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擅自離職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在公司呆久了,總會有想要離職的時候,但是離職也要遵守一些規則,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員工擅自離職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員工擅自離職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擅自離職又稱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辭而別,不履行法律規定的離職手續,是一種違法行為,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實際上處於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 此資訊由汪文峰律師提供。
擅自離職又稱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辭而別,不履行法律規定的離職手續,是一種違法行為,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實際上處於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
擅自離職又稱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辭而別,不履行法律規定的離職手續,是一種違法行為,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實際上處於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員工不辭而別,未作說明,單位可視情況發展作出處理,如果員工僅是失蹤了幾天,又回到公司則應視為曠工,如果員工持續不歸,經通知仍不回公司或無法通知聯絡,超過公司規定的曠工期限,則可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包括結束彼此的勞動關係。
勞動者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承擔賠償以下損失的責任: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擅自離職的原因
個人角度
1、個人原因
2、不適應公司文化
3、薪酬待遇低
4、缺少發展空間
5、與上/下級關係不和
6、其他:諸如離家的距離、結婚、家人生病等等。[3]
企業角度
組織發展過快導致結構性離職
現在這個時代可以說是企業快速發展的黃金時代,許多大的企業集團似乎在一夜之間就冒了出來。尤其對於國內企業,依據國內的本土優勢和政策環境等借勢而上,演繹了一個又一個商業神話,造就出一個又一個商業英雄。但在企業規模迅速擴張的背後,卻經常是人力資源工作人員的無奈:如果企業發展速度過慢,可能會導致員工因看不到前景而離開;若企業大規模地擴張,組織快速地變革,企業內部就會出現大量的新崗位,也為內部員工提供了新的成長空間,但實際上企業往往更多會抱怨員工的成長速度跟不上企業的發展速度,於是招聘新人成了許多企業人力資源部的主要工作。
在一些公司中,大量的管理崗位甚至決策崗位都在啟用新人,這使企業面臨一個嚴重的人員管理難題:原有的管理人員在面對新的管理方式和理念的衝擊時容易形成幫派;新人太多,企業無法在短期內融合;新員工尤其是重要管理崗位的新員工,每個人都有自已的工作背景和管理理念,要轉變自已原有的行為方式存在著困難。在一個到處都是新面孔的環境裡,要想脫穎而出,就要想辦法去發揮自已的影響力,很可能大家都各行其道,於是會出現爭權奪利等企業政治問題,企業的管理平臺成為管理者明爭暗鬥的戰場。
另外,組織發展過快也可能會導致組織結構不清、流程混亂,出現管理的真空地帶或是爭權現象;如果高層管理人員管理寬度不足,會出現向下管理的越權行為,導致中層管理人員的失落感,這些都是導致員工離職的因素。在集團化治理結構下,情況將變得更為複雜。對於基層員工來說,管理層未能形成統一的管理風格、管理方式和理念,則意味著自己無所適從。結果是,企業辛辛苦苦招聘來了人才,但管理者往往因無法實現目標而離職,基層員工則因感覺公司管理混亂而萌生退意。於是許多公司尤其是高速成長的公司,幾乎都面臨這樣一個問題,企業需要大量人才,但卻有著過高的員工離職率,經常導致許多工作受到影響,而且似乎難以找到有效的解決方法,這種企業治理結構不適應公司發展速度所導致的離職,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結構性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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