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資產管理公司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的問題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7日

  一、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抵債資產取得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入賬不及時問題。從AMC抵債資產來源看,既有從剝離銀行劃轉接收的,也有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協議抵債或資產置換取得的。後一種情況,基本不存在入賬不及時的問題,但對由剝離銀行直接接收的抵債資產,由於情況複雜,有的銀行已部分處置,有的因移交過程中沒有辦理嚴格的交接手續,而AMC的專案管理人員未及時清理檔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導致未及時入賬,出現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無法入賬的問題。無論是剝離過程中接收的抵債資產還是在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抵債資產,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取得的情況,對這部分抵債資產就很難正常入賬。三是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確定問題。AMC取得抵債資產後,主要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償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之和入賬。抵債資產取得時發生的稅費,按實際發生金額記入“營業費用---業務費用”,不計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但現實中會出現法院裁定或抵債協議未明確抵債金額的情況,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財金[2000]17號第31條規定:“待處置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價”。而公允價值通常指市場交易價格,由於抵債資產種類繁多,並是非標準產品,要尋求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是非常困難的,缺乏可操作性,這給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帶來困難。四是對AMC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勝訴後取得債務人含連帶責任擔保人對次債務人的應收債權在財務上沒有任何體現和反映。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據此,AMC在會計核算中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即應以取得對次債務人的應收賬款衝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科目相應的債權。

  二抵債資產管理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落實不力問題。各AMC內部管理制度均對抵債資產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進行實地盤點,以瞭解抵債資產保管狀況,及時調整賬務,確保賬實相符,但現實情況是,實地盤點制度落實過程中很少有財務人員參與,專案經辦人員也並非都通過實地對抵債資產現狀進行勘查,賬存抵債資產存在毀損、被盜或滅失的風險。二是少量抵債資產存在未經批准擅自留用的情況。特別是AMC成立初期,由於管理不規範,存在房產、機動車輛等抵債資產未經批准擅自留用的違規行為。三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未按謹慎性原則提取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致使會計資訊不對稱,不能真實反映抵債資產貶值和損耗程度。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45條規定:金融企業應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計提專案包括抵債資產。四是AMC財務部門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債資產管理臺賬”,以全面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取得、管理和處置的全過程,通過執行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對抵債資產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抵債資產 “以租代售”的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問題。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規定,上述租賃業務,應按資產賬面價值將其轉入“融資租賃資產”和“經營租賃資產”。對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租賃收入。而實際操作中,AMC採用收付實現制原則直接將當期租賃收入衝減了“待處置抵債資產”科目,不符合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對承租人違約延期付款的情況,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應收賬款債權”科目進行核算。對抵債資產處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超期限處置問題。按目前AMC內部的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為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規定抵債資產股權除外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置完畢。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抵債資產都存在超期限處置問題,這固然有市場方面的原因,但財務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對一時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的處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將處置收入作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衝減“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這種做法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不能真實地反映AMC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

  二、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從財務會計制度上看,由於財政部一直未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僅靠單一的財務制度遠遠不能規範AMC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核算要求。況且,2000年出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主要是規範對政策性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而目前AMC的業務已不侷限於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業務,還包括了大量商業化不良資產的處置業務,情況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財務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現有業務需要。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不統一且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從抵債資產管理制度看,財政部也未針對AMC的實際情況,出臺類似《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的AMC抵債資產管理制度,AMC缺乏統一的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和核算的制度規範和監管標準。

  三從AMC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看,前述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既有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不落實、未經審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賃和代位權確立後的會計核算處理問題等。

  四從AMC的財務體制上看,由於AMC不存在利潤損益核算的問題,財政部對AMC的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的考核,主要以“兩率”現金回收率和處置費用率承包考核為核心。這種財務體制的安排,決定了某些財務核算失去了意義。比如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等。

  三、完善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建議財政部及時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以規範AMC商業化轉型後不良資產處置活動會計核算的需要。同時,應在AMC六年來不良資產處置財務會計核算實踐的基礎上,適時修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進一步規範AMC的財務行為。在具體業務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對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問題,應按合理定價原則,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程式來確定抵債資產的價值,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合理定價來確定入賬的“公允價值”。二是對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應設立“待轉抵債資產”科目進行核算,以杜絕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現象發生。三是對經訴訟由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而取得對次債務人應收賬款的情形,應設立“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以衝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相應的債權。四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應按重新評估認定的市場公允價值,計提“抵債資產減值準備”。五是對抵債資產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賃經營中出現的違約延期支付的情形,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 “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和反映。

  二建議財政部出臺相應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抵債資產管理辦法》,明確AMC抵債資產的管理原則、財務處理、監督檢查、違法違規處罰等,以規範AMC抵債資產收取、保管和處置行為,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切實減少抵債資產的人為流失。通過制定統一的抵債資產管理制度,既可解決目前各AMC內部管理制度不同而導致的監管乏據、標準不一的問題,同時也有利於解決前述抵債資產核算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如建立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等。在抵債資產處置期限問題上,根據AMC六年來的處置實踐,建議財政部參照《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即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起二年內予以處置;除股權外的其他權利應在其有效期內儘快處置,最長不得超過自取得日起的二年;動產應自取得日起一年內予以處置。

  三加強對AMC抵債資產的監督檢查,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方面,AMC要在抵債資產的接收、管理、處置和財務處理等方面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特別是財務部門要建立完整的抵債資產管理臺賬,切實落實抵債資產的實地盤點制度,堅決杜絕抵債資產賬外管理與處置、以非合法方式取得抵債資產、未經批准擅自留用抵債資產等違規行為。另一方面,財政、審計和銀監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AMC抵債資產的監督檢查,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目前各AMC抵債資產核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不合規問題,要在完善相關制度的基礎上責令其儘快自查自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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