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社會政策有關的論文
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中國政府積極推進和諧社會建設,加快發展以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出臺了一系列利民惠民的社會政策,這對於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起到了重要作用。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歐盟社會政策的歷史發展及其啟示
【內容提要】自羅馬條約簽訂之日起,歐盟社會政策的發展經歷了由小到大、由零敲碎打到系統的變化,大致可劃分為四個階段:即萌芽和產生、重視與發展、確立政策發展的框架、社會政策成為歐盟主要基石;歐盟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從經濟聯盟到貨幣聯盟、再到社會聯盟的演變。歐盟要建立的社會模式體現了歐盟人民共有的價值觀:民主、正義、參與、社會對話以及加強社會團結和社會融合。人是這樣社會模式的中心,它應當建立在對人的尊嚴——小至工作場所,大至整個社會——尊敬的原則基礎上。該社會模式現在已經越來越被認為既是歐盟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也是現代高度文明的特徵。研究歐盟社會政策,對我國的社會保護與社會保障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
【關鍵詞】歐盟/社會政策/社會公平
社會政策這個概念,傳統上有兩種定義。一種是英國和美國學界的定義,即是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為直接滿足人民的社會需求或福利需求而制定的政策,它一般包括社會保障、健康、公共服務、住房政策、教育政策等幾個方面;社會保障又包括工傷和疾病、失業救濟、養老金、家庭補貼和醫療等。另一種是德國學界的定義,主要是指政府關於就業、勞動力和勞動力市場管理的政策。日本社會學界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多沿用德國的定義,70年代後轉向了英美的定義。不過,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社會學界倡導將兩種定義統合起來的聲音越來越高漲。[1]
英國著名社會學者M.克倫曼和D.皮阿查德認為,歐盟的社會政策包括兩個方面:1社會規定或服務:教育、住房、個人的社會服務和社會保障。2為了某些社會目的的干涉:宗教政策、農業和工業政策、環境政策包括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性別平等、種族關係等,這種干涉的形式主要是“規定、財政或資助、直接的法規”。簡單講的話,歐盟社會政策就是:“社會領域中所有的政策,包括勞動力市場政策。”[2]具體講,主要包括產業關係與社會對話,就業與勞動力市場,社會保障、社會保護與生活條件,健康與安全等。由此可看出,歐盟的社會政策似乎更象是英國定義和德國定義的混合。準確地講,歐盟社會政策更應被叫做“歐盟就業與社會政策”。
一、歐盟社會政策的歷史發展
自1957年簽訂羅馬條約後的40餘年歷史中,歐盟社會政策的發展經歷了許多變化,大體上我們可以將其劃分為四個階段。總的來講,歐盟社會政策的發展是從小到大、從弱到強、從零敲碎打到逐步系統化、制度化。
第一階段:萌芽和產生階段1957-1985
當1957年在“歐洲煤、鋼聯合體”的基礎上,歐洲經濟共同體EEC成立時,主要的動機是市場利益,如同其名稱一樣,它首先是一個“經濟”共同體。發起國在簽訂“羅馬條約”時,都相信,如果企業能在平等的條件下競爭,資源分配將會更有效,由此推動的經濟增長將會自動導致社會發展。當時,社會的發展被看成是經濟整合的產物,而不是被看作是後者的前提。[3]由於這一認識,“羅馬條約”中只有很少關於社會政策的條款248項條款中只有12項條款與社會政策有關,不過,條約使用了“社會政策”這個術語。
