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效益審計論文
現行專案審計主要是針對專案的合理合法性進行監督,但對審計的績效卻關注較少,導致審計過程低效,審計結論指導性差。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歡迎瀏覽。
篇一
《 工程專案效益審計 》
摘要:工程專案包含四層意思:一是工程專案是通過招投標活動而確立的;二是工程專案是責任單位通過施工安裝過程後形成的;三是工程專案竣工要由使用單位驗收合格後才能交付使用;四是工程專案的市場價格要由建設單位的批覆才能確認。由於工程專案包含這四層意思,因而工程專案效益審計也應從這四個環節進行實施。
關鍵詞:專案 效益 審計
工程專案是企業通過招投標活動、制定施工方案、勞動工具對勞動物件進行施工安裝過程、經使用單位驗收合格後,最終由建設單位批覆確認工程專案市場價格的完工產品。從工程專案這一含義中,可以理出四層意思:一是工程專案是通過招投標活動而確立的;二是工程專案是責任單位通過施工安裝過程後形成的;三是工程專案竣工要由使用單位驗收合格後才能交付使用;四是工程專案的市場價格要由建設單位的批覆才能確認。由於工程專案包含這四層意思,因而工程專案效益審計也應從這四個環節進行實施。現在分述如下:
一、工程專案招投標活動中的效益審計
建設單位的工程專案的標的價格,是根據國家有關該工程專案的價格政策及實物工作量等因素確定的。作為國家投資落實和管理的單位,它有完成和節約國家投資雙重職能。因而建設單位的工程專案的標的價格,一般情況下要低於國家在該專案上的投資額。建設單位為了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該工程專案,但又要在不影響工程專案質量的前提下節約投資額,所以要向社會進行公開招標活動,以達到完成投資及節約投資的目的。當施工單位得到建設單位該工程專案要進行招標的資訊後,經營開發部門要在規定的時間裡進行編標活動。施工企業現有的管理水平到底怎麼樣?是否達到同行業的先進水平?應該做到胸中有數。如果施工單位現有的管理水平達不到同行業的先進水平,它根據自己現有的管理水平編制的標書,中標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施工企業現有的管理水平達到了同行業的先進水平,它編制的標書,中標的可能性就大。如果施工企業現有的管理水平高於同行業的先進水平,它編制的標書,中標的可能性就更大。如果施工企業現有的管理水平達不到同行業的先進水平,為了中標,只得按照同行業的先進水平來編制標書。作為內部審計部門,就要分析、比較在兩種管理水平下兩種標書的價格,計算出差異額,明確先天性虧損的情況,讓企業領導深知,要不發生先天性虧損,只有加強企業管理,讓自己的管理水平達到同行業的先進水平乃至更高,才能確保企業的正效益。
二、專案部在實施責任成本控制過程中的效益審計
施工單位將中標的工程專案的價格,要分成兩塊:一塊為工程的降造費用,作為企業管理費用和利潤的來源;一塊為工程專案責任成本,作為專案部工程費用控制的上限。作為內部審計部門,就要看本企業在對中標的工程專案的價格分劈的依據是什麼?是否根據工程專案的實物工作量,在現有的管理水平下,並根據市場的供求情況,按照先進、合理的原則,測算出所需料費、工費、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及間接費,確定工程專案的責任成本。在確定工程專案的責任成本的前提下,再來確定工程專案的降造款。如果是這樣,工程專案價格的分劈是合理的。如果企業根據年度目標利潤和管理費用等佔年度施工產值的比例,來確定工程專案的降造款和工程專案的責任成本的,那麼,這樣的分劈是不合理的。審計部門要測算出工程專案在兩種分劈方法下的差異額,是正數,還是負數,從而可知工程專案責任成本的預測數的合理程度,以期在對工程專案責任成本審計時應考慮的因素。
工程專案的責任成本可分解為責任預算料費、工費、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及間接費等。工程專案部應嚴格按照責任成本對專案費用進行控制。從傳統的工程專案效益審計來說,審計的重點是工程專案責任成本執行情況如何,計算出總的盈虧數,然後計算出各類費用的盈虧數,再分析各類費用盈虧的原因。本人認為,工程專案的效益審計,在做好傳統的事中、事後審計的同時,要更多地走向專案的事前審計。因為事中、事後審計畢竟是滯後審計。當然事中審計要優越於事後審計,它對專案增加效益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事後審計是工程專案完工後的審計,它只能對工程專案反映的盈虧進行核實與評價。而事前審計的職能全然不一樣,它在工程專案開工前就介入審計,從源頭上把好工程專案的效益關。通過獨立客觀的審查評價活動,改進專案部的分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專案部實現其目標。在進行事前審計時,應重點關注工程專案施工方案的制訂是否體現瞭如下原則:
