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職能相關管理體制論文
會計師事務所是指依法獨立承擔註冊會計師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是由有一定會計專業水平、經考核取得證書的會計師如中國的註冊會計師、美國的執業會計師、英國的特許會計師、日本的公認會計師等組成的、受當事人委託承辦有關審計、會計、諮詢、稅務等方面業務的組織。中國對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管理體制相關論文: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職能 。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職能 全文如下:
[摘 要]
[關鍵詞] 會計師事務所;職能;和諧社會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科學論斷。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介於政府、企業、個人之間,以服務、溝通、監督、協調為主要職能的中介機構,其所具有的特性使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處於超然的地位。
會計師事務所的性質主要表現為:
1獨立性。同政府審計和內部審計不同,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獨立的第三方不隸屬於政府、企業和社會團體,未捲入契約各方的利益關係,正是其工作的獨立性使其具有社會監督性,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能更早地發現問題。
2公正性。會計師事務所為客戶提供各種會計資訊和保證服務,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相關業務進行查證,鑑定其是否真實、合法、合規,據實而言,提出公證。
3專業性。會計師事務所的從業人員都是專業人士,具有專業技術資格認證並在不同型別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4協調性。作為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起的是連線搭橋的中間作用,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能夠協調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一、會計師事務所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職能定位
1、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註冊會計師的主要職能是經濟鑑證。註冊會計師通過接受委託人委託,依法對被審計人的財務報表和會計賬目進行查證,鑑定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否真實、合法,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公認會計原則,並出具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是企業選擇交易夥伴、債權人貸款投放、潛在的投資者選擇股票、稅務部門進行稅收徵管、法院進行經濟判決以及政府巨集觀決策的重要依據。因此,註冊會計師的職責是以向委託方負責為主線,進而擴大到社會公眾,使資訊得到共享。
2、 協調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定。
我們黨之所以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一重大任務,就是因為當前中國社會生活中出現了各種利益矛盾和衝突,人們之間的利益關係亟待協調。會計師事務所在工作時是處於一種中間的第三人的地位,與其服務的雙方並沒有直接的利益衝突關係,這就使得會計師事務所能站在客觀的地位上,看清矛盾所在並在工作中努力協調雙方的利益關係,使雙方能夠通過這一中介心平氣和地討論解決問題的方式、方法,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從管理社會的角度出發,會計師事務所能起到政府起不到、也不應當起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原有的許多服務職能會轉由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承擔,另一方面,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事業也會越來越多地需要註冊會計師提供社會審計等相應服務。會計師事務所的社會監督性在此得以發揮,從而將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地反饋給政府部門,使政府能及時地瞭解到社會的需求,有的放矢的開展工作。
二、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職能作用的因素分析
在現實中,中國會計師事務所在構建和諧社會中並不能很好地發揮職能作用,其問題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1、監管力度不足,法規滯後。
中國註冊會計師制度正處於逐步完善階段,離法制化、職業規範化尚有一段距離。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的監管模式比較特殊,採用綜合監管模式,即國家財政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共同對會計師的職業行為進行監管,但在實質上還是以自我管理為主的監管模式。中國現實中層出不窮的註冊會計師執業違法行為,充分說明了這種以自我管理為主的監管模式力度太小,很難有效地對會計師執業進行監管。同時,對會計師執業規則的法制建設不健全、有關法律法規不配套、法規之間存在法律責任不明確及處罰標準不一等問題,給會計師執業帶來困難,也給執法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在現行法規中,對因審計過失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寥寥可數,如何界定會計師的審計和賠償責任,如何界定投資者的損失,均沒有具體的法規,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法律制度對註冊會計師執業的監管。
2、各種形式的行政干預仍比較突出。
