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村規章制度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新形勢下加強安全村、安全社群建設,是城鄉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是普及交通安全常識,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徑,也是加快實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會化程序的必由之路。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交通安全管理,維護農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方便農村群眾出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 規定,結合雅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落實“黨委領導,政府主責,各司其職,部門聯動,群眾參與”的管理機制。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農村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三條 雅安市境內涉及農村道路交通活動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轄區內的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妨礙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職責

  第六條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縣區長為具體責任人;鄉鎮人民政 府負責本鄉鎮轄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鄉鎮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副鄉鎮長為第二責任人,具體工作由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組織實施。公安、 交通、農業農機、安監等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實施委託執法,確保農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七條 明確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合作,全力抓好農村交通安全。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規範化建設的通知》川辦發〔2015〕7號的規定,對鄉鎮 安全專管人員的編制、人員、經費進行逐鄉鎮核定落實到位。督促鄉鎮政府切實履行好本地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加強對農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確定專人 負責,責任到人。要進一步加強安全文明示範鄉鎮和交通安全文明村校、單位的建設,不斷夯實工作基礎,並依託這些載體,把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落實到 轄區每個單位、崗位和從業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本轄區交通安全的綜合管理和督促檢查,切實做好轄區機動車及駕駛員基礎臺賬的建立,杜絕無牌無證車輛上路行 駛。經交通、公安交-警、農業農機等部門的委託或授權,負責轄區的農村客運發車站點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開展轄區內農村道路安全巡查。

  縣區公安機關負責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的車輛牌證、駕駛證的核發及審驗和管理,指導各鄉鎮做好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礎工作,同時對需要採取強制措施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及時依法實施強制措施。

  縣區交通部門負責農村客運發展規劃,合理安排運力,切實解決農民乘車難的問題,加強農村客運的管理;負責客運車輛技術管理;負責指導對縣區、 鄉、村道路安全警示標誌的設定和安裝,對危橋險路隱患的整治;負責營運駕駛員的運輸知識培訓、考核、發放有關證件等工作。

  縣區農業農機部門應加強對農村道路上行駛的農機車輛的安全監管,履行對拖拉機牌證及駕駛證的核發、審驗、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職能,杜絕給未進公告目錄的拖拉機核發牌證。

  第八條 由鄉鎮人民政府牽頭,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具體實施對轄區內的農村道路進行日常巡查和路面管控,查處並糾正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兩輪、三輪摩托 車、貨運汽車、自用車等車輛從事非法客運、超速、超載及其它違法違規行為,規範農村短途客運市場。鄉鎮人民政府要定期召集所轄部門召開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工作會,總結、安排、部署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要指導各村社組建立健全機動車安全聯組和駕駛員安全協會,確保有效開展工 作。

  第三章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九條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規範化建設的通知》川辦發〔2015〕7號的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委 員會,由鄉鎮長擔任主任,分管副鄉鎮長為副主任,相關所、室負責人為成員。安委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本鄉鎮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本鄉鎮 所屬的公安派出所負責交通安全的民-警、農機農業、安監等人員全數作為安辦工作專兼職人員。在專兼職人員中安排不少於2人負責交通安全管理,並由公安機 關聘為協警人員。

  把道路交通等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村民自治,制訂文明公約。各村確定一名安全協管員,縣區財政出資發放工作補貼,負責轄區內道路交通等安全資訊收集、報告,協助管理處置道路交通等安全及突發事件。

  第十條 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的工作經費統一納入縣區鄉鎮財政預算。縣區財政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每人每年不少於1萬元預算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工 作經費;按專職人員每月300元預算鄉鎮安監人員安全檢查防護補助;按實際需要聘用安全協管員,其補助經費按每月100-150元納入財政專項資金安 排。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應有獨立的辦公場所,配備必備的辦公、通訊等裝置。

  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裝備和裝置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統一通過縣區政府財政預算,統一採購,統一配備工作用車、通訊工具、服裝等。

  第十一條 公安、交通等部門可以製作統一的委託書,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對下列違法違章行為予以檢查和糾正,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委託許可權依法處理。

  一客運車輛、自用載人車輛超載;

  二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兩輪、三輪摩托、貨車等從事非法載客,無證駕駛;

  三拼裝車、報廢車、“三無”車違章上路行駛;

