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任審計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4日

  離任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形式,也稱任期終結審計,是指對法定代表人整個任職期間所承擔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查、鑑證和總體評價活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研究現狀述評與改革

  摘要: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我國政府審計領域的新興產物,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創新。本文在對國內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研究現狀述評的基礎上,針對國內研究的不足,分別從審計署牽頭制定該項審計工作的制度規範、審計方法的創新、重視審計案例的運用和發揮政府部門內部審計監督作用四個方面,對我國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提出改革建議。

  關鍵詞:自然資源資產離任 審計研究 現狀述評

  一、引言

  作為公共物品的自然資源,政府接受了社會公眾的委託對其進行管理,並對該資產的所有者即社會公眾承擔公共受託責任。而領導幹部作為政府的管理者,要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承擔主要責任。由於政府部門與社會公眾間存在著明顯的資訊不對稱和利益不一致,為了確保領導幹部對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的合法、合規性,社會公眾有必要對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對自然資源資產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恰當的監督。於是,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應運而生。從政府管理自然資源資產的實踐來看,由於經濟發展水平一直是衡量領導幹部政績的“標尺”,領導幹部便寧願犧牲資源也要發展經濟,且在離任或退職時,也難以對其行為追究責任,該問題也引起了黨和政府的持續關注。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更是將國家對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視上升到戰略的高度。目前,我國還沒有系統的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框架,使得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和現實性。

  二、我國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研究現狀述評為了瞭解國內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研究文獻的總體情況,本文分別以“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為主題和篇名,運用中國知網進行搜尋。截至2015年8月底,涉及該主題的文獻除報紙有60篇。同時,為了保證研究結果的相關性,本文去除檢索文獻中的專題研討會通知3篇,篩除與主題無關的文獻5篇,其中對同一作者主題相似的論文不重複計算,除去5篇,最後對篩選出的47篇文獻計量分析。下面,分別從不同角度闡述分析結果:

  一從論文數量和發表期刊角度

  目前國內研究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論文數較少,其中少數發表在核心期刊上,大多數刊登於省級公開發表的刊物上。若將研究傾向於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論文排除在外,單純研究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論文數就更少了。同時,文獻均以期刊為刊載物,在碩士和博士畢業論文中均沒有此類研究,篇幅的侷限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該研究的理論深度。

  二從論文發表時間角度

  上述文獻大多集中於2014年以後發表,這可能與2013年底《決定》中對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的規定,2014年初,在兩會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中的“努力建設生態文明美好家園,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另外,企業在其生存環境的推動下,出於不同目的重視綠色競爭力的同時,也引發了國家審計工作向自然資源方向的拓展。

  三從研究內容主題角度

  根據文獻的分佈表及研究主題,對文獻研究內容分析。

  1.問題對策類研究。從文獻的統計結果看出,這類研究最多,如祝素月、夏晶晶,2014;馬智娟、宗耀星,2014;董賢磊,餘芳沁,2014。問題主要涉及審計主體權責不明、物件難以界定、依據不健全,專業性強及工作任務繁重、自然資源資產資訊收集難度大及結果問責難以貫徹等。同時,大致從各政府部門聯合開展審計工作、重視審計隊伍的專業素質、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資訊系統、期中與離任審計結合和風險導向審計等方面,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2.關鍵性問題界定研究。與問題對策類研究不同的是,這類研究主要基於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本身,為實踐提供理論基礎。例如,陳獻東2014從審計主體、目標、物件範圍和內容四個方面對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進行研究,認為審計主體不僅僅是國家審計機關,還包括內審機構、中介機構和社會大眾;通過對審計根本目標和具體目標進行定義全面概括了審計目標;認為審計物件範圍主要包括土地、礦產、水、海洋等自然資源;審計主要內容是自然資源資產使用、管理和監管情況。張巨集亮、劉戀和曹麗娟2014通過專題研討會綜述形式就審計目標、審計主體與範圍、審計內容與方法和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方法等方面將目前與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相關的主流觀點進行彙總。