從1998年開始至1999年末,中國已基本完成了會計師事務所的脫鉤改制工作,但許多事務所改制後仍與原掛靠單位保持者千絲萬縷的聯絡,明脫暗掛,依然實行行業壟斷、地區壁壘。如某些地區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的工程審計,外城市或地區的事務所則很難介入。在資產評估領域,行政上條塊分割以及由此導致的多頭領導、重複評估現象仍然十分嚴重。目前,多個部門分別掌握不同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評估結果的確認權,評估機構為了順利開展業務,不得不申請多項評估資格證書。
3、從業人員數量不足,素質參差不齊。
同志曾講過中國經濟發展需要“3個30萬”,其中之一就是指30萬註冊會計師,而目前中國執業註冊會計師僅有6萬餘名,而通過考試取得資格的還不足一半。事務所大多數註冊會計師還是早期考核通過的年齡較大的一批人,而具有較全面的知識結構、熟悉國際會計準則和國際慣例、能熟練應用計算機和外語的高水平專業人才非常缺乏,人員老化、知識老化已成為發展的“桎梏”。加之當前會計師事務所經營以利潤為導向,在後續教育、人力資源開發培訓方面投入明顯不足,因此後續教育往往流於形式,未能達到改善註冊會計師創新意識與專業發展能力的效果。這些問題嚴重製約著會計師事務所服務領域的擴大、執業質量的提高。
4、職業道德有失規範。
審計中所存在的問題並非完全是由於技術上或程式上的失誤造成的,審計人員的日常行為和工作態度有時會成為問題的癥結所在。這類行為通常包括:1審計人員未能認清其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一味地以賺錢為目的。2與客戶存在利害關係,不能保持應有的獨立性。3違反職業道德準則的某些特定要求,如以低價策略分成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招徠和保住客戶、承接與審計業務不相容的其他職務或服務、接受客戶的佣金等。
5. 風險防範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經濟業務的日趨多元化、複雜化和專門化,使得註冊會計師的工作負擔日益增加,所要兼顧的範圍日益擴大,隨之而來的審計職業風險也越來越大。近幾年,中國先後出現了“深圳原野”、“億安科技”、“海南瓊民源”和“銀廣廈”等案例,涉及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訴訟案件有著明顯的上升趨勢。這些案件給會計師事務所的信譽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三、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職能的對策建議
如上因素的影響使得會計師事務所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職能作用受到影響,因此,完善會計事務所職能解決會計師事務所目前存在的問題,使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出應有的作用非常重要。
1、健全法規制度,加大行業監管力度。
完善現有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註冊會計師依法從業的法規依據,儘可能地對註冊會計師所承擔的責任作出說明,用良好的制度來約束所有當事人的行為。行業管理的重點是明確行業發展方向及其政策,制定競爭規則。註冊會計師協會要建立業務質量技術鑑定、違規懲戒機構,建立和完善質量監督體系,開展實地檢查,認真做好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年檢工作。提高行業監管和行業自律的權威性,淨化註冊會計師執業環境,促進公平競爭。
2、突出會計師事務所規模效應。
規模化是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趨勢所在。中國有幾百家特大型國有企業,資產多達十幾億元至幾十億元,對其實施審計的事務所必須具備相當的規模才能勝任;隨著中國會計市場的放開,國際會計公司的進入,加上國內事務所要加入國際會計市場的競爭,走規模化經營的道路才是國內會計師事務所的惟一出路。通過規模效應可以節約成本,提高競爭力;可以降低風險、擴充套件經營邊界;還可以帶來人員結構的專業化和全面化,提高人力資源質量。
3、拓展業務領域,開發潛在會計服務市場。
中國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存在明顯的單一性和侷限性。傳統的審計業務收入佔據較大份額,最高的佔到年業務收入的99%,大量潛在的會計服務市場尚未得到有效開發。而從國外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來看,會計諮詢和會計服務業務發展迅速。據統計,如今的“四大”審計業務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僅在30%左右。當前在以資訊科技為標誌的知識經濟時代,不僅審計的內容擴大、程度加深,而且審計工作的功能也有了實質性的擴充套件。中國會計師事務所應進行新一輪的業務重組,明確業務重點,減少新興業務與傳統業務的衝突,以增加收入。
4、加強風險控制,建立有效監督和檢查機制。
隨著會計師事務所規模和業務範圍的擴大,其風險點也隨之增多,如果有一個風險點出現問題,不僅會造成經濟損失,而且會對整個會計師事務所的形象、品牌甚至生存帶來很大的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聘請熟悉和精通法律的法律顧問,審計人員也可以經常同法律顧問探討執業過程中所有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一旦審計工作中出現有關的問題,可以借鑑國際會計公司的做法對審計風險進行控制。通過建立質量自檢體系,抽調精幹人員組成質量巡視小組對各業務部門、分所或成員進行經常性、不定期的檢查,防患於未然;也可採取購買專業責任保險將執業風險部分轉嫁給保險公司等措施,以增強自身風險防範能力。
5、重視人才培養和職業培訓。
在專業人才培養方面,國家應增加對註冊會計師行業人才教育的投資,支援會計師事務所與高等院校合作培養註冊會計師專業人才。加強對事務所現有從業人員的後續教育。除了進行必要的專業技術培訓外,還要加強計算機、電子商務、外語和特殊業務知識等的培訓。適時開放國際合作市場,充分利用國際知名會計公司的技術資源和培訓機制,加快中國註冊會計師達到國際水平的步伐。
[參考文獻]
[1]劉明輝,孫坤,徐平.審計[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2]張力學.發揮審計職能作用促進和諧社會建設[J].人大研究,2006,1.
[3]陳秀芳.淺談政府審計與社會審計的協調[J].北方經濟,2005,3.
略論我國金融會計風險防範體系的完善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