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勢力和鄉村民主的國內形勢與政策論文
中國農村基層民主是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開始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推動的結果。作為一種鄉村治理模式,其本質上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整合新時期農村利益結構和權威結構為目標,按民主理念設計的具有現代意義的鄉村民主制度。“四個民主、兩個公開”是農村基層民主的核心所在,它有效地保證人民群眾直接參加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國內形勢與政策論文範文:宗族勢力和鄉村民主。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宗族勢力和鄉村民主 全文如下:
【內容提要】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鄉村民主政治不斷髮展,體制建構不斷完善。但是在一些地區宗族勢力的活動極大地影響了民主政治的成效。本文從歷史、經濟和文化的角度簡要分析了現階段宗族勢力在一些鄉村仍然存在的原因,指出了宗族勢力的存在對鄉村民主政治發展的不利影響,並提出了消除鄉村宗族勢力、加強鄉村民主政治的路徑:在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的同時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關鍵詞】宗族勢力/民主政治/制約
民主政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重要目標。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鄉村採取村民自治的民主政治形式,建立了適合農村的選舉和自治制度。但是在我國農村民主政治的建設過程中,許多與民主政治要求相悖的現象依然存在。這些現象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法制不完善、體制不健全等。而其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是在一些鄉村社會中宗族勢力的活動。宗族勢力已成為我國鄉村民主政治發展的制約因素之一。
一、現階段我國鄉村中宗族勢力仍然存在的原因
中國宗族現象的歷史源遠流長。宗族勢力在現階段的中國鄉村社會中仍然存在具有歷史、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根源。
第一,從歷史上看,宗族現象在中國具有十分悠久的歷史。它是特定條件下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產物。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在專制王權控制力量難以企及的廣大鄉村,普遍存在著適應小生產方式的以宗族為核心的自我控制、自我調節的分散性單元。而歷代封建統治者也對種族地域化的宗族解決其內部成員間矛盾的方式予以認同,不鼓勵地方官卷入宗族事務的處理,於是宗族勢力在漫長的歷史中得以充分發展,形成了按血緣輩分劃分等級,由族長、家長利用強制遵守的族規、家規對宗族內成員進行控制的較為有效的方式。由於宗族本身固有的封閉性和狹隘性不利於農村政治建設的民主化、法制化,所以新中國成立後,宗族勢力與活動受到抑制。但由於種種原因,宗族力量始終未能徹底根除,並且在變化了的社會現實中通過適應和自我更新繼續延續著它在中國鄉村地區的存在。
第二,從經濟上來看,小農經濟是宗族勢力賴以存在的基礎。由於小農經濟條件下的農民具有天然的分散性和封閉性,社會化程度低下。鄉村地區作為國家行政區劃的末梢,極容易使宗族組織這種在中國具有悠久歷史並保持了一定延續性的組織形式獲得生存空間。1978年以來,以家庭承包製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在我國鄉村廣為推行。家庭承包制推動了農村經濟向商品化、專業化、社會化方向發展。但在這種體制中,家庭成為最基本的生產和經營單位。在農村行政體制改革中,某些地區的基層行政組織與管理體制尚未完善,職能尚未充分發揮。這便為殘存的家族勢力承擔應由基層行政組織承擔的職能提供了可能。
第三,從文化傳統上來看,我國周朝初期,以家庭、宗族為本位的宗法制度便開始確立,經過長期發展,逐步形成了獨特的宗法文化。這種文化具有較強的穩定性。特別是其心理層面即宗法文化心理往往深深紮根於人們頭腦之中,並通過文化傳統、風俗習慣等進行社會遺傳,在人們的社會行為中廣泛而又內在地、隱蔽地、自發地起作用。宗法文化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已成為一種適應小農經濟形態的較為完善的文化傳統。它內蘊的血緣性、聚居性、等級性、禮俗性、農耕性、自給性、封閉性和穩定性等基質[1]上千年來與中國傳統社會的完美契合,滿足了中國鄉村地區社會關係調整及社會秩序穩定的要求。
自現代社會以來,雖然宗法文化存在的經濟、政治基礎屢受衝擊,其物質層面和制度層面在外力作用下受到抑制,但是宗法文化心理由於其已根植於我們民族心理而得以延續。比如中國人仍普遍具有的“圈子意識”、講人緣、講交情、講關係、講面子等習俗便是這種心理的反映。在較為封閉的鄉村地區,宗法文化心理更是得到了較為完好的儲存。這樣,若外部控制一但放鬆,人們在宗法文化心理的驅使下就會迅速地恢復宗法文化的物質和制度形態,使宗族勢力重新活躍起來。
