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可以舉報嗎
釣魚執法是為了能夠對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為進行依法查處。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遭遇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對於釣魚執法的舉報
釣魚執法不是說有沒有證據,而是看執法機關執法過程是否合法或者是違法,看執法機關有沒有主觀誘導或者故意放任公民去違法。
釣魚執法的法律概念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誘捕物件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證據。
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儘管執法者找出了諸多的理由以示執法的正當性,但卻掩蓋不了實質上和程式上的違法性,以及背後的利益驅動。回顧類似行為造成的結果,發現在“魚鉤”上晃盪著的,除了當事人,還有更大的“魚”——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們的善良之心。
釣魚執法的法律規定
2010年6月9日,上海市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透露,為健全完善行政執法程式,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上海即將出臺《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明文禁止“釣魚執法”,並將切斷“釣魚執法”的源頭。
《規範》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暫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費。《意見》規定,保證執法手段的合法、正當,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兩份新檔案還明文規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通過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所得的款項。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行政執法經費全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行政執法單位,作為行政執法經費或者獎勵經費使用。法制專家認為,上述規定截斷了“釣魚”執法的源頭。
北京公安人員違法辦案舉報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