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為加強礦井下放炮及一氧化碳報警的日常管理,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為你整理了,希望你喜歡。

  範本一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安全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1、井下放炮必須由取得放炮資格證的人員進行,無放炮證的任何人員不得放炮。

  2、井下放炮必須堅持“一炮三檢”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後和“三人聯鎖放炮”放炮員、瓦檢員、班組長制度,“一炮三檢、三人連鎖”的具體操作和執行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安全監督工作安檢員必須嚴格執行切實負起責任。

  3、井下任何地點放炮都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放炮期間必須停電、撤人、設警戒,否則任何人、任何單位無權組織放炮工作。

  4、施工單位技術員在編制作業規程時必須明確規定放炮距離以及放炮期間的停電、撤人、設警戒等各項工作。

  5、放炮期間停電、撤人、設警戒的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停電工作由當班班組長負責,電工落實,瓦檢員、安檢員監督;由瓦檢員負責向礦排程室彙報,礦排程室通知電工按照停電順序逐級進行停電,並將停電結果彙報礦排程室。

  ②放炮前撤人工作由瓦檢員負責,安檢員監督。

  ③放炮前放警戒工作由班組長親自負責落實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

  進入爆破地點的任何通路上擔任警戒;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

  ④由班組長確認全部到位後,向礦排程室彙報;礦排程室向值班領導彙報、同意放炮後、排程及時將同意放炮命令通知瓦檢員、安檢員,最後由班組長向放炮員下達放炮命令。

  ⑤放炮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後,方準下達放炮命令。

  ⑥放炮員接到放炮命令後,必須先發出放炮警號,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

  ⑦放炮期間停電、撤人、設警戒的工作由瓦檢員、安檢員監督。

  6、未按規定執行“一炮三檢”制度放炮的,每少一次檢查罰瓦檢員50元。

  7、未執行“一炮三檢”制度放炮的,每次罰瓦檢員100元。

  8、未按規定執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的,罰放炮員、瓦檢員、班組長各50元。

  9、在放炮過程中違反規定的,現場安檢員監督不力的罰50元。

  10、對非放炮人員放炮者罰款100元;現場單位管理人員罰款100元。

  11、對不按規定放炮造成事故的責任人罰款300元,至直追究刑事責任。

  12、採煤工作面使用兩臺放炮器同時放炮的,罰隊長100元。

  13、放炮母線長度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每少1米罰放炮員5元,並停止放炮。

  14、使用失爆的放炮器放炮,罰放炮員100元。

  15、不按規定處理瞎炮的罰放炮員100元。

  16、放炮崩倒棚子、柱子的,每次罰100元。

  17、明火放炮、放糊炮的,每次罰100元。

  18、處理堵塞煤倉或溜煤眼,不使用被筒炸藥,罰款100元。

  19、雷管角線不扭接或搭在金屬物上的,罰放炮員30元。

  20、放炮連線不執行串聯連線的,罰放炮員50元。

  21、未執行1次裝藥1次啟爆的,罰放炮員50元。

  22、炮眼不裝水炮泥的,每次罰放炮員50元。

  23、炮眼不裝炮泥或充填長度不符合規程規定、充填可燃物的,每眼罰放炮員30元。

  24、在有瓦斯的煤岩層中進行反向爆破者,每眼罰10元。

  25、放炮前後放炮母線不短接的,罰放炮員30元。

  26、支護不符合要求而進行放炮的,罰放炮員50元。

  27、裝配引藥不符合規程規定的,罰放炮員30元。

  28、裝藥不用木質或塑質炮棍的,罰放炮員30元。

  29、非放炮員裝藥聯線的,罰責任者30元。

  30、不用放炮器進行放炮的,罰放炮員30元。

  31、放炮不按規程設定警戒的,罰責任者30元。

  32、放炮警戒人員不履行職責或擅自解除警戒設施的,罰責任者30元。

  33、當班未放完的炮不向下班交待清楚的,罰放炮員30元。

  34、邊打眼邊裝藥的,罰放炮員30元。

  範本二

  煤礦

  第一節 井下放炮製度

  第一條 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必須是經過專門培訓,有2年以上採掘工齡的人員擔任,並持有主管部門發給的放炮合格證。