確定的施工方案必須從實際出發,切實可行,有實現的可能性。因為工程專案在資源和技術上有一定的要求,如何將現有的條件或在一定時間內能爭取到的條件與其相吻合,這是首要考慮的問題。只有切實可行的施工方案,才是積極的、先進的和經濟的。
確定的施工方案必須保證滿足合同工期的要求。建設單位對工程專案的工期要求,這是市場經濟執行的客觀需要。如果施工方案的實施能夠保證工程專案在規定的工期內完成,就不僅能取得微觀效益,同時還能取得巨集觀效益。這是一項雙贏的工作。因此,專案部的施工方案如何保證滿足合同工期的要求?這就要求專案部在施工組織上要統籌安排、均衡施工;在作業上要採用先進的施工技術和工藝;在管理上要採用現代化的方法進行動態管理。只有這樣,建設單位對工期的要求才能變為現實。
確定的施工方案必須保證施工的質量和安全。工程質量第一、安全第一,這不是一句空話,而是由血的教訓凝成的一句警語。如果工程發生了質量和安全問題,不僅會增加工程的成本,而且會給社會帶來不良的影響。這就要求施工方案要有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技術規範、操作規範和安全規程等規章制度。只有這樣,工程專案的質量和安全才能得到控制和保證。
確定的施工方案必須保證責任成本的實施。企業生產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生存、發展和獲利。如果一個工程做下來,不能保本,發生了虧損,這與企業的生產目的相違背的。長此以往,企業就會無法生存,直至歇業倒閉。這就要求專案部根據總的責任成本按照實物工作量分測成責任人工費、責任材料費、責任機械費、責任其他直接費和責任間接費,使施工方案的實施不能突破專案的責任成本。應該說,合理的施工方案是最經濟的,它注重內部挖潛,注重最終效益;目標的責任成本是可控制的,它要求方案最優,要求全程監控。
三、工程專案竣工交驗活動中的效益審計
工程專案竣工交驗活動中,會發生一定的人工費、材料費、其他直接費和間接費等,不同的專案,所佔的比重也有所不同。專案部應根據工程專案大小和特點,事先測算出竣工交驗活動中的預算責任費用,以此來控制成本費用的支出。如果工程專案竣工交驗活動在規定的時間裡或提前結束,說明前期工程施工是到位的,成本費用的控制也得以保證。如果事與願違,延長了交驗時間,這說明前期施工方案的實施還存在一定的問題。要進行補缺,要達到驗收的技術標準,這就要化費相應的成本費用。這塊成本費用就是竣工交驗活動中的超支數。如果前期工程施工相應環節這塊成本費用沒有節約下來的話,那麼整個工程專案由於施工方案某些環節沒有認真實施,導致竣工交驗活動中出現了問題,從而增加了成本費用開支。因此,通過這項審計,可以發現問題,找出解決問題的途徑,以示專案部下不為例。
四、工程專案最終價格確認過程中的效益審計
工程專案竣工交驗後,專案部要以最終完成的實物工作量按照預算單價編制工程決算資料向建設單位報送審價,由建設單位稽核通過後確認該工程最終價格,並批覆同意,資金到位。在這過程中,專案部應注意工程預算工作量與實際工作量的差異,預算單價與實際市場價的差異。如果預算確實存在考慮不周的地方,而工程專案的完成確實需要這麼多投入的話,這些差異是合理的。施工單位要以積極的態度,以確鑿的竣工資料,做好溝通工作,做好工程專案有關調概方面的工作,以爭取得到通過調概工作後的另一塊收入。這樣,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就相互配比,企業的經濟效益就得到了完整的體現。
總之,工程專案效益審計是一項系統工程,它涉及到企業管理的方方面面。通過工程專案的效益審計,不僅要理清效益產生的各個環節,更要參與產生效益各個環節的管理,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提升企業的競爭能力,增加專案的動態效益和最終效益。
參考文獻:
[1]《工程專案責任成本管理與控制》任漢波等編著, 中國建材工業出版社,2001.6
篇二
《 BOT專案審計研究 》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為了解決傳統的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模式已經不能滿足日益發展的社會經濟需要的實際困難,我國引入了BOT特許經營行政合同的投融資建設模式,對改善我國基礎設施建設中的“瓶頸”狀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BOT專案審計的必要性及重要作用
