”,而只是外部原因導致的“事項”這種事項是經常發生的。其次,“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這裡涉及“所有者權益”概念;誠如前述,依據第二十六條對所有者權益的定義,在單項交易中無法識別所有者權益,相應地,也就難以在單項交易中識別利得和損失。

  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關於利得與損失是計入損益,還是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區分純粹是廢話。在第二十七條定義“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時,其表述是“不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而在第三十八條定義“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時,其表述是“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依據這兩個劃分,我們實在無法區分清楚哪種利得應該直接計入損益,哪種利得應該直接計入所有者權利。關於損失的規定也存在這樣的問題。

  3.關於所有者權益的計量。第二十八條提出“所有者權益的金額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這個觀點顯然建立在第二十六關於所有者權益的定義的基礎上。立足於創造所有者權益的單項交易來看,我認為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會計實踐活動告訴我們,所有者權益並不是在總資產、總負債都計量出來後才得出其計量值,而是在每項交易中得出其計量值,而且其計量並不由資產和負債計量共同決定。

  比如,股東投入現金的交易活動,產生了“實收資本”這項所有者權益,但其計量並不取決於任何負債。又比如,在債轉股交易中,產生的所有者權益的計量也不取決於資產的計量。另外,哪些產生收入或費用的交易,收入與費用計量即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動的計量也未必由資產與負債的計量共同決定。

  五關於第六章收入

  1.關於收入的定義。第三十條對收入的定義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如上所述,“日常活動”不宜作為定義基礎,而應回到與資產與負債定義的相同基礎上:哪種交易或事項的結果產生收入。第二,既然資產和負債的定義使用了“預期”這種不確定性的表述,收入定義中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這種肯定表述就不適當,應該改為“預期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第三,收入被定義為“總流入”是不適當的。“總流入”定義的是“總收入”,而非“收入”。依據這種定義法,同樣是無法識別單項交易或事項產生的收入的。在這一點上,我國準則制定者應該借鑑國際會計準則的“收益”定義,後者就是立足於單項交易或事項的。

  2.關於收入的計量。第三十一條關於收入的確認存在的問題是:其可計量標準與第二十一條資產確認的可計量標準協調性需增強。資產確認的可計量標準是資源的“成本”或“價值”可計量,而收入確認的可計量標準是“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如前所述,“經濟利益”通常可等同於“價值”概念,據此理解則兩條款有衝突嫌疑。後者宜改為:經濟利益的流入額或取得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六關於第七章費用

  費用的定義及確認存在與收入章節相似的問題。除此之外,第三十五條關於成本、費用、支出的規範存在內在矛盾:

  1.關於費用與成本。第三十三條已明確將費用定義為計入損益的專案,但第三十五條又提出“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於產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生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這裡引述內容中所使用的“費用”,又是可不計入損益的作為存貨資產反映。費用概念在這裡顯然是混亂的。引述內容中的“費用”一詞應該用“成本”一詞替換才合適。

  2.關於支出與費用。第三十五條的第二款“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也存在一點瑕疵,主要問題存在於“或者”之後的內容中。資產確認主要有兩個條件除符合資產定義之外:概率標準和可計量標準。一般地,如果一項支出“能夠產生經濟利益”,那說明其符合資產確認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這個條件概率標準;既然有支出,通常說明其符合資產確認的“成本或價值可計量”這個條件可計量標準;既然如此,這裡所謂的“不符合或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通常是不可能發生的事件。

  3.關於費用與負債。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企業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一項資產,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存在不嚴謹的問題。在債務置換交易一項債務換另一項債務或在利潤分配事項中,導致企業承擔了一項負債,而且也不確認一項資產,但是否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呢?顯然不能。我覺得嚴謹的表述應是:企業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新增負債而又不減少原有負債、或不直接減少所有者權益、不增加經濟利益,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七關於第九章會計計量

  基本準則引入公允價值是適當的,但其不宜將其簡單地與其他四種計量屬性簡單拼湊在一塊。為什麼呢?因為公允價值實際上一個“價值體系”,其有許多表現形式,其中現值計量就是公允價值的表現形式之一。基本準則將公允價值與現值並列是不適當的。

  上述一些問題,有些內容可能吹毛求疵了,有些可能是我的理解有錯誤,但有些確實是重大缺陷。這些缺陷不彌補,可能貽笑大方。我國當代的許多會計學者喜歡“玩實證”,喜歡“玩新奇”,而我國會計基礎理論研究卻缺乏深耕,研究水平十分淺薄,這使得我國會計準則在自己的思考方面捉襟見肘。不改變這種現狀,我國會計準則的制定就只能跟在別人後邊攆或者至於“人類一思考,上帝就發笑”的尷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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