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保證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1日

  最高額保證,就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簽訂一個總的保證合同,為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項商品交易行為提供保證,只要債權人和債務人在保證合同約定的債權額限度內進行交易,保證人則依法承擔保證責任。怎麼寫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範文一

  保證人: 地址:

  債權人:江蘇銀行 地址:

  為確保債權人與 以下簡稱“債務人”於 年 月 日簽訂的金額為幣種 大寫 ,合同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並願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

  第一條 保證內容

  保證人無條件地、不可撤消地向債權人保證,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項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債務人的實際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上述期限僅指貸款各類授信業務的發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約束。

  第二條 保證範圍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擔保的範圍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複利、罰息、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律師費、公證費、稅金、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公告費、送達費、鑑定費及債權人

  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其它相關費用等款項。

  第三條 保證最高額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保證最高額為最高不超過幣種 大寫 。在此,保證最高額僅指在本合同第一條中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項下及合同期間內債務人實際使用貸款或授信總額指扣除保證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額度扣除已還部分所形成的貸款授信本金餘額,並未包括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除貸款綜合授信本金之外的利息、複利、罰息等各項應付款項,但保證人對該部分款項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可迴圈使用主合同項下貸款授信額度,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可以調劑使用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綜合貸款或授信額度內各類貸款或授信業務額度,且保證人在擔保總額內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人已全面認真閱讀並完全理解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主合同,應保證人要求,債權人已就主合同及本合同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 保證人已經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與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內容,簽署本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保證人對主合同及本合同的訂立及履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有充分認識,對其涉及有關保證人的義務予以完全確認。

  第五條 保證人對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所欠債權人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包括債務人違約或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時發生的債務。保證人在收到債權人書面通知後,應按債權人指定的時間、幣種、金額和結算方法履行清償責任,且承諾債權人有權在債權人認為合適的時候從保證人的銀行賬戶中扣收全部擔保金額,如扣劃款項為外匯的,按扣劃日債權人所公佈的外匯買入價折算。

  第六條 保證人包括保證人的繼承人、受讓人、接管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受保證人或債務人任何變更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分立、合併、重組,以租賃、承包等方式進行產權、經營權交易等。如債務人在還清債權人全部債務前其主體資格終止存在,或債務人在還清債權人全部債務後六個月內宣佈其主體資格終止而導致債務人的前述還款行為無效的,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擔保義務仍然有效。

  第七條 本合同的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後滿兩年之日止。

  第八條 本合同的擔保義務不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同意對主合同條款除金額以外的任何變更包括但不限於修改、補充、刪除等而受影響。在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意展期或延期履行債務時,本合同繼續有效。

  債權人於保證期間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九條 保證人無條件且不可撤銷的向債權人作出如下保證:因債務人未履行或推遲履行主合同、或因某種原因確認主合同無效、或因保證人未履行或推遲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條款而導致債權人任何損失的,均將成為保證人對債權人的一項獨立的應索即付的債務。

  第十條 無論何種原因導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保證人對債務人的還款責任仍應按本合同載明的條件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承諾監督借款人使用貸款或授信,如果債務人改變貸款或授信用途,保證人仍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對保證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債權人依本合同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也不應視為對本合同項下相關權利、權益的放棄,亦不得影響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任何義務。

  第十一條 如主合同項下除本保證外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願意就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先於物的擔保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二條 保證人是依法設立的實體,在法律上有資格簽訂本保證合同和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並且其簽訂本合同已獲得充分授權,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手續均已完備。

  第十三條 保證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自身真實意思表示,系真實、有效、合法,且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與第三方之間的關係或其他任何事件的影響。

  第十四條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與保證人的其他債務處於同等地位,處於同一受償順序。

  第十五條 若保證人就本合同與債務人簽訂反擔保合同,該反擔保合同不得侵害債權人的任何權益,且當保證人因該反擔保合同而與債權人在對債務人的債務追償中處同一受償順序時,債權人應優於保證人獲償。

  未經債權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要求債務人就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義務以財產抵押的方式設立反擔保。

  第十六條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將隨著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減少而相應遞減。

  第十七條 保證人應按債權人要求向債權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資訊。

  第十八條 保證人發生住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營業範圍、法定代表人等事項變更時,應自有關事項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若保證人未履行上述通知義務,債權人按照原通訊地址寄送有關通知、檔案的,視為已送達保證人。

  第十九條 如本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保證人同意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放棄抗辯權。

  第二十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進行協商或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項規定的方式解決爭議:

  A.向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及其任何修改、補充,均自債權人和保證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及主合同的有關條款、江蘇銀行的有關規定解釋或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保證合同一式 份,由保證人、債權人 、 、 各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證人公章 債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簽章:

  合同簽訂日: 年 月 日

  範文二

  甲方債 權 人:

  乙方債 務 人:

  丙方保 證 人:

  為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丙方自願為甲方與乙方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最高額保證。為此,依據《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定義

  最高額保證,是指甲方與丙方之間就乙方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多筆債務,確定一個最高額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額度內對乙方履行債務向甲方提供保證。該最高額度是指乙方在甲方處的各項債務含或有負債的總餘額。

  第二條 被保證的主債權

  被保證的主債權是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間因甲方與乙方之間的《銷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債權,其最高額度為人民幣______元整¥______。

  在上述約定期限和最高額度內,甲方與乙方根據《銷售合同》所簽訂的一系列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檔案包括但不限於欠條、對帳函等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條 保證方式

  丙方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

  只要《銷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統稱“主合同”項下單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乙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甲方即有權直接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當乙方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甲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甲方均有權直接要求丙方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期間

  1.對於主合同項下其他單筆債務,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

  2.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甲方宣佈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第五條 保證範圍

  本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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