1961年,歐洲委員會The Council of Europe實施“社會憲章”,該憲章確立了四項社會基本原則:沒有性別歧視地獲得平等機會和平等待遇的權利,勞動者獲得資訊和諮詢的權利,勞動者參與決定和提高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的權利,老年人獲得社會保護的權利。但是,該委員會不是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正式機構,所以,它提出的基本原則沒有什麼約束力。不過,這個憲章建立的綜合、一貫的社會政策目標,成為後來“歐共體社會權利憲章”的藍本。70年代初,由於經濟發展造成的區域和社會不平等問題開始出現,再者,1973的英國等三國的加入帶來了與發起國不同的福利制度模式。注:當時,六個發起締約國的福利制度基本上屬於“大陸福利模式”。但是,後來隨著1973年英國、丹麥和愛爾蘭的加入,80年代希臘、葡萄牙和西班牙的加入。帶來了“盎格魯—撒克遜/北歐的社會福利模式”和“南歐福利模式”。歐共體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Ministers開始認識到建立歐共體層次上社會政策的必要性,認識到:經濟發展本身不應被看成是最終目的,公民生活質量的提高才應當是目的。基於這一認識,1974年通過了“歐共體社會行動方案”。該方案主要關注與工作環境有關的三個方面,即充分和更好的就業,生活和工作條件的提高,在經濟和社會中管理與工作的決定上以及勞動者在企業活動方面的更多參與。70年代,歐共體採取的相應社會行動計劃主要關注的是貧困、殘疾人以及那些在戰後經濟繁榮中未獲得好處的受排斥群體。這些人的利益在當時強調效率、生產力和競爭力的經濟發展中被嚴重忽略。
在此,有必要指出,當時的部長理事會對歐共體EC在社會政策方面職責的看法是很保守的,其權力也很有限。歐共體沒有直接干預各成員國社會事務的權力,其職責只是促進成員國之間的合作。因此,1974年“歐共體社會行動方案”的基礎是政治而非立法。[3]
第二階段:重視與發展階段1985-1993
80年代中期,要求建立更具法律約束力的社會政策的呼聲開始出現。1985年,法國的J.德勒斯成為歐共體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的主席。他認為:社會政策是完善統一市場自然的配置條件和解決困境的手段,“任何忽視歐共體社會層面又企圖發展共同市場的努力都註定要失敗”。但當時,社會政策的振興仍然非常多地被結合進經濟活動中來考慮,在這種背景下,1985年,歐共體委員會第一次對社會政策進行討論。在這次討論會上,社會政策被看成是加強經濟內聚力的手段,應當被置於與經濟、貨幣和產業政策相同的基礎上加以發展。用功能主義的話來說,就是社會政策“是經濟整合的功能性前提”。比較第一階段,我們可以看出,這種認識已經基本扭轉了簽訂羅馬條約時認為的“社會發展是經濟整合的產物”的觀點。
在這次討論中,就業問題成為社會政策各項提案的核心,此外,還討論了企業管理者與工人的對話、社會保護方面的合作與商討等。但是德勒斯堅持認為,重要的是通過立法建立共同體的社會政策法規。這一思想首先被反映在1986年簽訂的“單一歐洲法案”SEA,通過該法案,一些社會政策被列入共同體的法律框架中。因此,後來的一些專家、學者將該法案譽為歐盟社會政策發展中第一個里程碑。
例如,其條款118a宣佈:各成員國應當“特別注意推動工作環境的改善,以及工人的健康和安全”,這一條款後來影響了有關工作條件如保護懷孕婦女和工作時間方面歐盟指示的出臺。該條款還第一次宣佈了在有關工作環境、工人健康和安全方面作出決定時,應當採取有效多數投票的原則。
條款118b強調了在歐共體層次上,企業管理者與工人開展社會對話的思想。這一思想在後來的馬斯特裡赫特條約附件“社會政策協議”中發展成“歐洲社會對話”的概念。法案的第五部分談的都是經濟和社會整合,條款130b指出,尤其要通過更緊密的對歐洲結構基金包括歐洲社會基金、歐洲區域發展基金和歐洲農業指導和保護基金這三大基金的協調來加強經濟和社會的整合。