  第二條 每個放炮員使用的雷管不得轉借,不得在工作地點存放,必須是當班領用,用不完的當班交回庫房。

  第三條 放炮員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炮藥箱內,並加鎖。

  第四條 井下放炮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銅芯導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線頭。放炮器鑰匙要有放炮員隨身攜帶。

  第五條 放炮員領取炸藥、雷管必須辦理三聯單手續。火藥雷管的領取由爆破工持爆破證、操作資格證和資訊卡,憑採掘單位開出的火藥雷管領用單領取,領取的火藥雷管數量要當面點清,填寫火藥手冊和爆炸物品現場使用登記表,做到賬物相符,裝箱上鎖。變質硬化炸藥不得出庫,也不得使用。

  第六條 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裝置和導電體的地點進行,不得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電雷管腳線必須扭結。嚴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綁在引藥外面。

  第七條 裝藥時,首先必須用掏勺掏淨煤粉,用木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眼內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實炮眼。放炮必須使用水炮泥。嚴禁無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實放炮。

  第八條 放炮母線、連線線和電雷管腳線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放炮母線隨用隨掛,嚴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線。放炮母線應採用銅芯絕緣線,嚴禁使用裸線和鋁心線。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第九條 放炮母線長度的規定:

  一採煤工作面煤層厚度低於1m時,母線拉夠30m放炮。

  二採煤工作面煤層厚度低於2m大於1m時,母線拉夠50m放炮。

  三掘進工作面採用遠距離爆破時,放炮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所內,放炮地點距工作面的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曾經發生的最大突出強度等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300m;採煤工作面放炮地點到工作面的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100m。

  遠距離爆破時,迴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放炮後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情況確定,但不得少於30min。

  第十條 放炮嚴格執行“三級訊號”制度,一聲撤人站崗,二聲放炮,三聲放炮解除,所有訊號有放炮員檢查好後發出。

  第十一條 裝放炮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三人連鎖放炮製”是放炮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警戒,下達放炮命令,並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經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發出放炮口哨進行放炮,放炮後三牌各歸原主。

  第十二條 放炮員應配備放炮器、母線、哨子、火藥箱、雷管箱、竹籤、繩、警戒牌、筆、便攜儀等。

  第十三條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使用瞬發電雷管或毫秒延期電雷管;

  在採掘工作面,兩礦必須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採取安全措施;在採煤工作面,可採用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一個採煤工作面使用2臺放炮器同時進行放炮。

  第十四條 放炮後發現瞎炮時,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一首先將瞎炮雷管的兩腳線末端扭結,並以明顯標誌保護;

  二處理瞎炮,應視作一次放炮,同樣要先出淨浮煤再聯響瞎炮;

  三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連結放炮。

  四在距瞎炮至少0.3m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雷管。

  五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和炸藥。

  六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七發現瞎炮必須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

  第十五條 用放炮法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經礦總工程師批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採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克。

  三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須灑水降塵。

  五在有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第十六條 採掘工作面必須有灑水降塵設施,並嚴格執行放炮前、後灑水滅塵制度。無水時不準裝藥放炮。

  第十七條 排除放炮母線故障,可採用導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進行試驗。

  第十八條 堅持一個放炮員,配備一臺放炮器,一條母線的標準,嚴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條巷道前後多頭作業,固定母線和多臺放炮器放炮。

  第十九條 放炮器必須有專人維修、更換電池、放炮器保證完好、杜絕失爆,每次維修均要試驗放炮器放電時間,均不得大於6毫秒,毫秒開關每月檢查一次清洗擦油。放炮器在工作中損壞時,禁止在井下檢修。

