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認證管理規定
強制性認證是中國國家強制要求的對在中國大陸市場銷售的產品實行的一種認證制度,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範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切實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根據國家產品安全質量許可、產品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性認證制度。
第三條 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全國認證認可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公佈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式、制定和釋出統一的標誌、規定統一的收費標準。
第五條 凡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並加施認證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第二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組織管理
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規章和制度;批准、釋出《目錄》。
第七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全國認證認可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協調有關認證認可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擬定、調整並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釋出《目錄》;
三制定和釋出《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四確定《目錄》中產品認證適用的認證模式;
五制定和釋出認證標誌;
六規定認證證書的式樣和格式;
七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服務的檢測機構、檢查機構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和認證活動中的檢測、檢查工作;
八公佈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服務的指定檢測機構、檢查機構的名錄及其工作範圍;
九公佈獲得認證的產品及其企業名錄;
十審批特殊用途產品免於強制性認證的事項;
十一指導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對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二受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投訴、申訴工作,組織查處重大認證違法行為;
十三指導處理有關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條 各地質檢行政部門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法定職責,對所轄地區《目錄》中產品實施監督;
二對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九條 指定認證機構的職責:
一在指定的工作範圍內按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開展認證工作;
二對獲得認證的產品,頒發認證證書;
三對獲得認證的產品進行跟蹤檢查;
四受理有關的認證投訴、申訴工作;
五依法暫停、登出和撤銷認證證書。
第三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實施
第十條 《目錄》中產品認證適用以下單一的認證模式或者若干認證模式的組合,具體包括:
一設計鑑定;
二型式試驗;
三製造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
四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
五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稽核;
六獲得認證的後續跟蹤檢查。
產品認證模式依據產品的效能,對人體健康、環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產品的生命週期特性等綜合因素,按照科學、便利等原則予以確定。
具體的產品認證模式在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
第十一條 《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適用的產品範圍;
二適用的產品對應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則;
三認證模式以及對應的產品種類和標準;
四申請單元劃分規則或者規定;
五抽樣和送樣要求;
六關鍵元器件的確認要求根據需要;
七檢測標準和檢測規則等相關要求;
八工廠審查的特定要求根據需要;
九跟蹤檢查的特定要求;
十適用的產品加施認證標誌的具體要求;
十一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目錄》中產品認證的程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環節:
一認證申請和受理;
二型式試驗;
三工廠審查;
四抽樣檢測;
五認證結果評價和批准;
六獲得認證後的監督。
第十三條 《目錄》中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進口商可以作為申請人,向指定認證機構提出《目錄》中產品認證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目錄》中產品認證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認證申請書、必要的技術檔案和樣品;