  3.理論框架研究。這類研究的論文還比較少,具有代表性的是蔡春、畢銘悅2014從理論層面分析了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基本動因和基礎理論,剖析了構建理論框架的十個關鍵性問題。此外,與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相關係數較高的研究主要是自然資源資產及環境審計方面的研究。如,張巨集亮、王秀華2007結合國際關於自然資產審計的理論與實踐成果,初步探索了我國自然資產審計的理論框架,並探討了自然資產審計與自然資產會計的銜接。

  4.基於離任審計視角的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研究。在統計文獻時發現,國內關於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研究有些是以資產負債表的編制為側重點。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耿建新教授2014在研究了國外已有的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探索了國內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編制方法、要素及結構,豐富了離任審計的審計線索與證據。此外,從著作文獻資料來看,國內已有學者對與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較相關的環境審計進行了較為系統的研究,如蔡春、陳曉媛2006編著的《環境審計論》一書較為系統地構建了環境審計的框架。雖然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環境審計有很多相似之處,但由於其受政府審計特性的約束,在內容和性質上與環境審計還是存在差異,環境審計的研究方法和理論並不完全適用於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研究。從上述多角度分析結果和掌握的資料來看,國內涉及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研究並不多,研究重點多是基於操作層面的問題和對策,缺乏制度層面的深入系統研究。但是,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制度建設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應從其中的關鍵性問題入手,本文就目前國內在該項研究還未涉及的一些關鍵領域提出改革建議。

  三、我國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改革建議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與我國現有的審計工作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我們應深入瞭解該審計工作特點及我國自然資源資產的實際情況,在通用審計制度建設的基礎上有所創新,以扭轉國內研究匱乏、實踐鮮有成效的局面。

  一審計署牽頭抓緊制定自然資

  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制度規範目前,我國只有很少的法律和規章對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有所涉及,且規定都不明確、可操作性弱。相關部門雖已制定了與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有關的法律法規,如《環境保護法》《節約能源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為該審計工作提供了審計依據,但缺乏可操作性。同時,作為調整審計關係的行為規範與工作指南的最高準則,《審計法》與《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也沒有明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剛性規定及詳細準則。強制性和可操作性制度規範的缺失,是我國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舉步維艱的重要原因。鑑於以上問題,我們可採取以下措施:

  1.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規範應由審計署牽頭,並與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協同制定。從審計工作的權威性及政府在社會變遷中的主導作用來看,政府提供製度規範的成本要遠遠低於其他組織,並能以最快的速度踐行規範。政府的具體哪個部門擔此重任呢?從國際經驗來看,多數與環境相關的規範的都是由審計機關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而我國,作為被審計物件的自然資源資產的管理部門是不能成為制度的制定主體,而應是重要的參與力量,否則將影響到制度的可行性。

  2.提高法律和規章的強制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要修改關於政府審計工作的有關規定,增加對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強制要求。二是利用《審計法》《會計法》等法律修改的機會,將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寫入法律。此外,制定規範時,必須考慮與我國的各種與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相關的環保法規及會計、審計準則規範等有關條款的協調,避免操作上的混亂無序。

  二創新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方法

  根據對一般審計方法的定義,筆者認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方法是指國家審計人員在對被審計單位領導幹部任期內關於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的情況審計的過程中,根據相關的標準、收集審計證據、做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而採取的各種手段的總稱,其應包括常規審計方法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特殊審計方法。由於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特殊性,其審計方法應在傳統審計的方法上有所創新。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方法的創新可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1.傳統審計方法的特殊運用。由於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從環境審計、政府審計中分離出來的一個審計分類,有些傳統審計方法也能滿足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需要,即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傳統審計方法的特殊使用。如專家法,即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過程中,可聘請相關學科的專家輔助審計,以彌補現有審計人員專業化水平不足的缺陷。

  2.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特殊的審計方法。

  1拓展常規審計內容。在常規審計中融入對領導幹部任期內管理自然資源資產受託責任履行情況的監督內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不僅包括對財政收支審計,還包括自然資源產管理系統的審計、政策制定、實施過程審計等。

  2審計分析方法的創新。考慮到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專業性,應創新相應審計分析方法。如,機會成本法,適用於對因耕地佔用、廢棄物佔地等原因造成的損失的計量;GPS檢測法,利用GPS系統進行區域性的防護林保護工程、耕地開發等審計;風險導向分析法,可用於對跨年度成本預測和效果評價分析。

