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管理規定解讀
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新”在哪?人們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是如何解讀的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體現了怎樣的修法精神?還沒上學就能保留資格休學創業,論文、專利、網路學習都算學分,失信將被開除學籍……教育部16日釋出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原《規定》自2005年9月1日實施以來,時隔12年的首次修訂,3000多萬名在校大學生自今年9月1日起將在新規的規範和保障下學習、生活。其中“鼓勵創新創業”“保障學生權益”“促進自我管理”等關鍵詞成為亮點。
彰顯學生主人翁地位
新版《規定》背後,體現了怎樣的高等教育治理理念?
“新規第一條新增了‘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的表述,第五條再次強調學生管理工作‘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可見,新規將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作為高校管理學生的根本目的之一和實施學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進一步解釋道,因為學生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是實現依法依規治校的根本要求,也是保障學生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直接體現,充分彰顯了大學生的主人翁地位。
吉林省教育廳黨組書記、高校工委書記孫維傑對此表示認同:“‘學籍管理’一章中,同樣突出了學生主體性。新規在確認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同時,還專門對新生入學資格的複查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課程安排是教學活動的核心內容,課程管理是學生管理的重要環節。新規更加註重保障學生自由選擇課程的權利。依據新版《規定》,學生不僅可輔修或選修其他專業課程,還可跨校修讀課程。特別是在‘考核與成績記載’中,增加了‘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路課程學習’。”孫維傑說。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認為,這次修法體現了從管理法向控權法轉變的思路。不僅在“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之前,加上了“規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行為”,強調行政法的控權意蘊,還將“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修改為“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強調學生的權益,體現了權力與權利平衡的思路。
新版《規定》支援學生創業
新版《規定》共分7章68條,涉及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學籍管理、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獎勵與處分、學生申訴五方面。與舊版《規定》相比,新《規定》明確提出,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同時明確,“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鼓勵和支援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而在關涉學生學習、生活等在校行為的諸多關鍵環節,眾多新規引人關注——
●學生要做“主人翁”
此次新規更強調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學生不僅是高校管理的物件,也應當成為學校管理的參與者,要激發和培養學生自我管理的意識和能力。
●創業、論文、專利、網路學習都算學分
新規明確,學生的學習形式可靈活多樣,保留入學資格、休學創業、參軍入伍、到國外交流學習、提前畢業等,學生有了更多自主選擇的可能。更為重要的是,新規明確規定,創新創業的經歷、發表論文、社會實踐都可以折算學分,學生在校期間通過網路學習獲得的學分,也可能被學校承認。
●學術失信可開除
新規對學生違紀情形的規範更為具體明晰,還明確強調了“誠信”理念。針對近年來頻發的大學生替考、組織作弊,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以及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等現象,新規明確提出,高校可規定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
●跨校選課成可能,中斷學業不必“從頭再來”
新規中,學生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路課程學習。學生獲得的課程和學分要予以記錄和保留,如果中斷學業,可以接續,鼓勵終身學習,不必從頭再來。
●入學複查更規範
為了防止冒名頂替的行為發生,新規規定,學校應當在入學3個月內對學生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進行復查,而且,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個人資訊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轉學規定更靈活
新規明確,學生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稽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但研究生轉學還應經擬轉入導師同意。
新版《規定》呼應現實需求,迴應以往漏洞
“‘學生管理規定’有了升級版。”新版《規定》甫一亮相,即引起高校學生的強烈關注。
“網課已經是我們獲取知識的重要方式,但現在很多同學參與熱情不高,就是因為它沒有納入學校的學分認定系統。”北京師範大學學生馬銘說。南京醫科大學學生範文勇坦陳:“身邊有不少同學想創業,但一方面課業繁重,沒時間做創業的前期調研;另一方面,以前辦理休學手續程式煩瑣且不被學校支援。”“現在,這些困擾都解決了。”兩位同學為此既感慨又興奮。
中國人民大學博士生高文豪說:“原來的《規定》2005年出臺,12年前的政策顯然已無法適應新形勢下的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例如,關於學校培養目標的規定過於籠統和泛化,關於學生主體仍簡單地定義為被管理者,對學生處分的規定也過於簡單。”
西北政法大學副校長王麟對新舊《規定》中關於學生處理、處分和申訴制度的內容進行了對比研究。他坦言:“長期以來,我國高校採用習慣性思維進行學生管理,處理、處分學生依據不足、程式缺失等現象時有發生。在當前深入推進依法治校的背景下,不斷修訂、完善高校學生管理制度,有利於提高高校管理水平,促進現代大學制度的建立。”
教育部相關負責人則給出了新版《規定》出籠的三方面考慮:一是要及時反映和體現中央關於高等教育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二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體現促進創新創業、依法治校、提高質量等新要求;三是針對高校教育與管理的新變化,在總結實踐經驗、現實問題以及司法判例的基礎上,修改、補充和完善相關制度,更有利於高校學生的管理和服務。
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