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交通安全條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據統計--2004年全國因交通事故造成中小學生死亡:4423人,其中,中學生死亡:1767,受傷:10698人,可見交通事故已成為中小學生傷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規範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順利進行和安全運營,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名詞解釋

  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鐵、輕軌等城市快速軌道公共客運系統,包括與其相連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是指城市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車站含出、通道、風亭,車輛、機電裝置、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而設定的相關設施。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發展及服務原則

  城市軌道交通實行統一規劃、分期建設,安全運營、規範服務。

  第五條 《條例》實施部門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市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協助實施本條例,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經營單位的確定及其義務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確定城市軌道交通的經營管理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和設施保護工作,並依照本條例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運用、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審批下達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計劃。

  第八條 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市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並劃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控制區域範圍。

  第九條 工程實施單位資質、實施標準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按國家、行業和地方規定的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條 地下空間的使用、相關單位/人員權利的保護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使用地面以下空間時,上方地面產權人、使用人應當配合。

  城市軌道交通專案的建設應當採用適當措施防止和減少對上方和周邊建構築物以及其它設施的影響,保護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規劃銜接與預留

  處於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控制範圍內的其他建設工程,報建時規劃部門應當要求建設單位預留必要的與軌道交通出、風亭等設施介面的條件。

  第十二條 合建及補償程式

  根據規劃要求,城市軌道交通出、風亭等設施需與周邊物業結合建設的,物業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全力支援和配合。結合建設給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利益帶來損失的,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給予合理補償,對補償金額不[

  第十三條 徵地、徵收及補償程式

  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徵用、徵收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土地的,土地的使用人、使用權人應予支援和配合。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對被徵用、徵收土地的使用人、使用權人進行合理補償,對補償金額不能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依照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提交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裁決,合法裁決有效,雙方應當執行。

  第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相關單位和個人的義務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在城市軌道交通沿線採取技術保護及監測措施,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擅自移動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測量設施。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及設施周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援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專案的施工,不得阻礙。

  第三章 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 保護區規定

  城市軌道交通設立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城市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

  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範圍包括:

  一城市軌道交通地下車站、隧道和高架線路外邊線三十米範圍內的區域;

  二城市軌道交通地面車站、地面線路用地範圍外邊線二十米範圍內的區域;

  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段、控制中心、變電站、集中供冷站用地範圍外邊線二十米範圍內的區域。

  城市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的範圍包括:

  一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結構及其邊線外側五米範圍內的區域;

  二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路路堤的坡腳或路塹的坡頂外邊線外側三米範圍內的區域;

  三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投影及車輛段用地範圍邊線外側三米範圍內的區域;

  四城市軌道交通鋪設電纜廊道兩側三米範圍內的區域。

  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的具體範圍,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提出方案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稽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佈。

  第十六條 控制保護區內行為限制

  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必須制定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方案,徵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同意後,方可進行施工:

  一建造、拆卸建構築物;

  二從事地面堆載、基坑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頂進、灌漿、錨杆作業;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採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或高架線路旁邊敷設管線或設定跨線等架空作業;

  五在過江隧道段疏浚河道。

  第十七條 特別保護區內行為限制及許可程式

  城市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地面、地下工程專案及進行鑽探作業。確需進行建設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施工方案應當經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論證同意,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保護區界限標誌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分別在城市軌道交通的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的保護範圍的外邊線處合理位置設定醒目的邊界標誌。邊界標誌設定後,任何人不得毀壞或擅自移動。

  第十九條電纜保[

  城市軌道交通專案竣工驗收後,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市規劃、市政等相關部門移交城市軌道交通電纜管線資料。市規劃、市政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可供共享的城市軌道交通電纜管線檔案管理系統。對處於城市軌道交通電纜保護範圍內的工程審批時,規劃、市政部門應當提出保護城市軌道交通電纜的施工要求。

  第二十條保護軌道交通設施的禁止行為

  禁止下列行為:

  一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二利用城市軌道交通橋墩進行作業,在過江隧道兩側各一百米範圍內水域拋錨、拖錨;

  三向城市軌道交通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以及其它設施投擲物品;

  四在城市軌道交通的地面線路上擅自鋪設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五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路或高架線路兩側,修建影響司機瞭望的建築物或種植影響司機瞭望及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裝置設施與行車安全的植物。

  六其他危害、損害城市軌道交通及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保障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必須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的管理和保護,確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設施的正常使用和列車的正常執行,並制定服務規範,安全運送乘客。

  電力、供水、通訊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用電、用水、通訊需要,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

  第二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維護義務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維護,確保城市軌道交通裝置、設施正常執行、標誌醒目。

  第二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服務規範

  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著裝,佩戴標誌;文明服務,用語規範;報站及時、播音清晰;車站區域內應有相應的路向標誌。

  第二十四條 乘車規範

  乘客乘坐城市軌道交通,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動不能自理的人、酗酒者乘坐城市軌道交通,應當由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陪同。