二申請人為銷售者、進口商時,應當向指定認證機構同時提交銷售者和生產者或者進口商和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三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目錄》中產品認證的,應當與受委託人訂立認證、檢測、檢查和跟蹤檢查等事項的合同,受委託人應當同時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委託書、委託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關合同的副本;
四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認證費用。
第十五條 指定認證機構負責受理申請人的認證申請,根據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安排型式試驗、工廠審查、抽樣檢測等活動,做出認證決定,向獲得認證的產品頒發認證證書。
指定認證機構在一般情況下,應當自受理申請人認證申請的90日內,做出認證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認證證書是證明《目錄》中產品符合認證要求並准許其使用認證標誌的證明檔案。 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申請人;
二產品名稱、型號或者系列名稱;
三產品的生產者、生產或者加工廠場所;
四認證模式;
五認證依據的標準和技術規則;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七發證機構。
第十七條 認證標誌的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為“CCC”,也可簡稱為“3C”標誌。,認證標誌是《目錄》中產品准許其出廠銷售、進口和使用的證明標記。
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應當按照認證標誌管理規定的要求使用認證標誌。
第十八條 指定認證機構應當按照具體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對其頒發認證證書的產品及其生產廠場實施跟蹤檢查。
第十九條 指定認證機構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登出認證證書:
一《目錄》中產品認證適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或者認證實施規則變更,認證證書的持有人不能滿足上述變更要求的;
二認證證書超過有效期,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未申請延期使用的;
三獲得認證的產品不再生產的;
四認證證書的持有人申請登出的。
第二十條 指定認證機構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使用認證證書:
一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
二認證證書的持有人違反《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和指定的認證機構要求的;
三監督結果證明產品不符合《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第二十一條 指定認證機構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認證證書:
一在認證證書暫停使用的期限內,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未採取糾正措施的;
二監督結果證明產品出現嚴重缺陷的;
三獲得認證的產品因出現嚴重缺陷而導致重大質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和認證證書持有人對指定認證機構的認證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認證決定的認證機構提出投訴、申訴,對認證機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
第四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提供服務的指定檢測機構、檢查機構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接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二根據國家產品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規定,在指定範圍內實施《目錄》中產品認證、檢測和檢查工作;
三保證認證結果的準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定期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目錄》中產品認證資訊;
五保守認證產品的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不得非法佔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六未經許可,不得向其他認證機構轉讓認證受理權、認證決定權、檢測權和檢查權;
七不得從事認證工作職責範圍內的諮詢和產品開發工作;
八不得擅自與其他機構或者組織簽署雙邊或者多邊互認《目錄》中產品的認證、檢測和檢查結果的協議;
九不得依照前項所述協議頒發《目錄》中產品認證證書;
十配合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對違反質量認證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一建立《目錄》中產品認證投訴、申訴制度,公正處理指定範圍內的《目錄》中產品認證的爭議。
第二十四條 獲得《目錄》中產品認證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證提供實施認證工作的必要條件;
二保證獲得認證的產品持續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則;
