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公章管理規定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印章是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現在就和小編一起來欣賞一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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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印章的使用範圍

  1、公章使用:由單位名義簽發的檔案、文書,包括各類通知、通報、報告、決定、計劃、紀要、函件、報表等,代表局對外工作聯絡的介紹信,需證明的各類材料,與我局的各類合同、專案協議、授權書、承諾書及其它需要的簽章。等。

  2、其它情況需加蓋公章時,必須由局長籤批。

  3、局屬單位及局屬各科室的公章及業務專用章使用由各單位及科室負責人明確使用範圍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局紅標頭檔案、賬目款項、重要數字、以單位名義發信息與我局的各類合同、專案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重要材料上加蓋公章的,必須由局長同意簽字後,方可蓋章。

  2、凡涉及到財務、人事、工資等內容的各型別報表、報告、申請、便函、介紹信等必須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後蓋章,否則,不予蓋章。

  3、凡涉及個人事項需加蓋公章的材料,如貸款、擔保、落戶口等一律由局長同意簽字後,方可蓋章。

  4、一般報送材料、便函、需加蓋公章的,由稽核材料的分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簽字後,方可蓋章。

  5、單位介紹信蓋章時均應由分管領導批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單位介紹信由辦公室統一編頁,存根由專人保管存檔。

  6、公章禁止帶出本單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局主要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公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7、對一些行文不規範字跡潦草、有明顯塗、改痕跡、表達不清、落款單位不明的文件,拒絕加蓋印章。

  8、單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紙頁上使用。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局行政章或業務專用章。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用章。

  9、凡啟用公章,經辦人都要先出示領導簽字,然後認真填寫公章啟用登記表,經辦人在“公章啟用登記表”上簽字並填寫清楚檔案材料名稱、份數、時間和需要說明的事項,公章管理人員進行稽核,嚴格按檔案核准印數加蓋公章,確保無誤後方可蓋章。

  10、特殊情況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註明事由,並向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取得聯絡後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應在事後及時補辦手續。

  11、負責管理公章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管理,按照

  管理程式辦事,應當認真核對有關內容,使用人所填寫的內容和擬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則,出現事故,責任由公章管理人員自己承擔。

  12、規範使用印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印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印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13、有下列情況,公章必須停用:單位名稱變動;公章使用損壞;公章遺失或被盜,宣告作廢。

  14、經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局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送相關部門銷燬,不得私自處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本局所有公章由專人負責管理,未經領導批准不得私自轉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員要建立“公章啟用登記表”,按照規定程式使用,嚴禁私自交於他人。

  2、保管人需負責對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嚴禁擅自攜帶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公章專管員外出,移交公章時,需由主要領導同意。

  4、保管人需負責對印章的保養,使用中達到乾淨、字跡清晰、色調鮮豔。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調離,需辦理公章交接手續。

  6、公章遺失應及時上報,對外登報作廢。

  四、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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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印章是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安全使用和管理印章,維護印章的法定性、權威性,規範用印程式和經營管理活動,維護科研設計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印章,包括“”章以下簡稱“公章”,以下簡稱“手簽章”,公司各單位行政印章以下簡稱“單位章”。

  第三條 法人代表手簽章的使用批准權在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公章的使用批准權為明確的用印業務中的公司分管領導,單位章的使用批准權為該單位負責人。

  第二章 印章的制發與管理

  第四條所有印章,統一由綜合辦公室刻制、發放、回收、銷燬,由印章管理部門領取和保管。

  一各單位所屬專案部和分支機構刻制印章,由各單位向綜合辦公室提出刻制印章的書面申請,並負責領取、回收管理印章,回收的印章應予以登記。

  二綜合辦公室發放、回收、銷燬的印章應予以登記。

  第五條 刻制印章必須按規定經綜合辦公室開具介紹信,並向公安部門辦理申請登記和審批手續,在指定的印章廠或刻制社刻制。

  第六條 啟用印章,應嚴格按照公司正式行文規定的日期執行。

  第七條 公章、法人手簽章、單位章由綜合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印章應存放在安全處所,不得隨意放置。印章保管人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

  第八條 公章原則上不允許攜出公司使用。確因工作需要須將公章攜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用印審批單”見附件一,載明事項,經主管領導批准後由綜合辦公室印章管理人員或分管領導指定的用印人員攜出使用。禁止私自攜帶公章外出,隨意用印。

