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居間合約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01日

  保險居間合同是由於保險居間是保險經紀人根據投保人的委託,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法律行為,因而保險經紀人在接受投保人為其尋找保險人的委託時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為居間合同。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保險居間合約的範本。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閱讀:


保險居間合同
 

  合約書編號:__________

  立合約書人:__________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_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稱乙方
 

    茲因乙方同意為甲方報告訂立保險契約之機會,雙方依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居間合約如下:
 

  第一條 合意事項

  雙方依本合約之約定成立居間關係,不適用其它勞務關係相關約定或規定,乙方同意為甲方尋覓及指示可與其簽訂保險契約之相對人,而提供簽約之機會。

  第二條 居間報酬

  保險契約因乙方之居間而成立生效,並逾契約撤銷期限確定生效後,乙方始得按甲方之相關報酬標準支領報酬。

  第三條 合約期間

  本合約自甲方完成相關程式並核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無異議同意以甲方核定之生效日為準。本合約以個__________月為一期,每期屆滿後一個月內如乙方無異議則視同續約。

  第四條 權利義務

  雙方同意遵守本合約之規定,乙方倘有違反本合約及其它相關辦法之約定,或為本合約約定範圍外之行為,致損及甲方或第三人權益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 合意管轄

  甲乙雙方同意如因本合約而發生訴訟時,以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六條 其它約定

  本合約之條款及甲方所訂其它相關辦法均為本居間合約之構成部份。

  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甲方:__________ 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業務居間人

  身份證字號: __________

  戶籍地址: __________

  通訊地址: 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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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保險居間合同

  保險居間合同是由於保險居間是保險經紀人根據投保人的委託,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法律行為,因而保險經紀人在接受投保人為其尋找保險人的委託時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為居間合同。保險經紀人的居間行為既具有居間合同的一般屬性,同時也有其特性,在保險居間行為中,居間人的佣金是從保險人那裡取得的,而非從委託人手中取得,這是因為,雖然保險經紀人此時是代表投保人利益,為投保人尋找保險人的,但在為投保人找到訂約機會的同時也為保險人招攬了保險業務。

 

  保險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徵

  保險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徵為:第一,中介性。保險經紀合同的訂立,其目的不在於實施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而是保險經紀人根據委託人的要求為其提供與保險人訂約的機會,即為他們的締約牽線搭橋,所以作為居間人的保險經紀人並不參加保險合同的具體談判;第二,有償性。當保險經紀人為委託人和保險人介紹簽訂的保險合同成立時,經紀人有取得佣金的權利。

 

  保險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效力

  保險居間合同的當事人是保險經紀人和投保人,在再保險居間情況下,則為再保險經紀人與分出人。保險經紀人是居間人;投保人或分出人是委託人。保險居間合同的效力表現為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法律的基本規則,當合同為雙務合同時,一方的義務往往是另一方的權利;反之,亦然。
 

  1.保險經紀人的義務

  1忠實。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地履行自己的中介義務,應按約定為委託人聯絡、介紹保險人,促成委託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不得阻撓委託人投保人或分出人與保險人或分入人的訂約活動;不得損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2如實告知。保險經紀人應當如實地向委託人告知有關訂立保險合同的事項,不得隱瞞,不得做不實、誤導的廣告或宣傳,更不允許進行欺詐活功。

  3不作為。保險經紀人不得為無訂約能力人、無支付能力人提供訂約機會,如不得為非法成立的保險公司介紹業務。

  4保密。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保守商業祕密,以防發生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果投保人要求保險經紀人對保險人不告知其姓名、名稱、商號,則保險經紀人有對投保人姓名、名稱、商號保密的義務。

  如果保險經紀人不履行上述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由於保險經紀人的過錯,導致投保人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在再保險經紀活動中,因再保險經紀人的過錯,給分出造成損失的,則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2.委託人投保人、分出人的義務

  1向保險經紀人說明委託事項的具體要求。

  2委託事項合法。委託人不得在委託事項內附加有悖於法律規定的內容。

  3償付有關費用。如果當事人就居間所需的雜費約定由委託人承擔,則對保險經紀人在居間活動中所花費的雜費,由委託人償付。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保險經紀人的佣金或稱居間費在委託事項完成後,即委託人與保險人或分入人訂約後,由保險人或分入人向保險經紀人支付,包括報酬及其他約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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