三保證銷售、進口的《目錄》中產品為獲得認證的產品;
四按照規定對獲得認證的產品加施認證標誌;
五不得利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誤導消費者;
六不得轉讓、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影印認證證書。
七接受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和指定認證機構的監督檢查或者跟蹤檢查;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目錄》中的產品,未按本規定實施認證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實施認證。
第二十六條 《目錄》中的產品獲得認證證書、未按規定使用認證標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偽造、冒用認證證書、認證標誌,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有關產品安全質量許可、產品質量認證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提供服務的指定檢測機構和檢查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有關檔案,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各地質檢行政部門依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行政案件辦理程式的有關規定實施。
安全生產管理強制性規定
1 總則
1.1目的
為了更有效的落實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強化公司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消除施工現場存在的各類安全隱患和違章現象,預防和控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參施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企業利益和企業形象,本著“突出重點,狠抓監管,強制執行”的原則,特制定如下強制性規定。
1.2業務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專案。
2 管理職責
2.1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強制性規定”的編制和監督落實工作,並根據不同時期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範要求,對“安全生產管理強制性規定”內容進行及時修訂和完善。
2.2公司財務部負責配合安全管理部落實各種罰款資金的過程管理工作。
3 實施細則
3.1 安全組織機構建設強制性規定
3.1.1 各專案部必須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嚴格執行建設部建質[2004]213號檔案要去,設臵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根據參施工程性質配備相應數量的安全管理人員。同時,建立以主要負責人為首的安全生產保障體系。
3.1.2 各專案應加強對分包企業管理,嚴禁將分部、分項工程或專業施工任務分包給無任何資質或資質不符的施工單位。同時,根據建設部建質[2004]213號檔案要求嚴格稽核分包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3.1.3 根據京建施京建施[2007]140號檔案規定,落實群眾監督員稽核、培訓工作,按要求配備相應數量的群眾監督員,在進行關鍵部位和重點工序施工作業時,群眾監督員必須認真履行旁站制度,對作業全過程進行監控。
3.1.4 各專案成立初始,必須以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為依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並在施工過程中予以嚴格落實。
3.2 安全生產協議、方案和交底強制規定
3.2.1 工程實行總分包管理時,必須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同時,在施工過程中,租用各類大型機械裝置前,必須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安全協議”。各種協議必須有明確的責任劃分,
3.2.2 各專案參施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各類施工方案中要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保障措施。要明確工作目標、組織機構、標準依據和具體的實施措施。同時,嚴格履行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的會簽制度,各類稽核、審批手續要及時、有效。凡經籤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必須嚴格執行。
3.2.3 依據建設部建質[2004]213號檔案要求,對特定工程組織專家論證。同時,針對危險性較大工程編制安全專項方案。
3.2.4 各專案部要結合參施工程特點,依據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內容,編制相應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技術交底要分級進行,由各單位參施工程主管施工技術人員向參加作業的全體人員進行交底,交底必須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籤認程式,並形成交底記錄。各專案參施工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要參與交底的編制與落實,任何未接受交底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3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強制性規定
