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工資怎麼算2017年最新訊息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下2017年的年休假工資結算方式,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年休假工資計算方法

  1、職工休年休假期間工資的計算。

  根據條例規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也就是說,休假等同於在正常工作。有些單位通過規章制度規定,職工休假期間工資計算基數為基本工資等,均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也就是說,上班獲得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獎金、出勤獎,休年休假一樣應獲得這些。

  2、未休的年休假工資補償的計算。

  前面提到,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按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報酬。根據條例第2條“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的立法思想,這裡的日工資收入應按統計局第1號令關於工資總額的組成口徑進行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月度、季度、年度、出勤、超額等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對實行年薪制的,應以年薪為基數折算出日工資收入。

  3、年休假工資計算不同於加班工資計算。

  在有的地區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國務院年休假條例明確規定年休假工資計算基礎為日工資收入,尤其要注意該條例強調了計算基數是工資收入而不是工資。企業不能通過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來約定年休假工資補償的計算基數。

  因此,企業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支出的工資成本將遠高於安排員工休假。

  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條例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應該說,這一條例是充分體現了民意,體現了和諧社會首先應該是民眾的和諧這一基本思想。

  年休假工資的相關問答

  1、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年休假工資的基本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可以獲得與日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其具體計算公式為:職工本人月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天。 年休假所依據的月工資標準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標準基本一致。即: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後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得工資為用人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資。

  2、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及支付?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應當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平均工資標準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年休假工資,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 雙方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相關制度規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上述標準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的標準執行。如雙方的約定或者規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低於上述標準,由於約定或者規定本身違規不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給予職工未休年休假工資。

  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為日常工作期間的日工資即日平均工資的100%,該部分收入隨日常工資支付。另一部分為日平均工資的200%未休年休假實際工資,該部分報酬用人單位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或者在職職工最遲在當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舉例:某職工2004年1月1日參加工作,2008年10月8日與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前享受年休假1天。其前十二個月平均應得工資為2000元,其中加班工資為200元。該職工在終止勞動合同時可領取的未休年休假工資是多少? 答覆:該職工未享受年休假天數計算公式為:281天÷365天×5天-1天具體計算下來,其享受年休假的時間為2.85天。由於年休假時間是按整數計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其實際未休年休假的時間為2天。 該職工未休年休假工資計算公式為:2000元-200元/21.75天×2天×300%具體計算下來,其享受年休假工資為496.6元,其中165.5元2天工資已在日常工資中支付,該職工在終止勞動合同時可領取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實際為331元。

  3、職工書面要求不享受年休假的工資標準是多少?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職工基於種種原因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在職工正常上班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只需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而不額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年休假工資計算的相關案例

  未休年假工資是另行支付200%還是300%

  案例:張某是某電子公司的員工,入職一年多公司都未安排休年休假,由於公司性質為製造業,經常加班,張某月薪標準為3000元,另外每月加班工資約1000元,後因個人原因,張某離職,離職後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庭審中,張某主張月薪3000元,加班費1000元,工資合計每月4000元,在職期間應享受5天年休假但公司未安排,要求仲裁委按照月工資4000元的標準作為計算基數,並按照300%計算五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裁決時,仲裁委未採納張某關於年休假的計算方式,未按照月薪4000元而是按照每月3000元的工資標準確定日工資標準,並按照日工資的200%計算公司應當支付的年休假工資報酬,仲裁委為什麼這樣裁決?

  一、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什麼標準確定?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本案中張某月薪3000元,加班費每月1000元,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計算日工資時需剔除每月的加班工資,因此張某要求將加班工資計入計算基數不會得到支援。

  二、未休年假工資報酬是日工資的200%還是300%?《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由於實踐中勞動者未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是按照正常月薪支付工資,也就是說已經支付了100%的工資,因此在核算的時候,另行支付200%的工資即可。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帶薪年休假的300%工資報酬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資含義不同。帶薪年休假的300%工資報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部分,實際為另付200%,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是純粹的300%未休年假工資計算辦法未休年假工資計算辦法。

  辭職後還能要求補償未休年假工資嗎

  案例:2008年8月1日,李小姐碩士畢業後進入上海某家外資企業工作並擔任高階設計師一職。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約定李小姐的每月薪酬為稅前6000元。2009年10月9日,李小姐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早一個月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報告,公司批准了李小姐的辭職申請,並約定雙方勞動關係在2009年10月31日解除。

  辦理離職手續時,對李小姐2009年度應休未休的年假是否應當支付全年,公司與李某各持己見。李小姐認為:年休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自己因為工作而沒有休假,公司理應支付年休假工資。公司對此滿腹委屈:並不是因公司原因而致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並且如果李小姐不離職,年底公司業務少時肯定會安排李小姐休年假,一年還沒有過完,怎麼能說是公司沒讓李小姐休假呢。況且員工休年休假通常應當提前書面申請,公司進行安排,李小姐沒有提出休假申請,應視為其放棄休假,於情於理公司都不應當向李小姐支付休假期的工資未休年假工資計算辦法文章未休年假工資計算辦法。

  本案中主要涉及三個問題:一是李小姐何時可以享受年休假,2009年應該享受多少天的年休假?二是李小姐主動提出辭職,是否仍須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資?三是李小姐享受年休假是否應當提前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2008年1月1日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中有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2008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李小姐作為應屆大學畢業生,其工作年限自進入該公司工作起開始計算。至2009年7月31日,李小姐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1年,根據上述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她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那麼,李小姐有權享受多少天年休假呢?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辦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案例中,李小姐自2009年8月1日起才符合《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李小姐在2009年的年休假天數按照前述法定公式,根據其在公司剩餘的日曆天數153天折算確定,即:153÷365×5≈2天。

  那麼該公司關於不應支付李小姐年休假工資的主張是否正確呢?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其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根據該條款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支付應休而休假期的工資未休年假工資計算辦法預設。這裡“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涵蓋了“用人單位主動解除或者終止”和“員工主動解除或者終止”等情形

  因此該公司關於不是該公司原因而致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不應支付應休而休假期的工資的觀點是錯誤的。

  另外,法律並未規定員工享受年休假必須先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相反卻為用人單位設定了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義務。所以該公司此主張也是錯誤的。

  那麼該公司應該支付李小姐多少應休而休假期的工資呢?按照前款折算公式,李小姐2009年在該公司已過應享受休假的日曆天數為8月1日到10月30日,共計92天,李小姐應休未休假天數的正確公式應該為:92÷365×2=0.5天,

  結果不足1天,所以該公司無需支付李小姐2009年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

  從上面的案例分析結果來看,員工在辭職時是能要求補償未休年休假工資的,但具體補償金額需按《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處理。


帶薪年假國家規定怎麼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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