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合同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
 

勞動合同終止合同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

  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

  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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