3.3.1 各專案部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過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三類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並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方可上崗。
3.3.2 各專案部應掛牌設立“農民工夜校”,將“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三級教育相結合,認真落實公司《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制度》,參施人員未經教育或考核不合格嚴禁上崗作業。
3.3.3 各專案部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滿足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第13號令之規定,經過本工種相關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操訓練,並通過屬地主管部門考核,取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按期履行年審程式。未經考核取證或證件過期未年審人員不得從事特種作業施工。
3.3.4 各專案部必須督促各參施單位落實班前教育制度,尤其是變換工作內容或變換工作地點時,應組織相關參施人員進行教育,班組負責人負責填寫相關資料,並報送各專案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3.4 安全生產檢查強制性規定
3.4.1 各專案部應依據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結合參施工程實際情況建立並實施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明確檢查人員、檢查形勢和檢查內容。每月至少組織2次文明安全施工綜合檢查活動,由主管安全生產負責人牽頭,各相關業務部門參加,並對檢查結果進行評定。
3.4.2 各專案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日檢職責,認真填寫“安全生產工作日誌”,及時完善相關檢查資料。
3.5 安全生產投入強制性規定
3.5.1 各專案部應依據京建[2005]802號檔案和京造定[2009]4號檔案要求,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編制保障資金投入計劃,認真做好資金投入登記備案和資料收集歸檔工作。
3.5.2 各專案部應以城建安全發[2007]85檔案為依據,建立完整的安全保障物資採購、稽核、使用流程,以城建集團年度稽核合格勞動用品廠家和銷售人員名錄為參考,選擇合格的供應商,選購符合標準的安全物資,各專案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落實進場稽核和資料收集歸檔工作。
3.6 分部分項工程強制性規定
3.6.1 土方施工強制性規定
3.6.1.1 必須編制土方施工專項施工方案,對於開挖深度超過5米的深基礎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複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必須按本規定4.2.3條款要求組織專家論證,並編制專項安全方案。
3.6.1.2 土方施工必須嚴格執行相關標準要求,根據施工區域的實際情況採取放坡、澆築護坡樁等有效的安全措施。同時,嚴格按照本規定4.2.4條款要求對所有參施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履行籤認程式。
3.6.1.3 深基礎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指派專人對邊坡的安全狀態進行監測,並做好監測記錄。
3.6.1.4 土方施工過程中溝槽邊緣必須嚴格按照標準要求支搭防護欄,同時,嚴禁在溝槽邊緣1米距離內堆放物料或停放機械。
3.6.1.5 土方施工前應及時瞭解掌握施工部位現況管線情況,明確管線性質、數量和具體位臵,並結合施工要求編制有針對性的安全施工,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線保護措施。同時,履行彙報程式和會籤手續,在取得業主、甲方、建立籤認後,方準動土施工,並在作業過程中指派專人進行旁站監控。
3.6.2 腳手架施工強制性規定
3.6.2.1 腳手架施工必須由各專案技術負責人組織設計,並編制專項搭設、拆除方案和專項安全方案,在經過公司技術主管部門審批後方準實施。高大腳手架的搭設與拆除施工必須按本規定4.2.3條款要求組織專家論證。
3.6.2.2 腳手架搭設和拆除施工前,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4.2.4條款要求對所有參施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履行籤認程式。
3.6.2.3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必須嚴格執行《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準》的相關要求。
3.6.3 模板施工強制性規定
3.6.3.1 模板施工安全技術要求嚴格執行JGJ-162-2008標準,大模板的製作、組裝、吊運、安裝、存放、保險購要求執行京建發[2006]1039號檔案,大模板的保險裝臵和自制模板的吊環要求以及無腿模板插放架的支搭執行京建發[2010]281號檔案。
3.6.3.2 模板施工必須在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基礎上編制專項安全方案。大模板施工必須按照本規定4.2.3要求組織專家論證。
3.6.3.3 模板施工前必須按照本規定4.2.4條款要求對所有參施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履行籤認程式。
3.6.3.4 小型模板吊運必須採用容器,且碼放高度不得超過1米。
3.機械施工強制性規定
3..1 起重機械施工嚴格按照建設部令166號和京建施[2008]368號等有關規定落實租賃、備案、安裝、使用、檢測、拆卸等工作。
