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級樹立法律權威教案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8日

  有法可依,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和基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課時

  一、教學重點難點:

  【教學重點】:理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意義。

  【教學難點】:能運用法律知識與社會生活中的不法現象做鬥爭。

  【活動匯入】課前佈置

  1. 查一查:我們已有的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大約有多少?

  2. 議一議:我國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是不是已經基本做到有法可 依?

  承接:有法可依,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和基礎。是指國家有著比較完備的法律,國家和社會各方面的關係,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法有根據,司法有準繩,公民活動有章可循,行為有法可依。

  【討論】對下列案件,如果你是法官,會作出怎樣的判決?

  呈現討論題:一個父親,將他罪惡多端,橫行鄉里的兒子打死,父親認為自己為國家和社會除掉了一個毒瘤,村民稱讚該父親“大義滅親”。法律將會如何作出判決呢?

  在學生討論後,教師引導學生認識到這個父親的行為是違法行為,要受到刑法追究的。法律規定了我們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這個父親雖然有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但他沒有剝奪兒子生命的權利,他做了就是違法 行為。因此,我們每一個人都要嚴格遵守法律,嚴格依法辦事,做到有法必依。

  教師再一次設問:面對作惡多端,橫行鄉里的兒子,這個父親可以怎麼做? 學生討論略。 【我做法官】

  由學生甲乙丙丁分別扮演某村民、小偷。兩警察,演繹教材079頁“小偷狀告失主”典型案例。表演完畢後,展現討論題:

  1 小偷與失主已經私了,法院為何還要判決小偷有罪?

  2 假如你是小偷狀告失主案的審判長,你將做出怎樣的判決?

  承接:執法必嚴,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關鍵,是指執法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實施法律,思堅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典型案例】 展示《田鳳山一審被判無期徒刑》案例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 記者田雨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7日依法對國土資源部原部長田鳳山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田鳳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3年期間,被告人田鳳山利用其擔任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36萬餘元。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 學生討論:

  1 田鳳山案發前,擔任過哪些職務? 2 田鳳山被判刑,給我們哪些啟示?

  教師引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誰觸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依法治國要堅持違法必究,對一切違法行為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

  【教師小結】依法治國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提條件,有法必依是中心環節,執法必嚴是關鍵,違法必究是重要保障。

  第二課時

  【活動匯入】

  使學生明白“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貪贓枉法者最終受到法律制裁。

  【你說我說】人的一生中有可能要與哪些政府部門打交道?

  承接:政府機關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政府能否依法行政,直接關係到老百姓的生活質量的高低。

  【課堂辯論】

  以權大還是法大為題,全班學生分正反兩方展開辯論。 正方:權比法大 反方:法比權大

  【案例分析】

  湖北省天門市優秀企業家陳遠豪因不“聽”市領導的“話”,先市被“雙規”,爾後被批捕,最後被當地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經過艱難抗爭,2003年3月13日,二審法院依法正式宣佈陳遠豪無罪。

  市政府要陳拿出200萬元彌補財政缺口,陳不同意;當地稅務局想向陳借錢用與發工資,被陳回絕;市領導視察了陳領導的企業後,又不想留領導吃飯。 問:1陳遠豪為什麼被判處有期徒刑? 2本案留給我們什麼啟示? 承接: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其權力,依法處理國家各種事務,依法行政的重心和實質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權。

  【議一議】展教材081頁“聽證會”材料

  問:舉行聽證會對各級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分別有什麼作用? 在小組討論、交流的基礎上,教師給予必要的引導。

  【案例回放】 轟動全國的“殺妻冤案”當事人佘祥林及其家人與湖北省京山縣公安局簽訂了國家賠償協議書,共獲國家賠償45萬元。當年為佘祥林案作“良心證明”的天門市石河鎮姚嶺村村民倪新海、聶麥清共獲賠2.5萬元。根據賠償協議書,佘祥林在國家賠償請求書中提出賠償傷殘賠償金、醫療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賠償請求總計126萬元。雙方協商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京山縣公安局一次性賠償佘祥林226000元。

  四川某縣一位負責人,當檢察機關準備逮捕他手下一位貪汙、受賄的干將時,這位“大人”竟自恃“權威”,號令檢察官:不經我批准,不準逮捕。後又百般阻擾,結果自己也因犯妨害公務罪而鋃鐺入獄。此類毫無法治觀念的官員,在現實生活中,恐不少見。 設問:1佘祥林為什麼能得到國家賠償? 2這兩則材料給我們什麼啟示?

  【教師小結】 略

  【課堂拓展】如果和行政機關發生糾紛,你會怎樣處理? A、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B、到其上一級主管機關尋求解決 C、民不與官鬥,認了 D、沒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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