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證被扣還能開車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機動車行駛證是准予機動車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法定證件。行駛證由證夾、主頁、副頁三部分組成。其中:主頁正面是已簽註的證芯,背面是機動車相片,並用塑封套塑封。副頁是已簽註的證芯。下面我們來了解下相關的具體法律。

  駕駛人未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上路如何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了扣留機動車並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辦法定證件外,還可以按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也就是可以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並且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定處罰。例如,駕駛人無證駕駛的處罰、沒有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處罰等。

  知識拓展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只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處罰的,繳納罰款完畢後,應當立即發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情形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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