一開展BOT模式專案審計的必要性 1民營投資主體的弊端顯現。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年來我國湧現出了數以千計的資金實力雄厚的民營企業,這些企業所擁有的技術領先、經營理念創新、管理團隊整齊、資金實力雄厚等優勢,導致了這些企業勢必成為我國BOT模式中的生力軍和主力軍。然而由民營投資主體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導致了民營BOT專案風險大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民營投資主體法人結構不健全、投資者素質參差不齊。二是民營投資主體只看重投資效益、缺乏危機意識和風險意識。三是民營投資主體守法意識不強、不顧合同信用。
2“草船借箭”現象普遍存在。由於我國目前對BOT模式專案的監管體制還未完善,許多參與BOT專案的投資主體利用金融監管漏洞,以政府基礎設施的良好還貸信譽作為基礎,將專案抵押大量融資,企業只是投入很少量的資金;更有甚者,有的企業將專案抵押融資來的資金挪作他用,極大的增加了資金的不安全性。這種“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現象普遍存在,對BOT專案造成了債務風險激增,同時也影響了政府對專案的接收和回購。
3投資效益與決策初衷背離現象時有發生。BOT模式融資的目的是為了引入社會資金來解決政府重大投資專案的“瓶頸”問題,以達到政府和參與企業雙贏的結果。然而在我國現階段對BOT專案的監管過程中,由於歷史經驗不足、監管機制不健全等原因,導致了許多並不具備BOT投資模式優越性的衍生模式的產生,如BOO、BOOT的廣泛採用。這就導致了BOT化解政府融資和建設壓力的作用沒有體現,反而造成投資成本增加,導致投資效益與決策初衷相背離。
4缺乏監管制度,營私腐敗現象時有發生。雖然我國運用BOT這種投融資模式已經有了比較長的時間,但是由於我國的經濟體制等原因,BOT模式並沒有被廣泛推廣開來,國家相關部門也未對BOT進行專門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這就造成了目前的法律法規對於BOT模式來說缺陷明顯。由於BOT專案的特殊性,專案建設、監管等方面和容易形成利益共同體,再加上審計監督等有效的監管機制的不到位,這就給了貪汙腐敗分子營私舞弊的空間。
二開展BOT模式專案審計的重要作用 1事前審計,監督和維護決策前研究論證的準確性、科學性。事前審計,主要對BOT專案的可行性進行稽核。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否真實和完整,直接關係到政府投資的效用性。通過事前審計,可以很好的對BOT專案的風險進行預防,可以很好的保證BOT專案的經濟效用性,最終形成集準確性、科學性為一體的最佳投資決策方案。
2事中審計,提高執行中監督建設運營的有效性。事中審計,是對專案的執行過程進行的審計。主要是檢查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隱蔽工程跟蹤稽核,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評定,主要材料裝置的稽核,工程的進度及執行情況,財務收支核算情況等。通過事中審計,促進專案建設的規範性,進一步完善專案管理、財務管理、風險控制的內部控制制度。
3事後審計,保障投資回購的效益性。事後審計,主要是保證專案決策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專案運營管理的科學性和可持續性,專案資產的保值和增值。通過事後審計,首先是保證專案結算的真實性和合理性,為國家核算回購成本提供可靠的依據;其次,通過對專案營運情況進行審計,可以有效的防治專案在執行過程中涉及收費專案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極大的保證政府投資的公益性的實現。最後,BOT專案所形成的資產,最終都將成為國有資產,通過後期審計監督,可以有效防止“殺雞取卵”的短期行為的發生,可以防止國有資產被破壞和流失,保障投資的效益性,確保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
二、BOT專案審計的程式和內容
