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處罰的規定
無證駕駛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的行為。無證駕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輕則承擔行政責任以及民事責任,造成受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還會因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承擔刑事責任。下面小編為你介紹無證駕駛刑事處罰的規定。
駕駛機動車輛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行為,又是一種比較複雜的操作技能,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即必須到具有駕駛培訓資格的單位進行培訓,並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考試,合格後領取機動車駕駛證,才具備駕駛機動車輛的資格。2004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由此可見,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必然是無證駕駛行為,但是,持有機動車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不能一律認定為有證駕駛行為,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規定的“無證駕駛”的法律含義是指“無資格駕駛的狀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前釋出的現仍有效的法律檔案規定,“無資格駕駛的狀態”包括以下七種狀態:
一是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是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
三是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
四是通過非法程式取得駕駛證的;
五是使用失效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六是在某段時間內喪失駕駛營運機動車資格的駕駛人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七是駕駛機動車時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
上述七種狀態即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規定的“無資格駕駛的狀態”,也就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無證駕駛”含義,這與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的“無證駕駛”含義是有區別的。
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開車不帶駕駛證和行駛證,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行車時未隨身攜帶駕駛證即屬於“無資格駕駛的狀態”,即“無證駕駛”。
無證駕駛撞人,構成交通肇事罪,一般來說沒有加重情節的話應該判刑3年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後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無證駕駛肇事的責任怎麼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5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指定具體的道理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標準。常見的法律依據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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