  3審計評價方法的創新。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中,主要有以下評價方法:主客觀因素評價法,分析領導幹部在對自然資源資產管理中的行為或事項源於主觀創造力或主觀過錯,還是源於客觀因素;責任區分評價法,包括區分不同責任之間及責任人之間的界限,使責任清晰明確。

  三重視併發揮政府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監督作用

  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時,有效發揮政府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監督作用,可彌補審計力量的不足,形成審計合力。一方面,該項審計工作任務繁重、專業性強,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任務和審計力量的矛盾突出,難以做到對審計工作的全覆蓋。另一方面,對自然資源的汙染、損害行為往往存在滯後效應和長期性,而政府部門的內部審計能及時評價和監督領導幹部在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方面的日常行為,為離任審計提供了及時、準確的審計證據,提高審計結果的可靠性。如何有效發揮政府部門內部審計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中的作用呢?

  1.制定相應的政府內部審計工作的制度規範及操作指南。具體來說,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有關規範中加入對政府部門內部審計的強制要求;另外,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建立一套內容具體、易於操作的政府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內部審計制度規範,使內部審計人員對本單位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有章可循。

  2.加大政府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培訓,適應專業化審計的要求。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中,政府內部審計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然資源管理的標準和政府會計核算準則,監督並評價本單位領導幹部對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的公允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待條件成熟時,可考慮建立政府內部審計師制度,並將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納入考核中,提高政府審計的准入門檻。

  四重視對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案例的運用

  目前,我國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目標、物件、方法、內容等還未統一,可審計工作卻未因審計標準的缺失而止步不前。例如,貴州省委將對領導幹部的責任審計擴充套件到自然資源資產領域,並率先在一些市縣開展試點工作。為了彌補審計標準的不足,審計部門應總結並提煉這類實踐中折射出的審計理論與方法,形成審計案例供政府審計人員學習。具體操作如下:

  1.審計機關可與一些財經高校合作總結更多的審計經驗,以案例的特徵分類形成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案例集。如《水審計———各國最高審計機關的經驗》的編制者收集了各國關於水資源的審計工作報告,並根據水的不同用途整合出不同類別的審計案例,並分析不同類別審計案例的審計範圍和方法。

  2.通過進行案例教學和經驗交流,將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案例集在審計人員中推廣。審計人員應重點學習如何制定並實施審計計劃、採用哪些審計方法、怎樣發現疑點並追蹤審計、如何取得有效的審計證據並做出審計決定等。因地制宜,將審計實踐案例成功運用於當地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實務中。

  參考文獻:

  1.蔡春,陳曉媛.環境審計論[M].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6.

  2.董賢磊,餘芳沁.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相關問題及建議[J].商業會計,2014,18:76-78.

  3.馬志娟,宗新星.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及責任追究研究[J].財政監督,2014,8:65-68.

  4.祝素月,夏晶晶.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思考[J].財會研究,2014,5:67-69.

  5.陳獻東.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若干思考[J].審計研究,2014,5:15-19.

  6.張巨集亮,劉戀,曹麗娟.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專題研討會綜述[J].審計研究,2014,4:58-61.

  7.蔡春,畢銘悅.關於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理論思考[J].審計研究,2014,5:3-5.

  8.張巨集亮,王秀華.我國政府自然資產審計理論框架的構建[J].財會月刊,2007,2:47-49.

  9.耿建新.我國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編制與運用探討———基於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視角[J].中國內部審計,2014,9:15-22.

  範文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結合探討

  一、推行國企領導幹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意義

  一有利於預防國企領導幹部腐敗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有利於進一步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我們知道,進行任職監督與離職審計,是加強領導幹部勤政廉政的重要舉措之一。領導者怎樣正確使用自己手中的權力,依法行政,科學合理地分配、管理和使用現有資金,是關係到我國經濟建設持續穩定快速健康發展的關鍵所在。目前,我國對於領導幹部的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效果來看,依然存在著一些極為突出的困難與問題。綜合分析產生這些困難和問題的根本原因,都與一些領導幹部沒有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沒有認真履行自身所肩負的職能職責有著很大的牽連。因此,我們只有通過全面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不僅可以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那些無視國家財經法紀,以權謀私、貪汙受賄、弄虛作假等侵佔國有資產的行為,而且可以進一步提高領導幹部不斷提高駕馭經濟管理水平,增強遵章守紀意識以及自我制約能力。