一前期決策階段 前期決策階段,管理方面的審計主要是稽核專案的決策程式、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程式、審批單位資質審查等;技術方面主要稽核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的完整性與合理性、設計任務書審查等;經濟方面主要進行投資估算及調整稽核等。
二設計階段 設計階段,管理方面的審計主要是稽核設計單位及相關人員資質等級、設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設計管理程式及內部審查等;技術方面主要稽核設計依據、設計方案內容、設計圖紙、設計質量保證等;經濟方面主要進行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稽核以及設計成本稽核等。
三招投標階段 招投標階段,管理方面的審計主要是進行招標管理代理機構資質審查、招標管理制度及招標程式審查等;技術方面主要進行專案招標條件、招標檔案完整性與合理性、投標人資質、評標委員資質及評標標準、中標人技術標書審查等;經濟方面主要進行標底稽核、投標保函、中標人商務標書稽核等。
四合同簽訂階段 合同簽訂階段,管理方面的審計主要是進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談判程式及合同簽訂程式審查等;技術方面主要進行合同談判紀要、合同訂立依據、合同條款技術條款、合同專用條件稽核以及合同分包計劃審查等;經濟方面主要進行中標合同價、價格調整協議、合同條款商務條款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稽核等。
五施工前準備階段 施工前準備階段,管理方面的審計主要是進行專案現場管理制度、內部控制程式、監理單位的協調管理辦法審查等;技術方面主要進行專案所涉及的徵地拆遷、場地施工條件、甲供材料的訂貨情況審查等;經濟方面主要進行專案資金支出計劃與批覆情況稽核等。 六施工階段 施工階段,管理方面的審計主要是進行業主專案經理部內部控制測評、監理合同執行考核、監理人員到崗情況以及現場簽證制度稽核、施工主合同執行考核、分包合同執行考核、施工單位管理制度審查等;技術方面主要進行隱蔽工程跟蹤稽核、分部分項工程質量評定稽核、主要材料裝置稽核、工程進度計劃與執行情況審查、施工單位上報工程量稽核、設計變更與現場簽證審查等;經濟方面主要進行業主現場管理費使用情況考核、工程預付款支付、質量保證金預留情況審查及工程進度款結算稽核、材料消耗清查等。
七試生產及運營階段 試生產及運營階段,管理方面的審計主要是進行業主專案經理部內部控制制度終審、各方合同執行情況終審、竣工驗收程式審查等;技術方面主要進行參與竣工驗收,對專案進度、質量目標考核終審,對安全、環保目標考核終審,生產運營條件審查等;經濟方面主要進行工程結算終審與工程決算審計、投資效益分析評價等。
三、BOT專案審計現狀
一開展BOT模式專案審計的法律依據不足 BOT模式的主要目的在於引入非政府資本參與政府基礎設施建設,然而非政府投資主體由於其社會地位的特殊性,致使政府審計監督存在盲區,特別是民營BOT專案在建設和營運期間,無論其建設單位還是建設資金都屬於私營性質,若用政府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監督,還存在許多操作上的困難。再者,BOT模式在我國的發展雖然經歷了很長的時間,但是由於我國的經濟體制等原因,BOT模式並沒有被廣泛推廣開來,國家相關部門也未對BOT進行專門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這就造成了目前的法律法規對於BOT模式來說缺陷明顯。最後,雖然BOT模式在國外被廣泛的採用,也積累相當豐富的經驗,但是由於我國的經濟體制的不同,所以能被直接借用和借鑑的很少。
二審計機關自身資源不足 BOT專案涉及法律、金融、建築、技術、管理等多種領域,BOT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合同談判、專案實施、監督管理、資產核算、收益計算與分配、合同糾紛解決等等,都有一套獨特的執行規則和辦法,法律關係複雜、技術多樣、資訊化程度高、監管難度大的特徵較為突出。我國的政府審計現在越來越受到重視,審計技術和審計隊伍的發展都取得了長足發展。當時相對於單純和簡單的政府審計來說,非政府投資的BOT專案的審計就顯得更加複雜和系統,更加需要複合型的人才。就我國目前所擁有的審計技術、手段和隊伍,對非政府投資的BOT專案進行全面和有效的審計監督就顯得非常捉襟見肘了。
四、BOT專案審計對策
