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扣留駕駛證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當駕駛員出現一些交通違章或交通違法行為的時候,某些情況下交警部門會扣留其駕駛證。至於交警部門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扣留駕駛證,接下來就跟著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扣留駕駛證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1、 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2、 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 機動車行使超過規定時速50%的。

  4、 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5、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6、 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7、 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駕駛證扣留的期限是多久

  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後24小時內,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交到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在一個記分週期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

  1、交通警察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2、關於車輛檢驗的期限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託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3、檢驗、鑑定完成後應當在五日內發還車主。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後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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