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出租合同訴狀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7日

  民事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或者需要確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書。 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歡迎參考閱讀。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一

  原告 XXX,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

  二、要求判令兩被告返還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幣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人民幣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暫計至起訴之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費人民幣12,000元暫計至2008年4月20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產生的水、電和燃氣等費用暫計人民幣60,676.68元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所佔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人民幣2,290.86元2008年01月至03月的費用,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佔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7年4月20日,被告因飯店店鋪經營需要而與原告簽訂《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其位於松江區XXX鎮XXX北路XXX號、XXY號和XXZ號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被告毛XXX、葉XXX。該房屋的租期為2007年4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其中,2007年4月20日至2007年5月31日為免租期。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36,000元叄萬陸仟圓整,且該租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變。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為:租金按每三個月為一期支付,被告於本合同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租金,以後支付時間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則每日按應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違約金。此外,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裝置和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合同簽訂後,被告在租賃期內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電、燃氣、物業管理等費用,已構成根本性違約,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經原告多次催討後,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費用。因此,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原告於2008年4月09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

  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援原告訴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二

  原告:杭州源通光大環境裝置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餘杭區閒林街道閒興路23號。

  法定代表人:朱經德,公司總經理。

  被告:杭州育福龍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餘杭區閒林街道閒興路23號一層、二層。

  法定代表人:衛兵強,公司總經理。

  訴訟請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

  二、判令被告立即騰退租賃房屋;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26977.74.9元第一年租金56115.12元、第二年租金70862.62元,暫計至2013年7月15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騰退房屋之日、利息5417.44元第一年租金利息4346元、第二年租金利息1071.44元,暫計至2013年7月15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騰退房屋之日;

  四、判令被告支付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64493.41元每日按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二計算,暫計至2013年7月15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2年4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廠房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201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年租金為251115.12元,第三年起租金遞增10%,第五年後每兩年根據市場的變化調整租金,租金的增減幅度在10%以內、協商解決”;“租金為一年一付,且先付後用。首期支付為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一次

  性付清,以後提前半個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雙倍日租金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經原告多次催收無果,並且時間已超過30天的,原告有權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簽訂後,被告未能依約履行義務,經原告方多次催討,至今共支付租金195000元,即第一年的租金尚有56115.12元未支付,第二年的租金分文未付。就被告的拖欠租金事宜,原告已分別在2013年4月10日、5月31日和6月27日書面發出了催討函和律師函,但均催討無果。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被告理應依約及時向原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卻無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三

  原告:易輝清,男,生於1946年03月04日,漢族,住重慶市巫山縣 ,公民身份證號碼:512227194603040011,聯絡電話:。 被告:石楚軍,男,生於1987年01月15日,漢族,住重慶市巫山縣 ,公民身份證號碼:500237198701155311,聯絡電話:。 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將承租的房產交還原告;2、判令被告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60000元大寫壹拾陸萬元;3、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84000元大寫捌萬肆仟元。4、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2年6月29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於巫山縣高唐街道淨壇二路236—238號2至8層住房,建築面積約1600平方米,租賃期共5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年租金為28萬整大寫貳拾捌萬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轉租、轉讓;2、乙方在租賃期間不交租金、拖欠租金;3、乙方在租賃期間有違約行為的。可是在原告依約將房屋租賃給被告後,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20000元租金,剩餘160000元租金至今未向原

  告支付。2013年9月初,被告在未經原告的同意下擅自將2—4層承租房轉租給第三人,並向第三人收取高額租金。原告知其後,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除合同並向其支付拖欠的160000元租金,被告都以各種理由予以推辭。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6條、第8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援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巫山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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