二、宗族勢力對我國鄉村民主政治發展的制約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啟動了以鄉村自治為主要內容的鄉村民主政治發展的歷程。其主要形式是在農村基層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國鄉村民主自治要求以較為完善的制度、較為健全的法律和具有較高的民主政治意識的公民為依託。但目前部分鄉村地區宗族勢力的存在對於鄉村民主政治的發展卻起著阻礙作用。具體表現為:
第一,宗族勢力的活動不利於鄉村基層政權與村民自治制度發揮作用。
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也就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的完善。當前,部分鄉村在宗族力量的影響下,民主制度在實踐中往往發生某種變形,未能起到應有的作用。聚族而居的地區,在宗法觀念作用下,村民們未能或難以實現自身角色意識的轉換。村民們的“族民”意識重於“公民”意識,在行為中注重的是自己與本宗族、家族的關係而對自身與國家的關係意識淡薄。在狹隘、封閉的意識作用下,強調家族、家庭的整體利益,家族內成員以服從宗族的規範和需要為目標。村民自治中的選舉往往成為家族間爭奪領導權的競爭,部分地區出現了為家族利益買賣選票、賄選、控選等現象;村民自治組織的運作籠罩著濃重的宗族色彩,決策、管理過程中家長制更多地取代了民主制,民主監督則變形為宗族內部的監督缺失和宗族之間為狹隘利益進行的互相傾軋。
如河南省的趙孟莊主要由趙孟兩姓構成,共約800口人。1994年5月,村委會選舉,村委會主任及會計等三個重要職位均被孟姓佔有。於是趙姓村民砸爛票箱,導致選舉失敗,而不得不由趙孟兩姓分掌權力。[2]這是宗族勢力角逐的充分反映。又如江西省三江村,村的宗族機構分為五級,即族—堂—房—家—戶,比行政村村—小組兩級還複雜嚴密。宗族組織與村民自治組織,兩套班子,相互交叉。村長要向族長彙報工作,並接受族長的批評和要求。[3]雖然以上是兩個較典型的例子,但是在很多鄉村中家族、宗族組織不同程度地影響甚至是控制鄉村自治卻是不爭的事實。
第二,宗族勢力的存在不利於鄉村法治社會的形成。
宗族是由擁有共同祖先的人們構成的親緣組織。宗族組織權力運作的理念依託便是宗族成員依血緣輩分形成的等級次序,以及族長、家長在宗族中的天然權威。這就使“人治”方式貫穿於整個中國傳統社會。當前中國農村社會關係有所變化,人際關係網路由純粹宗族狀態下的血緣型轉變為血緣型、地緣型、業緣型互動相聯的狀態。單純的宗族群體觀念被打破。但源於“人緣”、“地緣”、“業緣”等形成的“圈子意識”作為宗法觀念的延伸廣為存在。在“圈子意識”下,人們在處理問題時常常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對親戚、鄰里、朋友等“圈內人”,奉行與“圈外人”不同的原則,理性意識、公正意識、規範意識較為缺乏,“規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淡薄。
一些嚴格依照規章制度辦事者被斥責為“不通人情世故”、“六親不認”、“沒人情味”。正是在這種文化心理的驅使下,“關係學”盛行,“後門風”難止。這與法治社會是不相容的。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國家民主和法制建設的推動下,農民法制意識有所提高。但是在宗法傳統濃厚的鄉村地區,大量與現代法制原則相左的傳統和習慣,諸如權大於法、情大於法、恥於訴訟等仍深深地影響著鄉村的幹部和群眾。一些幹部尚未擺脫權力本位意識和人治傳統,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家長制作風和以權代法的現象。在廣大普通農民中間,不懂法、輕視法和以俗代法的現象還普遍存在。宗族勢力的存在無疑更強化了人治觀念,抑制法治觀念的生成。
第三,宗族勢力的發展不利於鄉村公民政治主體意識的提高。
民主政治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得以平等而自由地實現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主張。[4]公民的政治主體意識是民主政治執行的基礎和動力,直接關係到民主政治的發展水平。在農村,宗族勢力的存在及宗法傳統觀念的蔓延不利於鄉村公民政治主體意識的發展。傳統宗法社會中以自然經濟為基礎、家庭血緣為本位、處於家族網路之中的農民,在強大的家族權威面前往往感到主體效能力的缺乏。
在家庭中,強調家族的整體利益,個體喪失了主體地位和獨立人格,從而形成了“無我”和“非主體性意識”。隨著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尤其是商品經濟在農村的發展,使農民個體利益的相對獨立性大大增強,參政議政的自覺性開始提高,民主意識有所發展,並創造出“村民委員會”、“村務公開”、“海選”等民主政治形式。但是作為文化傳統的承載者,在傳統色彩較為濃厚的部分鄉村,農民又往往表現出宗法性,無法擺脫作為權勢力量的從屬者地位的自我心理定位,缺乏行使民主權利的主動性,“農民只要可能就消極地順從,而不是為了他們的利益主動地影響或控制社會制度。20世紀無論哪個階段,中國農民的大部分都處於這種被動的政治地位,表現出了很強的從屬性。”[5]當前中國農民主體性意識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是宗法文化傳統薰陶的結果。而宗族勢力的存在無疑會阻礙農民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重建主體性自我,抑制鄉村公民政治主體意識的提高。
三、逐步清除宗族勢力的對策