3..2 攤鋪機、壓路機、銑刨機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專機專人,持證上崗,杜絕酒後作業,疲勞駕駛.。
3..3機械施工前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和專項安全方案,並在施工前向所有參施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籤認程式。
3..4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和訊號工必須持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準上崗作業。
3.6.5 有限空間作業強制性規定
3.6.5.1 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定》,明確主要負責人職責,本著“先檢測、後作業”的原則,建立作業審批、危害告知、現場監督、安全培訓、應急救援等安全施工體系。
3.6.5.2 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報請屬地相關檢測部門對作業空間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氣體進行專業檢測,掌握具體情況。
3.6.5.3 有限空間作業時要採取有效通風措施,配備各類防護裝置和應急救援裝置,並根據作業空間的實際請款想作業人員配發符合標準的呼吸防護用品,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施工。
3.6.6 人工挖孔樁施工強制性規定
3.6.6.1 人工挖大孔徑樁的施工企業必須具備總承包一級以上資質或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3.6.6.2 人工挖孔施工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制定防高墜、物體打擊、坍塌、人員窒息等安全保障措施,並設專人監護。
3.6.7 臨時用電強制性規定
3.6.7.1 各專案部必須根據參施工程臨時用電要求,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並經過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後方準實施。
3.6.7.2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嚴格執行JGJ46-2005標準要求,落實三級配電和逐級漏電保護措施,實行三相五線制的線路配臵規定。
3.6.8 施工機械強制性規定
3.6.8.1 鋼筋和木料加工機械必須搭設防雨防砸棚,運轉部位設防護罩,設臵安全防護擋板。同時滿足一機、一閘、一漏、一箱標準。
3.6.8.2 電焊機必須設臵專用開關箱,安裝弧焊機觸電保護器,一、二次側防護罩齊全,二次則安裝防觸電裝臵,使用專用的焊把線和焊鉗,且雙線到位。
3.6.8.3 潛水泵必須設臵專用開關箱,安裝漏電保護器,施工時必須使用絕緣材料懸掛。
3.6.8.4 使用手持電動工具作業前,必須檢查絕緣手柄是否完好,漏電保護裝臵是否靈敏有效,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正確佩戴絕緣保護用品。
3.6.9 關鍵部位施工強制性規定
3.6.9.1 鄰邊、洞口防護強制性規定
3.6.9.1.1 深度超過2米的溝槽和深基坑以及房建首層周邊、框架鄰邊、陽臺周邊必須搭設兩道護身欄,刷紅、白相間漆。
3.6.9.1.2 施工現場洞口防護必須嚴密,超過1.5X1.5m以上洞口四周應加設護身欄,並用密目網密封;小於1.5X1.5m空洞應採用蓋板密封,並採取固定措施。
3.6.9.2 電梯井防護強制規定
3.6.9.2.1 電梯井首層必須設臵雙層安全網,四周封閉嚴密,每四層或高度不超過10米應加設一道水平安全網,網內不得有雜物。
3.6.9.2.2 電梯井內作業平臺下支點必須採用圓32以上的圓鋼。
3.6.9.2.3 電梯井應設高度應為高度1.5m工具式防護門,且用密目網密封。
3.6.9.3 卸料平臺防護強制性規定
3.6.9.3.1 卸料平臺搭設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履行交底、驗收程式。
3.6.9.3.2 卸料平臺底部鋪板必須嚴密,周邊採用硬質材料做高度1.5米擋板,設臵自動聯鎖防護門和保險繩。同時,外部懸掛限重標識,內側懸掛物料碼放明細目錄。
3.6.9.3 水平網、密目網支設強制性規定
3.6.9.3.1 採用外掛架或爬架的高層建築首層必須設臵雙層水平安全網,寬6米,下方淨空5米,雙層網間距50釐米,支設滿足裡低外高要求,且網內不得有雜物。同時,每隔四層要再設一道寬3米的水平安全網,水平安全網必須為錦綸材質。
3.6.9.3.2 密目網支設必須採用專用繩綁紮。
3.6.9.3.3 水平網和密目網的採購應按照本規定4.5.2條款要求落實,每次所購產品必須有批次監測報告。
3.6.9.4 井字架、龍門架搭設強制性規定
3.6.9.4.1 井字架、龍門架搭設前必須按規範編制搭設和拆除方案,並履行審批、交底程式後實施。
3.6.9.4.2 井字架、龍門架搭設完成後必須經過集團公司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3.6.9.4.3 井字架、龍門架應設臵超高限位器和水平限位裝臵。
3.6.9.4.4 井字架應在10米高度處設臵一道攬風繩,每增加10米增設一道攬風繩,且吊盤使用雙保險吊盤。
3.6.9.4.5 捲揚機和攬風繩地線必須使用地埋式。
3.6.9.5 吊籃架搭設強制性規定
3.6.9.5.1 租賃吊籃架必須有合同書和安全生產協議書,經過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禁止使用自制式吊籃架。
3.6.9.5.2 吊籃架必須由專人安裝和拆除,並設臵保險繩和防下滑保險卡。
3.6.9.6 外掛架搭設強制性規定
3.6.9.6.1 外掛架搭設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且履行交底、驗收程式。
3.6.9.6.2 穿牆螺栓使用圓32以上圓鋼,牆內側設墊片,並使用雙螺母擰緊。
3.6.9.6.3 外掛架升降過程中,架子上嚴禁站人。
3.6.9.7 外爬架搭設強制性規定
3.6.9.7.1 嚴格執行建設有關規定,嚴格落實廠家資質稽核及合同、協議簽訂等工作。