  二有利於國有資產安全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安全管理。目前,從我國的實際來看,特別是在深化改革開放過程中,有的領導者以合資、聯營、對外招商引資、辦企業等為幌子,把國有資產逐步轉為集體資產,甚至是個人財產,並從中牟取暴利,導致了我國國有資產的流失現象極為嚴重。而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機結合,則可以有效地遏制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不良現象,確保國有資的產保值和增值。

  二、實現國企領導幹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表現形式

  一實施群眾監督

  進行群眾監督,其具體操作程式就是,通過從會討論決定以後,由組織部門牽頭組織,通過新聞、媒體、張貼公示、公告等有效形式,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進行任職或者離任公示,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一般情況下,公示期限通常為7天。如果對於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幹部公示沒有問題的,則可以按照正常任職程式履行手續。但是,如果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幹部公示存在問題的,則需要由同級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牽頭,組成專門的調查組進行調查與核實。經核查確實存在一定問題,但又不足以影響領導幹部任職或離任的,可以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一步履行和完善有關任職或者離任手續。而對於確實存在比較嚴重問題,並可能影響整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則需要對任用人員和有關問題進行復查審議,並需要做出相應處理的決定。此外,對於構成嚴重違紀違法的,則需要報請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二實施執法監督

  執法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有效形式。對此,我們可以由組織部門向審計機構發放審計委託,然後由審計機構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有關領導幹部進行經濟審計,內容主要包括領導幹部任職期間落實有關財經法律、政策、收支、投資、負債以及經濟管理等情況,並進行全程審計、監督與管理。可見,推行執法監督,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三實施自我監督自我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根本形式。目前,自我監督的形式主要是同級監督或下級監督上級,對此,這就要求領導幹部既要有高超的領導藝術,同時又具有自覺接受來自各方不同級別監督的意識。各級組織部門必須把對本單位領導幹部的任期監督列入正常化、法規化管理,上級領導部門也把所屬各級領導幹部任期監督列入考核指標,這樣,從上到下、從下到上密切配合,上下聯動,形成領導幹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效約束機制。四實施組織監督組織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重要形式。因此,我們必須以審計部門提供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為前提和基礎,進一步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幹部進行科學有效的監督,並切實做好任職或者離任的有關財務交接工作。此外,對於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幹部,在進行交接時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交接工作,並認真填寫任職或者離任財務交接情況說明書。在開展這些工作過程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門必須全程進行監督、指導和幫助,確保交接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值得一提的是,並依法按規定確定監督交接的有關人員。這樣做的最終目的,就是要讓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幹部真正們認識到自己所應承擔的財務經濟行為以及有關責任。

  三、當前國企幹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審計監督工作流於形式

  審計監督工作流於形式,是當前對國企幹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實際上,雖然我國已經有了相應的任職和離任審計的規定。但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由於少數國企領導幹部的思想不夠重視,認識不到位,唯我獨尊,我行我素,辦事不按程式,個人說了算。在目前主要依靠下級監督的大環境下,職責權力有限,審計監督顯得十分乏力和無力,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嚴重影響制約了國企領導幹部任職和離任審計監督職能的全面發揮。

  二審計監督職責不夠清晰

  一般情況下,我們開展審計工作的最終目的,就是要充分發揮相關職能部門的作用,既做到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又促使人才資源能量最大限度的發揮。然而紀檢審計監督部門是國有企業本單位的一個下屬部門。目前比較普遍存在著:審計上級怕丟位子,審計同級怕丟面子,審計下級怕丟票子的“三怕”現象,嚴重影響了審計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加上有些紀檢監察幹部本身專業業務水平有限,即使事後發現離任的國企領導幹部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是領導幹部自身的問題,不會追究紀檢監察審計工作的責任。