一落實審計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制度 BOT方式能順利開展和執行需要得到許多方面的配合,這就需要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能協調一致、形成合力,共同為BOT專案做好服務工作,共同為BOT專案在我國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保駕護航。因此,鑑於我國目前對於BOT投融資方式專項立法還不完備的情況下,必須加緊BOT投融資方式專項立法的步伐,以嚴格的操作程式和合理的運作方式來規範BOT投融資方式,為BOT投融資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目前我國有關BOT的規章制度都是部門規章,立法層次較低,其效力低於法律,一旦遇上與法律相牴觸時,這些規章可能部分失效,使用效果不佳,權威性不夠。在內容上又很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遠遠不足以規範BOT 專案。解決的辦法是提高現行BOT 立法的高層次和高效力,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會制定一部法律BOT 單行法,重點將BOT 投資方式與其他形式投資區分開來, 對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有衝突的地方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BOT投資專案涉及國家基礎設施領域和國家重點建設計劃,加上其自身又是一項非常複雜的系統工程,政府對BOT 專案的巨集觀管理作用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必須設立專門的國家主管機關,負責BOT專案巨集觀計劃和協調管理,執行BOT專案的審批審查。
二審計目標必須適應BOT專案特徵,維護投資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對BOT專案開展審計,必須依據BOT專案所具有的建設—經營—轉讓等三個主要特徵來進行,開展BOT專案審計也應該從審計監督前期費用、建設費用、運營費用等三個方面入手,根據建設、運營、移交節點的各側重點,開展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這樣既可以保證政府投資的公益性,也可以檢驗專案的可行性。投資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是建設節點審計監督的重點,專案運營的效率性和社會性是運營借點審計監督的重點,而專案資產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則是移交節點審計監督的重點。
三開展效益審計,推進BOT融資模式的健康發展 開展對BOT專案的審計監督,應該以效益審計為本,圍繞風險和效益對BOT專案作出客觀公正地分析與評價,保障基礎設施投資公益性的體現,推進BOT融資模式的健康發展。BOT專案效益審計的核心包括:一是投資的經濟性。BOT專案投資成本應小於政府直接融資投資建設的成本;二是投資的效率性。BOT專案的全壽命成本費用率、管理費用率、運營費用率等效率性評價指標應小於政府成立管理機構進行建設和運營管理的成本;三是效果性。BOT專案的建設管理和運營管理的水平應高於政府管理部門自身的水準。
四加強審計隊伍建設 開展BOT專案審計,關鍵還需要一支業務素質過硬的審計隊伍。BOT專案涉及法律、金融、建築、技術、管理等各種領域,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綜合素質。首先,必須加大對審計人員的培訓力度,有針對性的培養一批專門進行BOT專案審計的複合型人才;其次,創新人才培養模式,由國家專門設立的BOT管理機關來組織進行專業的、針對性強的業務培訓。或者選派審計行業的精英到國外學習,借鑑別人已有的經驗;最後,採取多渠道的用人機制,選用對BOT 專案有豐富經驗的人才或在BOT專案中有實踐經驗的人員加入審計隊伍。
參考文獻:
[1]屈耀輝:《BOT模式專案公司內部審計模式探索》,《中國內部審計》2011年第5期。
[2]殷麗麗、周方舒:《BOT模式下的審計選擇》,《財會通訊》綜合·上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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