目前農村宗族勢力的存在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直接的強制性的國家權力退出後,農村在適合現代政治的組織資源缺失狀態下傳統勢力的回覆。宗族組織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村落中集體組織的不足,但是宗族文化與民主政治畢竟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文化。鄉村民主政治的發展要求清除宗族勢力的消極影響,建立適應現代民主政治發展的組織形式。從中國農村目前現有情況出發,逐步清除宗族勢力應注意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第一,對宗族勢力採取一些針對性遏制措施。
由於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程度及歷史文化積澱不同,宗族勢力在各地影響的程度也各不相同。在經濟文化較發達的地區,大部分鄉村宗族勢力已近消除。而在相對落後的地區,鄉村宗法組織則特別發達,宗族勢力的活動十分活躍。因此,應針對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措施。對於利用同姓聚居的自然條件進行的修族譜、建祠堂等宗族活動要予以明令禁止;對於利用宗族組織操縱選舉、破壞民主、目無法紀的行為,要進行說服教育直至法律制裁;對於惡劣分子要堅決加以打擊。當然,應當注意的是,宗族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有群眾性和廣泛性的特點,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應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的範疇,應以教育為主。對於某些宗族因素也應因勢利導。比如,宗族的“族長”、“房頭”等頭面人物,一般都在族內具有相當的權威性和號召力,若能將這種家族內的狹隘權威轉化為村民自治所需要的權威,將其對狹隘家族利益的關注引導向村落整體的責任感,無疑將成為鄉村民主政治發展的推動力量。
第二,進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既然宗族勢力的興起與農村經濟改革後集體力量的缺乏有關,那么,消除宗族力量就不僅僅要著眼於宗族組織本身,還應建立和完善一種比宗族具有更大整合力量、更多優勢、能為廣大村民普遍認同的合法性組織。就目前而言,這種組織無疑就是村民自治組織。
目前,我國廣大鄉村已普遍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但由於各種原因,在一些地區,基層政府往往要依賴家族力量來完成某些工作,如進行社會教育、維護社會治安等。在一些地區出現的正式組織權力流於形式而家族非正式組織權力膨脹,宗族組織與村民自治組織交叉運作,由宗族組織權威起主導作用等現象亟待改變。要在不斷健全和完善現存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同時加強研究、探索實現鄉村實際權力由家族組織向村民自治組織轉移的有效途徑。
第三,加強鄉村文化建設。
鄉村民主政治的發展要以鄉村公民民主意識的培養和提高為前提。實現村民由傳統的狹隘的“族人”觀念向現代政治人、國家公民觀念的轉變是對目前部分鄉村宗族勢力消極作用的一項根本要求。制度與法律固然重要,但文化的力量卻可以更深入有效地規定人們的政治傾向,成為一種內化了的政治行為規範,影響和支配人們政治行為的選擇,深刻、穩定、持久地指導人們的政治行為,起到行政制度難以起到的作用。
實現公民意識由傳統向現代的轉換,要以發展教育科學文化事業為根本途徑。民主文化的普及和民主意識的提高不是一個自發的過程,需要依靠國家政權的力量有組織地進行。對目前中國鄉村來說,需要鄉村教育機構、大眾傳播媒介以及包括鄉村黨組織在內的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宗法文化是在歷史發展程序中逐漸形成的,同樣也會在歷史的發展中逐步消失。要重視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傳播先進文化、弘揚民主精神的更為有效的途徑。
第四,加快農村經濟發展。
宗族組織是適應傳統社會男耕女織、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生產方式而產生的。宗族組織在現階段鄉村社會的存在,從根本上說仍然是與鄉村的生產方式與生活方式相聯絡的。清除宗族勢力的最起碼和最根本措施是打破它存在的經濟基礎。就目前中國農村來說,緊要的是發展經濟,以便在經濟水平提高的基礎上實現生產方式的順利轉換。徹底打破農村相對封閉的分散經營格局,發展鄉村的工業化和集體化事業;進一步促進農村經濟向商品化、專業化、社會化方向發展,並促進農村勞動力的合理流動。逐步實現農村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6],使群體本位趨向個體自立、角色他賦趨向角色自致,使宗族勢力的存在因缺乏現實的經濟和文化心理的基礎而逐漸萎縮以致消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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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希.論民主政治及其制約因素[J].政治與法律,2002,4:3.
[5][6]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參與[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170,65.
刑事政策淺析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