  三審計監督機制不夠健全

  目前,從我國的實際來看,所執行的國企領導幹部任職或者離任審計的工作規定、法律法規等都是上個世紀研究制定的,不僅內容極為簡單,而且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新形勢下我國各項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並已不能適應任職或離任審計工作的現實需要了。此外,也會經常出現移交過程中輕率了事、敷衍應付等現象。甚至有的接交手續不夠齊全和完備,新任同志常使因資料不齊、底數不清等問題和困難而無法正常開展工作。另外,也有可能出現因離前任領導履行職責不夠到位,導致了新任職的領導接任不久便暴露這樣那樣的具體問題。

  四審計監督作用難以發揮

  當前,在我國一些單位的審計過程中,在正常情況下,往往是下級審計上級,而且審計監察人員是國企本單位任用的,因而導致任職或離任審計工作都只是走走過場,流於形式,敷衍應付。這樣一來,就必然導致了審計監察工作領導要你審你就審,不要你審你就沒法審,失去了審計監察工作應有的作用。往往造成了審計報告進口袋的結果,形成了審歸審、審白審等不良現象。

  四、實現國企領導幹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對策

  一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就需要我們本著對國家、對人民負責以及統一、科學、高效的基本原則,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備、依法辦事、善於創新、勤政廉政的國企領導幹部選拔上來。這其中最為關鍵的就在於必須進一步健全完善人事任免體制,而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則為其中重中之重的一環。實際上,堅持把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切實開展國企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切實把對人和對事的監督結合,進而使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的內容更加全面、渠道更加寬暢,資訊更加真實,範圍更加廣泛,效果更加明顯。所謂國企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就是指審計部門受組織管理部門的委託,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對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的監督、分析和評價的具體行為與活動。一般情況下,對國企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有任前、任中以及任後經濟責任審計三種。因此,審計結果可以作為評價、分析和判斷領導幹部從事經濟工作的素質、決算水平以及履行經濟職責的重要依據。因而比起考察評議結果而言,就更具有準確性、客觀性和科學性,進而使得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都能實現定性、定量分析的有機結合。

  二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工作效果

  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工作效果,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重要舉措。這是因為,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以後,我們可以把審計結果作為國企領導幹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以及駕馭經濟能力的綜合評價,也為組織人事部門考察國企領導幹部提供了科學的參考依據。此外,通過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結合,可以幫助審計部門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值得一提的是,通過任職監督或離任審計,可以加大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力度,促進領導幹部進一步提高廉潔自律意識,也可以進一步增強領導幹部的勤政廉政意識,進而推動黨風廉政建設的全面深入開展。

  三加強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

  加強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關鍵策略。只有通過加強宣傳教育和管理,提高領導幹部對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重要意義和作用的認識,自覺接受並切實做好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此外,把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作為考核幹部任職重要指標,不僅可以進一步規範國企領導幹部的監督與管理,而且也是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關鍵渠道。在此基礎上,我們必須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的組織機構、明確職責,為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夯實基礎。

  四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機制

  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機制,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根本途徑。對此,我們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體制機制,逐步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質量和效率。首先,要組織安排好國企領導幹部任職或者離任述職報告,要把審計物件以及內容重點放在任職期內負責的各項工作的完成情況、工作措施和主要成績、存在問題等方面。其次,要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進而可以全面深入地瞭解掌握領導幹部在任職期內履行職責職能的情況。再次,要組織開好審計報告徵求意見會議。必須本著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廣泛徵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最終形成科學、客觀、公正的任職或者離任審計報告。此外,需要我們建立相應的綜合評價體系。即任職或離任審計要根據有關職能職責,對任職或者離任的國企領導幹部執行政策法規、財務狀況、資產管理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情況進行科學客觀的評價。同時必須建立健全違法違紀線索移交報送機制。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線索,需要及時移交有關部門立案查處。

  五、結束語

  總之,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機結合,是一項涉及到國有企業的領導幹部行政管理、經濟管理、組織考核、監察審計、群眾監督等方面的系統工程。因此,我們必須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積極協調,明確職責,相互配合,溝通聯絡,紮實有效地開展號國企領導幹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工作,並切實在計劃、實施、考核、監督和管理等方面做到統籌安排,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努力形成合理、合法、高效、科學可行的監督制約機制。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變事後監督、事後審計為事前監督、任前審計,促使國企領導幹部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逐步走向良性發展的軌道,真正發揮其發展國企、繁榮國企的應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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