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基礎知識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7日

  在生產勞動中,生產環境和機器裝置、勞動工具等存在著某些對勞動者安全、健康不利因素。為了預防傷亡事故的發生,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每個勞動者都必須自覺遵守各種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範。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提供給大家參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歡!

  

  一、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有關制度章程

  制定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規章、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等。主要為: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隱患整改制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制度、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企業消防安全制度等。

  二、全面推行安全生產“三級管理、四級臺帳”制度

  1、企業層層分解、落實,建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及消防安全體系和分層責任制,橫向到邊,縱向到人。

  2、建立企業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群眾義務消防隊;

  3、制定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防火方案,落實火災、爆炸、坍塌、中毒等事故發生時保護人員疏散、撤離、搶救等安全措施,並確定專門的負責人;

  4、配備安全設施、消防器材,落實定期維護、保養措施,改善安全條件,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並有記錄;

  5、建立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應急救援演練,使其提高安全意識,掌握預防事故、撲救火災及逃生自救互救的一般知識;

  6、組織事故自救,保護事故現場,協助事故原因調查。

  三、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特點,進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1、生產車間、場所、作業現場要遵循“輪加罩、軸帶套、臺加欄、洞加蓋”,防止輪、軸、洞、臺等處的被捲入、甩落、滑倒等事故的發生;

  2、窖池、陰井、下水道、發酵池、化漿池、水井等可能有氣體沉積的場所、場地,施工、作業時要採取防毒措施,注意使用防毒面具,並做好通風等工作。如發現有人中毒,切不可在無任何防範保護措施情況下盲目施救;

  3、鍋、容、管、特等特種裝置、設施的安全必須符合檢驗、維修、使用等有關規定,經常檢查保養,專人持證操作;

  4、自備發電機組操作人員要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機房、配電房內不得存放柴油、汽油等;廢氣必須排放在室外;

  5、氣焊作業的單位,乙炔、煤氣等氣瓶必須與氧氣瓶隔離;

  6、不得將未經處理的帶空氣、水等容器類金屬投入熔爐冶煉;

  7、不得把220V電源直接接入各類機床照明裝置;

  8、油庫設定必須符合消防規範,嚴禁用汽油直接清洗金屬產品;

  9、在沒有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不得移動、維修帶電裝置;

  10、嚴禁制造、安裝、使用、乘坐土製貨梯升降機。

  四、從事故發生的要素中查詢原因,落實防範措施

  一造成事故原因主要分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是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

  1防護、保險、訊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①無防護裝置。包括無防護罩,無安全保險裝置,無報警裝置;電氣未接地,絕緣不良,無安全標誌;無防護柵欄或防護欄損壞;風扇無消音裝置、噪聲大;未安裝防止“跑車”的擋車器或擋車欄等。

  ②防護不當。包括機械外露的轉動部件無防護罩,防護罩未在適當位置,防護裝置鬆動或調整不當;放炮作業時,隱蔽所的安全距離不夠或有缺陷;防爆裝置失效或安裝不當。電氣裝置帶電部分裸露,失去絕緣,或電線介面不牢鬆動造成搭殼漏電等。

  2裝置、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①設計佈局不當,結構不符合安全要求。包括通道門遮擋視線;制動裝置有缺欠;安全間距不夠;工件有鋒利毛刺、毛邊;裝置、設施上有鋒利倒刺等。

  ②強度或穩定性不夠。包括機械強度不夠;絕緣強度不夠;起吊重物的繩索不符合安全要求;承重裝置穩定性不夠,承重時失穩等。

  ③裝置在非正常狀態下執行j包括裝置帶“病”執行,超速、超負荷執行等。

  ④維修、除錯、校正不良。包括裝置失修,保養不當,裝置失靈;廠房失修,作業場所地面不平等。

  3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包括防護服、手套、護目鏡及面罩、呼吸器官護具、聽力護具、安全帶、安全帽、絕緣鞋等

  ①沒有發放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具、用品。

  ②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起不到防護作用。

  4生產施工場地作業環境不良

  ①照明不良。包括照度不足或光線過強,作業場所粉塵、煙霧瀰漫,視物不清等。

  ②通風不良。包括無通風,通風系統效率低,風流短路;車間有毒有害物質氣態、粉塵等超標,未經排放、處理,仍繼續作業等。

  ③危房內作業,作業場所狹窄,通道不暢。露天採石場沒有剝離、宕面外傾、危石未清理;人員過於密集,安全出口不足或堵塞;生產、貯存危險品的車間與宿舍同在一座建築物內三合一等。