  第二十條 高瓦斯礦井的放炮聯線方法,只能用串聯法、嚴禁採用並聯等其他方法。

  第二節 一炮三檢爆破制度

  第二十一條 放炮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後檢查瓦斯。裝藥前,當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瓦斯濃度低於1%和區域性瓦斯積聚體積小於0.5立方米時,才准許裝藥;放炮前,當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瓦斯濃度低於1%和區域性瓦斯積聚體積小於0.5立方米時,才准許放炮;放炮後,當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瓦斯濃度低於1%和區域性瓦斯積聚體積小於0.5立方米時,才准許進入工作地點。

  第二十二條 每次放炮必須將檢查瓦斯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牌板上。嚴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巖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都不準裝藥放炮。

  第三節 三保險爆破制度

  第二十三條 裝放炮嚴格執行“三保險”制度。即拉繩、掛牌、站崗。裝藥前將工作面與裝放炮無關的人員全部撤離到安全位置,在能通往裝放炮地點的巷道口設好警戒,安排專人站好崗,嚴禁人員進入。拉繩的高度在1.1~1.3m,掛上警戒牌,警戒牌規格不低於250×200×10mm,白底紅字上寫“放炮”二字,字跡要標準醒目。

  範本三

  

  1、井下所有放炮作業都必須編制安全措施和爆破說明書,爆破器材、引爆雷管和炸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放炮時必須由放炮員、瓦檢員、班組長在現場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放炮員必須持證上崗。

  2、“一炮三檢“放炮製度指在每次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後要認真檢查放炮地點及附近20m的瓦斯情況,只有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也無區域性瓦斯積聚體積超過0。5%,瓦斯濃度達到2%以上時方準進行放炮作業。

  3、“三人連鎖“放炮製度指放炮員持警戒牌、班組長持放炮命令牌和瓦檢員持放炮牌三人連鎖放炮。放炮前,放炮員將所持放炮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進行警戒、檢查放炮前的安全情況,無問題時將所持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檢員。瓦檢員接到放炮命令牌後,對放炮作業地點的瓦斯進行檢查,符合規定時將自己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經現場安全員核實後,由放炮員發出放炮口哨具體形式在作業規程或安全規程中明確規定,至少等5秒後進行放炮。放炮後三牌各歸原主。“三人連鎖“放炮中,缺少任何一人時不得進行放炮作業。

  4、放炮後,只有在放炮地點的炮煙被吹散一般放炮後15分鐘後,先由放炮員、班組長和瓦檢員進入放炮地點檢查瓦斯、煤塵、頂板、支護、瞎炮、殘炮等情況,如果有問題立即處理。然後,方可撤回警戒人員,其他人員進入工作地點。

  5、炮掘工作面必須實行全斷面一次起爆,放炮使用的電雷管要編號,不同廠家不同品種的雷管不得混用。因瓦斯湧出量大實行全斷面

  一次起爆會造成瓦斯超限時,必須採用分次打眼,分次裝藥、分次放炮、分次運煤,每次放炮都必須執行“一炮三檢“。

  6、放炮員必須把炸藥、雷管分裝於專用炮藥箱內加鎖,嚴禁混裝。每次放炮時必須把炮藥箱移到警戒線以外安全地點。

  7、放炮連線線、裝配引藥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執行。炮眼封堵必須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部分用炮泥封實,封泥長度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8、每次放炮前必須檢查放炮地點及周圍的安全情況,當有支架損壞、空頂、瓦斯濃度超限、炮眼異常等現象時,不準裝藥放炮。

  9、放炮必須使用礦用防爆型放炮器,放炮器的鑰匙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放炮母線連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必須由放炮員一人執行。

  10、放炮時人員必須撤到安全距離以外,放炮員最後離開放炮地點,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後,方可下達放炮命令。放炮後,放炮員和班組長必須檢查放炮地點及附近的安全情況,有隱患問題時要立即處理。

  11、放炮作業完畢後,當班剩餘的炸藥、雷管必須由放炮員點清交回火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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