3.6.9.7.2 外爬架每次升降後必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3.6.9.7.3 外爬架外側應用密目網密封,下方必須設臵嚴密的安全網。
3.6.10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強制性規定
3.6.10.1 各專案部應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及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體系,要成立以專案負責人為組長的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明確領導小組職責,細化成員分工。
3.6.10.2 各專案部應結合參施工程特點編制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應急救援預案,依據國務院第75號令等相關檔案要求,從事故和突發事件的上報、救援、調查、善後處理、責任追究等方面規範應急救援流程,並結合實際情況組實施進行演練,不斷完善預案的實效性。
3.6.10.3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各專案必須嚴格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之規定,及時向公司上報事故資訊,並第一時間啟動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
電梯井內防護強制性管理規定
一、加強電梯井內防護控制管理:
各專案部必須認真按照公司制定的電梯井防護做法及規定要求進行搭設,對專案部工程電梯井內安全防護設施加強控制管理,納入公司專項整治範圍,加強電梯井安全防護設施的管理力度,提高專案部工程安全防護設施標準化、規範化、定型化、工具化管理水平,認真搞好專案部工程安全防護,有計劃的投入安全防護設施,公司不定期的對專案部工程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驗收,加強過程控制;
對專案部工程未按照質量安全部、公司規定要求進行防護的,每發現一次處罰專案經理500元以上、施工負責人300元以上,安全主管200元以上;在集團質量安全部平時巡查及工程質量驗收中因安全防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被集團質量安全部進行處罰的,公司將按照集團質量安全部罰款比例對專案經理、施工負責人、安全主管加倍處罰。本管理規定為強制性條文,各專案部嚴禁違反本制度。
二、安全防護保證措施:
1、電梯井內防護
1利用Φ48mm×3.5mm鋼架管進行搭設,在電梯井內兩側邊距牆15cm利用Φ50mm的PVC塑料管作預埋洞口,在電梯井內四周距牆15cm採用井字形進行搭設鋼架管,高寬比按照各工程的電梯井實際尺寸進行調整;一端擱置於電梯廳門口樓板,一端擱置於電梯井剪力牆預留孔洞內,搭設井字形架體平臺,架體平臺縱橫距牆體30cm,鋼管過牆不小於10cm,擱置電梯廳門口不小於30cm;每發現一次達不到本條文的處罰專案經理100元、施工負責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2電梯井內設一道首層防護、定層防護每隔一層進行防護,安全防護採用硬性防護;第一層鋪設5cm×5cm方木,第二層滿鋪20mm厚廢模板,並用鐵絲與平臺綁紮及用鐵釘釘牢固。電梯井內安全防護設施必須採用水平鋪設,嚴禁採用斜鋪、防護不嚴密、材質不符合標準規範規定要求;電梯井內嚴禁搭設腳手架體,禁止電梯井記憶體有垃圾、各類材料等,必須保持電梯井內整體清潔衛生、乾淨,每發現一次達不到本條文的處罰專案經理300元、施工負責人200元、安全主管100元。
2、電梯井口防護
電梯井口防護門,採用3cm×3cm方管進行焊接,安全門高度為1.5m、安全門網路的間距為15cm,寬度按照各工程的電梯井實際尺寸進行調整,在安全門離地安裝高度為1.8m,在安全門下方安裝18cm擋腳板,安全門採用膨脹螺栓固定結構牆上,必須固定牢固;每發現一次達不到本條文的處罰專案經理100元、施工負責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3、安全防護設施安裝完畢、必須經專案經理、施工負責人、安全主管、搭設班組進行檢查綜合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檢查驗收記錄存檔備查;每發現一次達不到本條文的處罰專案經理50元、施工負責人30元、安全主管20元。
4、專案管理相關人員要經常巡視檢查、維護、保養工作,做好安全防護設施垃圾、材料等的清理工作,保持安全防護設施內清潔衛生;每發現一次達不到本條文的處罰專案經理70元、施工負責人50元、安全主管30元。
5、搭設電梯井內操作人員必須正確配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等架體施工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每發現一次達不到本條文的處罰專案經理40元、施工負責人30元、安全主管20元。
6、鋼管、扣件等購配件質量與搭設質量應按規定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方準使用。
三、安全防護設施拆除:
1、搭設、拆除電梯井內安全防護設施時,清除所有垃圾、材料等物品,電梯井口應設圍欄和警戒標誌,並派專人看守監護,嚴禁非操作人員入內;每發現一次達不到本條文的處罰專案經理60元、施工負責人40元、安全主管20元。
2、拆除順序自上而下逐層拆除,禁止自下而上或上、下兩層同時拆除作業;每發現一次達不到本條文的處罰專案經理100元、施工負責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3、在拆除過程中,應做好配合,協調動作,禁止單人進行拆除較重杆件等危險性作業; 4、拆除的構件應放在樓層內,材料應集中存放整齊,採用卸料平臺進行吊運,拆除的杆件、材料等採用人工傳遞,嚴禁拋擲;每發現一次達不到本條文的處罰專案經理100元、施工負責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5、拆除時拆除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穿防滑鞋,安全帶固定在結構內固定構件上,安全帶應高掛抵用;每發現一次達不到本條文的處罰專案經理40元、施工負責人30元、安全主管10元。
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