  ④作業場地雜亂。包括電氣線路、管道佈置不當,隨意亂拉亂放;工具、製品、材料等堆放不安全。

  ⑤交通運輸線路的配置不安全。如車輛等運輸工具平行時,無法分道;交會時,無法避讓;彎道或交叉時,無訊號或警告標誌等。

  ⑥作業場所的溫度、溼度、噪音、粉塵等環境指標不當,影響正常作業。

  ⑦地面滑。包括地面有油或其他液體,冰雪覆蓋,地面有其他易滑物質,地面材質不防滑等。

  ⑧貯存方法不安全。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化學品物質貯存裝置有缺陷,安全間距不足等。

  ⑨操作工序、工藝設計不當或配置不齊全。如工藝引數中的溫度、壓力、溼度、電流、電壓、時間等引數、施工點的高度、深度、水上、地下等位置的選擇不當;工藝流程、裝置、設施選擇不當等。

  二是人的不安全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忽視安全,忽視警告,操作錯誤。包括未經許可開動、關停、移動機器;開動、關停機器時未給訊號;開關未鎖緊,造成意外轉動、通電、通氣或洩漏等;忘記關閉裝置;精力不集中,忽視警告標誌、訊號,操作錯誤指按鈕、閥門、扳手、把柄等的操作;行走不當,奔跑作業;供料或送料速度過快,機器超速運轉;違章駕駛機動車輛;升降裝置提升速度過快,超載及客貨混載;衝壓剪下作業時,手伸進衝壓模區;工件緊固不牢;用壓縮空氣吹掃鐵屑等違章行為。

  2人為造成安全裝置失效:包括拆除安全裝置;安全裝置堵塞失去作用,或調整不當造成安全裝置失效等。

  3使用不安全裝置。包括臨時使用不牢固的提升、起重裝置,登高裝置、設施,搬運裝載裝置;使用無安全裝置的裝置等。

  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包括用手代替手動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夾具固定,用手直接拿工件進行加工;搬運物體姿勢不當等。

  5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產、生活等用品等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包括未經安全人員允許就進入油灌或井中,冒險進入涵洞,無安全設施接近漏料處;堆集、運輸及裝車時,未撤離危險區;冒險進入警示危險訊號及標誌牌指示的危險區域:調車場超速上下車;易燃易爆場所動火;進入礦山採場;擅自違章搭乘礦貨車等。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攀、坐在平臺護欄、汽車擋板、吊車吊鉤等高處及可移動的部位等。

  8在起吊物、危險懸掛物下作業、停留、休息;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無安全設施和安全措施等。

  9在機器運轉時,進行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10工作中,作業人員有干擾和分散注意力的行為。如酒後作業,帶病作業,疲勞作業;思想負擔過重,帶嚴重不滿的情緒作業等。

  11在必須使用個體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所中,忽視使用或未正確使用。如未戴護目鏡或面罩,未穿絕緣鞋,未戴防護手套、安全帽、呼吸護具、安全帶、工作帽等。

  12不安全裝束。如在有外露旋轉零部件的裝置旁作業,穿肥大服裝;長頭髮不戴進工作帽內;操縱帶有旋轉零部件裝置時戴手套等。

  13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接觸和處理錯誤等。

  2、事故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如工業構件、建築物、機械裝置、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上存在問題;裝置失修,未正常檢驗、維護;企業安全生產裝置設施沒有與建設專案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生產專案未進行安全評價等。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夠。企業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意識淡薄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職工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等。

  3勞動組織不合理。如作業場所的人員過於密集;交接班或作業程式不當等。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如違章指揮,事故搶救指揮不當等。

  5沒有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使用說明,或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不健全,無章可循等。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經費不落實等。

  二嚴肅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1、凡是發生下述傷亡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1工人未經過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就上崗位工作,特種作業人員未持《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就獨立作業,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造成傷亡事故的;

  3安全設施、安全訊號、安全標誌、安全用具等不全、不齊、不清,造成傷亡事故的;

  4裝置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造成事故;

  5對事故熟視無睹,不認真採取措施,重複發生同類傷亡事故;

  6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7由於不安排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不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改善勞動條件,造成傷亡事故的;

  8由於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有關安全設施未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而交付使用,造成傷亡事故的;

  9對“安全生產隱患整改監察意見書”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書”等執行不力,限期內不整改,造成傷亡事故的。

  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於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2由於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作業規程,造成傷亡事故的;

  3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採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傷亡事故的;

  4由於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裝置,拆除安全防護裝置,造成傷亡事故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後,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人的;

  3事故發生後,由於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

  4發生事故後,不認真吸取教訓、採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5違反上級規定的程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對事故責任者在以教育為主的同時,要根據事故的後果和事故責任者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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