  第二十五條 車票規定

  城市軌道交通車票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發行或委託發行,車票所有權屬發行單位所有。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

  無票、持無效車票或蓄意逃票乘車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按城市軌道交通最高票價補收票款;無效車票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收回。

  第二十六條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環境、乘客正常乘車的禁止行為

  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上塗抹、刻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

  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出、通風亭周圍五米範圍內堆放物品、擺賣、兜售、賣藝、停放車輛、搭客、派發傳單等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及乘客正常乘運的行為;

  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列車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飲食,吸菸,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撿拾垃圾;

  二擅自銷售物品;

  三乞討[;

  四攜帶超過標準的物品乘車;

  五攜帶活體動物等其它違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及公共場所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治安管理協助義務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協助治安管理部門維護城市軌道交通治安秩序:

  一配備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報治安管理部門備案,督促其接受治安管理部門指導和培訓;

  二組織治安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治安安全隱患;

  三預防、制止危害公共安全和擾亂軌道交通治安秩序的行為;

  四對在城市軌道交通範圍內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制止,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做好其他治安安全防範工作。

  第二十八條 客流量上升的應對措施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足夠運力,疏導乘客。

  第二十九條 限制客流、停運{部分停運}的措施

  在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安全運營的緊急情況下,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採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在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採取其他措施難於保證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可實行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並立即報市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拍攝電影、電視劇或廣告等的程式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拍攝電影、電視劇或廣告等,須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同意。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安全防範義務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處理突發性事故的應急方案並定期組織各種形式演練。

  當城市軌道交通執行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影響執行時,應當立即使用廣為人知的方式告知乘客,組織力量及時排除障礙,恢復執行。不能及時恢復執行的,應當及時疏散乘客,乘客應當服從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二條 車站、車廂安全裝置配置規定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及車廂內按國家相關標準配置相應的滅火、防護、報警、救援器材和裝置,保障裝置處於完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 發生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突發事件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政府有關部門。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突發事件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以及電力、電信、供水、公交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組織工作預案的規定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儘快恢復運營。

  事故調查結論和事故責任由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四條 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有關行政管理[

  傷亡鑑定結論由公安機關依法出具。

  第三十五條 乘客傷亡事故或財產損失的賠償

  在運輸過程中, 因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乘客傷亡事故或財產直接損失的,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限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執行。

  因當事人健康原因、自身過錯或不可抗力造成傷亡事故的,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安全檢查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任何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有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範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違反前款規定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危及行車及公共安全的禁止行為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

  三在城市軌道交通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

  四向城市軌道交通接觸網拋擲物品、觸碰接觸網;

  五毀壞軌道交通裝置、設施及路基、護坡、排水溝;

  六擊打列車或列車、車站的其他設施;

  七擅自進入軌道、隧道和其它有警示標誌的區域;

  八攀爬、跨越或鑽越圍牆、欄杆、閘機、機車及其他非乘區域;

  九強行上下車;

  十其它危及行車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責令改正並予以處罰;對拒絕、阻礙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的,責令拆除干擾設施並處以二千元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利用城市軌道交通橋墩進行作業,在過江隧道兩側各一百米範圍內水域拋錨、拖錨的,處以五萬元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向城市軌道交通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以及其它設施投擲物品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的地面線路上擅自鋪設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的,責令其恢復原狀並處以一千元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路或高架線路兩側,修建影響司機瞭望的建築物或種植影響司機瞭望及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裝置設施與行車安全的植物的,沒收違建種物或責令其拆剷除違建種物,並處以一萬元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的,參照本條第一——五項相應標準進行處罰;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無票、持無效車票或蓄意逃票乘車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

  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3款第一、二、五項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列車上飲食,吸菸,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撿拾垃圾、擅自銷售物品、攜帶活體動物等其它違犯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及公共場所管理規定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十違反第二十六條第3款第三、四項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列車上乞討、賣藝、躺臥、追逐打鬧、無故較長時間滯留等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秩序的行為、攜帶超過標準的物品乘車等規定的,清理出車站或列車;

  十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3款二、三項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列車上擅自銷售物品或乞討、賣藝、躺臥、追逐打鬧、無故較長時間滯留等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秩序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強行帶離,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處理;

  十二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有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範圍的,沒收其攜帶的危險品,並處以二千元罰款;

  十三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攔截列車、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裝置、向城市軌道交通接觸網拋擲物品、觸碰接觸網、毀壞軌道交通裝置、設施及路基、護坡、排水溝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十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六、七、八、九項規定擊打列車或列車、車站的其他設施、擅自進入軌道、隧道和其它有警示標誌的區域、攀爬、跨越或鑽越圍牆、欄杆、閘機、機車及其他非乘區域、強行上下車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十五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十規定的,參照本條第十三、十四項相應標準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其他處理措施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的,分別由市建設、城市規劃或綜合執法等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民事賠償

  造成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損壞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行政管理人員責任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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