  四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兩輪、三輪摩托、貨車上路超速行駛、違法載人等;

  五違法佔道。

  接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要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協助委託部門管理本轄區內的交通安全工作,組織村民、交通參與者及交通違法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 法 規教育和學習,制止並糾正交通違法行為,維護好交通秩序。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的執法行為應當負責監督、指導,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相 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對縣區、鄉鎮政府領導班子年度績效考核內容。把農村道路安全設施完善任務作為民生目標納入對各縣區政府的考 核。市政府重點考核縣區政府落實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機構、人員、經費、裝備的情況,開展農村道路隱患排查的情況,農村道路安全設施完善任務完成情 況等。

  市安辦、市政府目標督查辦公室牽頭,每年不定期對縣區、鄉鎮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第四章 農村道路安全

  第十三條 農村道路應具備和保持車輛安全通行的必備條件,其維護保養及交通標誌標線設定和交通安全隱患整治應制度化,實行縣道縣區管、鄉道鄉鎮管、村道村管。

  政府對籌資、投資參與農村道路的改、擴建應予以大力支援。

  交通、農業農機部門應當加大農村道路投資,加強對農村機耕道建設的規劃、施工、維護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積極幫助農村加快道路建設。

  第十四條 新、改、擴建農村公路,道路建設與安全設施必須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同步開展安全設施設計、落實安全設施投入資金的農村道路,不得新、改、擴建。安全設施投入資金,市、縣區財政給予配套補助解決。

  凡已投入使用的農村道路必須在2015年以前設定和完善交通標誌、標牌及其它交通安全設施。縣區政府要制訂完善農村道路安全設施規劃,作為公共安全基礎設施投入專案,逐年在財政預算中落實配套資金。

  第十五條 對路況惡化等不適宜車輛繼續通行的路段,公安、交通和鄉鎮管理部門應及時報告當地縣區政府採取措施,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維修,排除隱患。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公路主管部門批准,不準佔用農村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進行集市貿易和其它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十七條 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農村道路兩側一定範圍內進行爆破、採礦、施工作業;不準在農村道路上挖溝引水、打場晒糧、放養家畜、堆肥、傾倒廢棄物等。

  第五章 農村客運安全

  第十八條 發展農村客運,必須堅持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安全、經濟、便捷的交通運輸服務為前提,以滿足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出行需要為出發點。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本鄉 鎮實際,主動提出本鄉鎮開行客運線路可行性方案,經縣區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確認符合安全執行條件後,將具體開行線路、投放車輛數量、車 型、經營方式、安全保障制度等,報有關部門按其職責許可實施,並報相關市級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各縣區交通部門在新增農村短途客運線路時,要嚴把客運市場準入關,把安全生產條件作為線路審批的重要依據,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

  第二十條 交通運管部門要加強發班管理,嚴禁晚上7時後至次日凌晨6時前安排客運班次,嚴厲查處不按核定線路執行的行為;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強路面監管、巡查,嚴厲打擊農村客運車輛夜間在三級含三級以下公路執行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縣區交通部門應根據各地農村道路狀況、客流分佈、出行習慣、經濟條件等特點,在運力投放之前應認真調查、論證,投入數量要恰當,車輛檔次可根據農村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第六章 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 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形式應多樣化,報刊、電視、廣播、會議、宣傳資料、宣傳車、標語、文藝節目、錄音錄影、建立交通安全村校等一切有利於提高廣大農村 群眾交通安全意識的方式均鼓勵採用。雅安日報社和市、縣區及鄉鎮電視廣播,要開闢農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欄目,定期刊播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內容。

  第二十三條 公安、交通、農業農機等部門除大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外,應積極主動指導,並向媒體、鄉村、學校提供交通安全教育資料素材。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門要抓好農村中小學校建立交通安全學校活動,把交通安全教育列入教學內容,經常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村組是農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主體,要把交通安全教育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等內容寫入村規民約之中;要經常組織本轄區駕駛員、車主開展交 通安全教育學習;要在主要道路、學校、場鎮、車站、碼頭及人口密集場所開設張貼永久性宣傳標語牌、欄,努力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由相關執法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道路運輸條例》和《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農村道路是指縣道、鄉道和通村通組道路。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從釋出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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