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菊買賣合同範本
白菊是菊目,菊科的植物。白菊是仙女杯屬裡較小的個體,有粗壯矮小的莖,會隨著生長而慢慢逐漸伸長長側枝。葉片蓮座型密集排列在莖的頂端,葉盤微型。白菊葉片三角錐形,葉尖,葉面有不太明顯的凸痕,沿著葉尖到基部,白菊葉片有白粉,呈現微藍色至白色,白粉比較澀,摸起來有不舒服的感覺,植株粉掉了要點時間才可以重新長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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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菊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投售方甲方:
收購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杭白菊收購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產品基本要求:
品種規格
等級
單位
面積
數量
價格/保護價
第二條 質量要求:1、內在質量:應符合gb 18406-XX《農產品安全質量》標準提出的無公害要求;2、外觀質量:無霜花、黴花、乾燥無變質,且不得用硫磺燻蒸。
第三條 交貨方式: 地點: 。
第四條 檢驗方法: ,檢驗時間 ,檢驗地點: 。
第五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
雙方約定保護價的,當交貨時市場收購價低於保護價時,以保護價為準,市場收購價高於保護價時,雙方可協商上調價格。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遲延交貨或乙方遲延支付收購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 %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交付的產品不符合約定要求的,乙方有權要求補足、換貨或退貨,由此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乙方應在 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乙方的要求。
3、乙方未按約定收購符合要求的產品的,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4、 。
第七條 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經核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八條 合同解除條件: 。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
投售方簽章: 收購方簽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電話: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延伸閱讀
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74條、第175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特徵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是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係,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是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當事人
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中,出賣財產的一方稱為出賣人或賣方,接受財產並支付價款的一方稱為買受人或買方。
在一般情況下,所有權人是最經常的出賣人,但也有例外如行紀人、代理人、擔保物權人、人民法院等。合同法對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並未作特殊要求。因而,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作為買賣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當然,對某些特殊物為標的物的買賣,法律亦對主體進行一定限制。另外,法人或其他組織還要受其經營範圍的限制。
內容
買賣合同的內容,即買賣合同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其中賣方最基本的權利是請求買方付價金並取得價金的所有權;買方的基本權利是請求賣方交付貨物並取得貨物的所有權。買方的權利對應於賣方的義務。反之亦然。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除履行買賣合同的總義務即給付義務外,尚需承擔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付隨義務。
標的物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指賣方所出賣的貨物。買賣合同廣義上的標的物不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財產權利,如債權、智慧財產權、永佃權等。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標的物採取狹義標準,指實物,不包括權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指能滿足人們實際生活需要,能為人力獨立支配的財產。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標的物,無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種類物還是特定物,消費物還是非消費物,均可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我國,土地、山脈、河流、海洋只能由國家依法確定使用主體,不能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司法解釋
買賣合同違約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釋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 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比例。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則應該按照相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處理;如果有關條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的,則應該按照《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
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但只要由於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可按照簽訂合同時有效的有關條例的規定執行,有關條例對違約金比例未作規定,而違約又未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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