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無牌車上路交通事故怎麼處罰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2日

  我們都知道駕駛員必須有合格駕駛證才能行車。那麼,如果無證駕駛發生了交通事故,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以下就是小編整理的駕駛無牌車上路交通事故處罰規定,以供參考。

  駕駛無牌車上路交通事故處罰規定

  首先由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故責任。如果是對方全責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不過,無證駕駛,由公安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是被認定是無證駕駛加事故全責,不但要被罰款,還要賠償給對方。

  1、行政處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並處拘留。

  2、刑事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有駕駛證造成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要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才構成交通肇事罪;無證駕駛造成主要責任交通事故,重傷一人以上就構成交通肇事罪。相應的肇事逃逸罪也是一樣。

  3、賠償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如果無證駕駛人負主要責任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無證駕駛並不會加重賠償責任,但所駕駛機動車的交強險和商業險均會拒賠,所有應承擔的損失全部由駕駛人本人承擔。

  有證駕駛無牌車輛上路交通法處罰規定

  行政罰款20-200元;可以扣車最長到10天;駕駛證扣6分,還要支付扣車時可能產生的拖車費停車費。

  1、違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2、申請臨時行駛車號牌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36條第2項:“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3、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限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37條第2款:“屬於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於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4、罰款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5、扣車罰款依據: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1款:“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25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6、扣6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2條第10項:“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十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未攜帶駕駛證的無牌駕駛交通法處罰規定

  罰款2000元、扣留機動車、拘留15天。駕駛無牌車輛:罰款200元,暫扣車輛。

  1、罰款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2、扣車罰款依據: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1款:“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25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3、扣分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附件3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5條第5項:“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4、及時歸還車輛依據: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1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28條:“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5、扣車最多10-15天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28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10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15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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