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歷史上以色列議會民主制論文
議會民主制也稱議會制,是一種民主政治制度,特點是其政府首腦需要獲得議會的支援才能工作,而這種支援一般通過信任投票的方式得到體現。因此,在採用這種政治體制的國家中,立法體系與行政體系並不完全分立。議會民主制的政府一般擁有多個黨派,而且政府首腦與國家元首分開。以下是今天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淺析歷史上以色列議會民主制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淺析歷史上以色列議會民主制全文如下:
政治體制是關於國家政權管理形式及有關國家政治活動的一整套規範體系,1它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且相似的地域條件、社會狀況和歷史背景往往會造就相似的政治體制,戰後中東諸國紛紛建立起各種型別的君主制國家正印證了這一點,只有以色列例外,它是中東唯一的議會民主制國家。以色列的這種議會民主制既沿襲了西方的民主政治傳統,又結合了自身獨特的歷史文化傳統和以色列國家的現實狀況,對於穩定以色列國內政治、促進以色列社會經濟發展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以色列議會民主制形成的背景
政治體制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如各國特定的政治歷史環境、經濟文化傳統、宗教因素、領袖人物的個人經歷等,都會影響一個國家的政治走向。而色列成為中東諸國中唯一的民主制國家,這種政治體制的形成受以下幾種因素的影響。
一歷史文化傳統因素的影響
從第二聖殿被毀,猶太民族就進入了大流散的歷史。在大流散過程中,主體猶太人不可避免地受到居住國社會經濟文化因素的影響,形成了複雜多樣的語言文化、價值觀念、宗教及生活習慣,無論是塞法迪猶太人、阿是肯納茲猶太人還是東方猶太人除了同屬一個種族、有共同信仰外,其他方面千差萬別。猶太復國主義運動興起之後,世界各地的猶太人紛紛移民到巴勒斯坦,致力於建立一個猶太人國家。所以,從某種程度上說以色列是一個新的移民國家,它沒有任何封建專制的傳統,也就不存在舊有封建專制勢力的影響和阻礙現象,這也是以色列與其他中東國家最大的不同。
此外,致力於猶太復國主義的猶太民族精英們大都生於西方,接受的是西式教育,民主政治的觀念在他們的思想中已經根深蒂固,在以色列建國過程中,他們自然會優先選擇用西方的民主政治體制來管理以色列國家。
二對伊休夫政治體制的繼承
以色列的議會民主制政體直接來源於英國委任統治時期巴勒斯坦的猶太人自治機構―伊休夫。1918年猶太復國主義者們舉行了三次預備會議,規定了一個新的政治代議機構即伊休夫的組織結構、職權範圍、選舉制度等,確立了伊休夫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以及地方委員會的三級自治機構。2事實證明,伊休夫建立起了代議制民主政體的雛形,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有效的維護了伊休夫內部的團結和統一,為以色列建國創造了條件,也為以色列政治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初步基礎。
1948年,以色列宣佈建國後,以色列與阿拉伯世界就爆發了第一次中東戰爭,在內憂外患的情況下,以色列也根本來不及重新建立一套新的政治體制,只能大量承襲伊休夫原有的體制。
三以色列建國時期的現實狀況
以色列建國初期局勢十分動盪。以色列匆忙宣佈建國,建國前的準備並不十分充分,“根本沒有經歷一個有秩序的過渡階段,只能最大限度的承襲伊休夫的政治制度和組織機構。”3況且,伊休夫作為猶太人的政治代議自治機構,在巴勒斯坦已經存在了幾十年之久,它的政治體制結構已經深入人心,為大多數人所認可和接受,尤其是伊休夫代表大會的代表們,在建國後有很多人仍然當選為議會議員,對以色列議會民主制度的建立影響很大。
此外,以色列建國時期黨派林立的政治現狀,也促使以色列不得不實行議會民主制度。在猶太復國主義運動過程中,為了把復國主義的力量整合起來,錫安主義者中的有志之士紛紛建立黨派,尤其是在伊休夫建立之後,實行代議民主制和比例代表制,政黨數量迅速發展,到英國委任統治後期,伊休夫已有十幾個擁有相當影響力的政黨。這些政黨在長期的復國主義運動中,已經形成了自己的意識形態、政治綱領、領導機構等,有些政黨甚至擁有強大的武裝力量,甚至“每個政黨其本身就是一個國家”。4當時實力比較雄厚的政黨有工人黨、宗教黨、進步黨以及賽法拉迪黨等幾大政黨,且誰也無法單獨建立政府,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實行議會民主制,由一大黨組建政府,並與其他幾各大政黨結成聯盟,共同執政。這樣一來,每個政黨都有機會實現自己的政治理想,且各黨之間求同存異,更有利於以色列國家的穩定和發展。
二、以色列的議會民主制度
和大多數西方國家一樣,以色列實行議會民主制度,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基於三權分立的原則,以色列的國家機構分為議會、政府和法院。
一以色列議會
