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代理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9日

  我國鐵路運輸代理業正受到發達國家的強大沖擊。那麼在簽訂時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範文,感謝您的閱讀。

  範文1

  甲 方: 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絡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乙 方: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絡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鑑於:

  乙方在鐵路運輸代理領域的豐富經驗;及 某某站臺資源良好 ,甲方希望委託乙方為其安排本合同項下貨物的鐵路運輸;據此,雙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國際公約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

  第一條 定義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並經書面記載於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字中,本合同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定義或意義:

  1.1“合同”指本合同及雙方達成一致並簽章認可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檔案、附錄及附錄中提到的其他檔案。

  1.2 “貨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運輸並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物品,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約定的物品。

  1.3“服務”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的鐵路運輸代理、出口貨物報關報驗、相應的資訊傳遞、反饋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二條 服務範圍

  根據甲方的委託,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人負責安排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到[鐵路到站名稱]的鐵路運輸以及貨物出口報關報驗等事宜。具體的服務範圍見附件二。

  第三條 合同價款

  3.1合同價款為 ,包括: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到[鐵路到站名稱]的鐵路運輸、貨物出口報關報驗及相關服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合同總價的具體構成及單項費用詳見附件三。

  3.2本合同價款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調整:

  3.2.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目的地所在國國家名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國家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3.2.2實際委託運輸貨物數量和/或服務範圍發生變化。

  3. 3乙方應當在3.2款情況發生後 個工作日內,將調整原因、調整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確認後作為調整後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按下列方法進行:

  3.3.1實際委託運輸貨物數量發生變化的,按實際委託運輸的車皮數量或集裝箱數量依據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項單價進行調整;

  3.3.2服務範圍發生變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務的收費標準執行。

  3.4貨物起運前 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後的合同價款。

  第四條 貨物包裝及交付

  4.1甲方負責貨物包裝,應保證貨物的包裝適合長途鐵路運輸和各種天氣的變化,並符合有關主管機關的標準,任何由於甲方包裝不善而造成的任何運輸工具、人員或者其他貨物或財產的損失和/或對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損失和/或責任均由甲方負擔。

  4.2甲方交貨方式為:

  4.3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 ]個工作日將貨物交付乙方。甲方將貨物交付給乙方安排運輸時,應當向乙方書面告知貨物有關的資訊,包括但不僅限於貨物的名稱、性質、效能、重量、數量、批次、特殊運輸要求等重要資訊資料。

  4.4乙方應在接收貨物前聯合甲方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僅限於對貨物的外包裝及數量的檢驗,檢驗完畢後雙方應當簽署交接備忘錄。如乙方發現貨物外包裝有破損或者數量與甲方提供的資訊不符時,乙方應當在得到甲方的書面確認後方可收貨。

  4.5甲方交付的貨物不得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對具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不管是否在國際危規中列明,對由於危險貨物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不管甲方是否進行了危險品申報。

  第五條 貨物的出運

  5.1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 個工作日將貨物出運計劃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項的不正確、不確切或不完備而導致貨物不能按時發運的,甲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或費用。

  5.2甲方應負責提供全部出口貨物所需的正確、齊備的運輸單證,由於沒有運輸單證或運單上所附檔案不齊全、不正確而發生的後果,甲方應當承擔責任。

  5.3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貨物的發運,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將貨物及時發運,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5.4乙方負責安排起運地[鐵路發站名稱]站臺裝車、協調口岸換裝作業,保證貨物能夠順利通過邊境口岸。

  5.5乙方應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國內鐵路運單,並在貨物發運前得到甲方確認,全部單證應在貨物裝運後儘快送達甲方。

  5.6貨物在運輸途中,乙方應當應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書面的貨物跟蹤資訊,表明貨物的位置,直至到達。

  5.7乙方應當在貨物到達[鐵路到站名稱]前書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做好接貨準備。

  第七條 保險

  6.1根據甲方的委託,乙方應當及時投保貨物運輸保險,險種為 。保險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62發生保險範圍內的事故後,乙方應當無條件處理保險公司索賠。

  第八條 保密條款

  7.1為本合同之目的,祕密資訊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祕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訊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業務經營、營銷渠道、程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而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備忘錄、附件、草案或記錄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對方提供的未公開的資訊。

  7.2本合同各方均應採取必要措施,將其知悉或瞭解的祕密資訊限制在其有關職員、代理人或顧問的範圍內,並要求他們嚴格遵守本條款,不將有關祕密資訊洩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諾不將從對方取得的祕密資訊披露或洩露給其無關的職員。

  7.3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據第8.3.4款之規定對外披露祕密資訊,應當通知合同對方。

  7.4合同一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應當賠償合同對方的損失。

  7.5保密條款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合同各方對祕密資訊承擔的保密義務自獲得祕密資訊之日起算,為期 年。

  第九條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颱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戒嚴,及其它受影響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

  8.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並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據,並應當採取合理措施儘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儘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履行本合同。

  8.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並且此種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8.4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本合同的義務履行期限可隨情況的發展相應推遲。如不能履行義務超過 天,履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證,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9.1甲方的違約責任:

  9.1.1違反本合同第3.4條的規定延遲支付乙方合同價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遲付款額的萬分之五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同時,在未收到甲方應支付的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後的合同價款時,乙方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義務,由此導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應當由甲方承擔。

  9.1.2違反本合同第4.3條、第5.1條、5.2條,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均由甲方承擔;造成貨物不能及時起運或者鐵路車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擔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外,每延誤一天,還應當向乙方支付 違約金。

  9.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貨人未按時接收貨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擔。

  9.1.4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應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9.2乙方的違約責任:

  9.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職責時應當盡心盡責,由於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貨物損壞或者滅失的,乙方應當按照損壞或者滅失貨物的市場價格賠償甲方,但是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簽訂本委託合同時所無法合理預見的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 元人民幣或每公斤 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者以較低的限額為準。

  9.2.2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第十一條 一般性條款

  10.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有授權的代表簽署並互換之日起生效。

  10.2法律適用: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修改、終止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0.3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法院審理。或者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注:上述兩條款,只能選擇一項,請自行決定。

  10.4 合同的修改:

  10.4.1 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10.4.2 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面協議方式進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10.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各方之間就本協議主要事項達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諒解,並取代之前一切與此有關的口頭、書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議、宣告、保證、協議或承諾。

  10.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時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個條款或該條款的一部分無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執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其餘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執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由此受到影響或損害。

  107棄權: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對這些權利的放棄;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前述權利的行為,亦不應妨礙將來對這些權利的行使。

  10.8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10.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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