  第九條 印章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用印審批規定和業務操作程式用印,堅持原則,不徇私情。未經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未辦手續或手續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嚴禁在空白的介紹信、信函、合同、公文用紙等處加蓋印章。凡不符合用印規定或違反業務操作程式的,印章管理人員有權不予用印。

  第十條 印章因機構變動、磨損嚴重、專案部結束等原因停止使用時,應及時將原印章繳回印章管理部門封存或銷燬。

  第三章 印章使用的審批

  第十一條 使用印章須填寫“用印審批單”,並將其與所需用印的檔案資料一併報批。公章的使用,按領導分工由分管領導稽核批准後用印;上報資料、檔案發放等一般性業務,不需公司領導審批即可用印;主管或分管領導在檔案資料上籤過字的,公司領導可不用在“用印審批單”上再簽字。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主管領導稽核簽字並報總經理審批後用印。法人章必須經法人代表本人批准後用印。

  第十二條 單位章由本單位負責人在“用印審批單”上簽字後即可使用。

  第十三條 經稽核批准用印的,由用印部門工作人員持“用印審批單”和檔案到印章保管部門,由印章管理人員對檔案蓋印。用印部門工作人員用印後,在印章使用登記簿見附件二上登記。“用印審批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後歸檔管理。 第十四條 印章管理人員用印前應對檔案內容和“用印審批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印。未經稽核批准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四章 印章使用的範圍

  第十五條 公司公章、法人代表手簽章一般限於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義傳送的正式檔案;

  二公司法人授權委託書:

  三開具的各種資金證明、銀行開戶證明等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

  四報送或下達的各種計劃、業務報表等;

  五頒發對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及其他榮譽稱號的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等;

  六需要以公司名義開具的介紹信;

  七其他需要加蓋公司印章的檔案、材料等。

  第十六條 開具的各種經濟合同、銀行開戶證明、貸款合同等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必須加蓋公章,一律不準使用職

  能部門印章和業務專用章。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七條 因保管不當導致印章丟失或被盜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對於違反規定使用印章者,視情節給予嚴肅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 對於違反規定私自刻制印章的單位、部門,要追究其領導人責任和經辦人員責任,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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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

  1.凡加蓋局機關的印章,須經局領導批准或由局領導授權辦公室領導批准;加蓋辦公室的印章,須經辦公室領導批准。如屬發文用印,須有局領導簽發意見,留原文稿和正本檔案2 份存檔。

  2.重要的合同、協議、申報審批表,須經主管科室提出意見,辦公室領導稽核,局主管領導審籤,方可用印;以機關名義頒發的獎狀、錦旗、聘書,須有機關檔案依據,方可用印。

  3.鉛印檔案用機關印模時,由辦公室負責指派印章管理人員監印;畢業證書驗印必須手續齊全,經有關科室領導和局主管領導簽字。

  4.出國、出境或進入特許邊境地區人員的申報表,須經人力資源科和辦公室領導及局領導簽字,方可用印。

  5.印章使用原則上限於正常辦公時間內,不得攜帶印章離開辦公室。任何人不得要求印章管理人員蓋空白便條、空白證明、空白支票本市轉帳支票、委託付款除外。

  6.應控制局機關印章的使用,防止濫用。凡辦公室或其他科室能代表的,則用辦公室或其他科室的印章;屬幹部職工的匯款單、包裹單或出具一般的證明、簽收有關檔案等,用證明專用章即可。

  二、登記

  設立用印登記冊,凡出具不留存根的證明或介紹信,均要做好用印登記。同時管理好用印存根和登記冊,以備查考和歸檔。

  三、保管

  1.印章要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都要通過印章管理人員。印章人員不得將印章委託他人代理、代用;臨時外出時可將印章交辦公室主任保管或交由辦公室指定的幹部保管。

  2.保管印章要牢固加鎖防盜,用完印章要隨手鎖好,切勿敞開保管櫃或任意放置在辦公桌上。

  3.印章管理人員要注意保養印章,經常清洗,以保證蓋印端正、清晰。

  四、其它 機關各科室各部門和下屬單位的印章管理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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