1949年2月14日,立憲議會召開第一次會議,通過了第一個重要法令―《過渡法》,立憲議會更名為議會,成為以色列最高立法機構。由於領土面積狹小,無法劃分選區,所以以色列議會實行一院制,共設有120個議席。議會議員主要是通過普選的方式,直接、平等、祕密的進行,按照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制度分配議席比例代表制,即是參加競選的各政黨根據得票多少按比例來分配議席的制度。這種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制度,能最大程度的滿足各地猶太人的政治需求,給那些懷有政治理想的人帶來希望,最大限度的體現了以色列的民主。
議會的職能主要包括立法、監督以及總統選舉。立法是議會最根本也最重要的職能,任何議案的通過都要經過議會的三次“審讀”5之後,再經主管部長、和總統簽字之後,才能正式成為法律。監督職能即是議會對政府的監督,主要表現為議會在政府組成和辭職方面的權力;三是議會及其委員會有權對政府的年度預算及政府工作進行質詢和檢查。此外,議會還負責選舉總統。
二以色列政府
政府是以色列國家的行政機構,它是在每一屆大選或上一屆政府辭職後,由總統授權議會中最大黨團的領袖作為而組建的,對議會負責,並接受議會的監督。由於以色列多黨並立的現狀以及比例代表選舉制的實行,歷屆議會中沒有任何一個黨派能單獨在議會獲得簡單多數,為了獲得組建政府所需要的多數席位,黨派之間必須實現聯合,即組建聯合政府。聯合政府成立後,必須經議會進行信任表決,表決通過後,政府才能正式成立。每屆政府任期4年,但一旦議會對其通過不信任案,政府就必須辭職,聯合組閣的政府十分脆弱,充滿矛盾,很容易引發內閣危機。
以色列政府作為國家的行政執行機構,權力廣泛,包括代表國家採取任何行動的權力,決定國內外政策之權,執行各種法令甚至法案創始權等。政府權力雖大,卻十分脆弱,多黨組成的政府常常因為黨派間的矛盾和紛爭而瓦解,很少有內閣能執政至屆滿。以色列政府的這種現狀帶來很多負面影響,一個不穩定的政府,就難以實施一個長期有效的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不能對迫切的政治問題作出決斷,不利於政府的運作和施政。6但這種局面是由以色列多黨林立的現狀和比例選舉制度決定的,且由來已久,難以改變。
三以色列司法機構
以色列的司法權屬於法院,在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下,法院完全獨立,不受議會和政府幹預。以色列法律規定,法官不得參加任何黨派,不得在政府任職,亦不得競選議會議員。法院的法官是由9人公眾提名委員會7提名,後由總統任命,終身任職。以色列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專門法院和宗教法院。⒈普通法院,又分為地方法院、地區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級,負責民事和刑事案件,地區法院擁有對地方法院的上訴管轄權,最高法院擁有最終上訴管轄權。⒉專門法院,是用來處理勞資糾紛、軍隊及青少年輕微犯罪等特殊領域的訴訟。⒊宗教法院,分為猶太教法院、伊斯蘭教法院和基督教法院。猶太教法院又分為地方拉比法院和猶太教最高法院,負責審理和猶太教有關的訴訟案和主管婚姻事宜;伊斯蘭教法院和基督教法院分別負責受理與伊斯蘭教和基督教有關的訴訟。
以色列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上,對促進以色列國內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以色列議會民主制的特點
以色列的議會民主制,不是簡單的照搬挪用西方的政治制度,而是具有鮮明特點的議會民主制。
一實行單一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制度
單一比例代表制是以色列議會民主制的一個最突出特點,也是其區別於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最大特色。歐洲的多數代表比例選舉制度,與以色列的單一比例代表制不同。以色列領土面積狹小,全國只設一個選區,任何政黨、團體及個人只要在徵集到2500名選民的簽名支援,並繳納一筆保證金,提交黨內候選人的名單,即可參加競選。如果該黨團能夠獲得全部選票的1.5%以上2006年第17屆大選後提高到2%,即可以在議會中佔據席位,選舉結果出來以後,各黨派就可以根據其獲得的票數多少來按比例分配議席。單一比例代表制成為獨具特色的以色列政治的一部分,為世人所矚目。
二沒有一部成文憲法的民主制國家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而以色列作為一個民主法治的現代化國家,卻沒有一部成文《憲法》,而是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基本法作為國家的法治基礎。這源於以色列建國初期特殊的國際國內局勢。1948年,以色列倉促宣佈建國,國內政治局勢不穩,而國外則強敵環伺,以本―古裡安為代表的國家領袖們認為,立憲就勢必要明確規定世俗政權和宗教之間的關係以及職權,如果在立國之初就立即立憲,不可避免的會引起各方勢力無休止的辯論,一旦處理不當,就會引起宗教界或某一方世俗勢力的反對和不滿,造成社會矛盾和衝突,新生的以色列政權也極有可能面臨分崩離析的危險。於是以色列政府採取了迴避的方法,頒佈了一系列《基本法》,對國家行政、立法、司法的職能和許可權都作了具體規定,成為以色列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強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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