在“單一歐洲法案”的基礎上,,12個成員國的首腦聚會法國的斯特拉斯堡,通過討論,最後除了英國以外,11國一致簽字通過了“歐共體勞動者基本社會權利憲章”簡稱“社會權利憲章”,將其作為“單一歐洲法案”的社會側面。憲章的前言明確宣告:“社會層面具有與經濟層面同樣的重要性,……因此,兩者必須得到完全平衡的發展”。自此之後,闡發歐盟社會政策的指示、建議、宣告和其他措施開始受到這個憲章的極大影響。
但是,如同“歐洲委員會社會憲章”一樣,這個憲章也沒有法律效力,因而對簽約國沒有多少約束力。它只是採取了一種鄭重宣告的形式,而將決定權和貫徹落實程式留給了各成員國。由於這一原因,該憲章同時制定了貫徹“社會權利憲章”的行動方案的條文。在憲章的第28要點中,部長理事會請歐共體委員會在其職權範圍內,為了有效地貫徹有關社會權利而採用法律手段來制定一些措施。由歐共體委員會負責的貫徹“社會權利憲章”的行動方案包括了幾十個措施,歐共體委員會指出自己的目的是“建立一個最低規定的圓滿基礎,一方面需要避免競爭的扭曲;另一方面,加強經濟和社會的整合與就業崗位的增長,後者是完善單一市場的首要關注點。”後來,委員會分別於1991、1992和1993年做了關於落實“社會權利憲章”的年度報告。
總的來講,80年代歐盟社會政策和行動計劃的重點是促進男女之間在就業機會和工作待遇方面的平等、集體談判和對話的制度。但是,歐盟主要關注的是有工作的人的社會權利,並不是關注所有公民的社會權利。
1992年2月7日,在荷蘭的馬斯特裡赫特簽署了“馬斯特裡赫特條約”簡稱“馬約”。在該條約的附件中有“社會政策協議”,它也可被看作是一個獨立的社會政策草約,這個協議將“單一歐洲法案”確立的條文進一步加以補充和完善。應當說,在嚴格立法意義上,該條約即“歐盟條約”的簽訂宣告了歐盟EU的建立。
首先,該協議將社會政策的範圍擴大到教育、職業培訓、年輕人工作、文化和公共健康;同時修改了“羅馬條約”中有關經濟和社會整合的部分。其次,為管理者與勞工的對話建立了一個基礎,即有關工作健康和安全、工作條件、工人獲取資訊和諮詢、男女平等以及被排斥在勞動力市場的群體的平等權利的決定需要集體協商,並且遵守有效多數投票的原則。再次,在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勞動者被解僱的社會保護、被僱用者和僱用者的代表關於談判方面的決定應由所有簽約國一起討論。最後,協議還授權部長理事會在社會政策領域內,可以採用“歐盟指示”、“貫徹實施的最起碼要求”等手段進行行政干預。
第三階段:確立了歐盟社會政策發展的框架1993-1997
自進入90年代後,主要由於經濟結構的調整,歐盟的失業問題越來越嚴重,失業率居高不下,長年保持在10%以上。於是,歐盟逐漸將失業問題和與失業有關的社會政策列為頭等重要的大事。1993年,歐盟出版了許多官方檔案,指出:歐盟社會政策仍是其議事日程上的重要議題,但是,就業問題已成為重中之重,是一個“戰略性的問題”。同年12月,第一個歐盟層次上解決失業問題的重大步驟被推出,這就是著名的“德勒斯白皮書:增長、競爭與就業”發表,這個白皮書所提出的政策措施後來被稱為“歐盟就業戰略”,它奠定了以後歐盟一系列社會政策特別是就業政策發展的基礎。
白皮書第一次在兩方面作出了重要突破。第一,它要求,為了從經濟增長中產生最大的就業增長,各成員國政府及其政策制定中的夥伴必須採取系統的政策行動,即包括從稅收、職業培訓、教育、經濟到社會保護和社會合作。它明確地指出,勞動力市場的措施是根本,但它在提高就業增長方面並不完善;同樣,經濟增長也是根本,但它在推動經濟產出工作崗位方面也不很成功。它要求歐盟走出“零敲碎打”的政策制定的模式,將零碎分隔的政策融合為一個整體,制定長遠的政策目標:強調製度性結構改革的社會政策,對教育、職業培訓和勞動力市場體系加大投資,從而使人民能夠貢獻於社會、勞動力市場能夠反應靈敏。
第二,白皮書第一次強調歐盟自己在幫助各成員國解決共同就業問題方面如何扮演中心角色,它第一次促使歐盟有關機構注意各成員國應當怎樣——而不是是否——共同協作,解決有關的就業和與此有關的社會問題。
白皮書的精神又被幾乎與其同時發表的專論歐盟社會政策的“綠皮書”和後來發表的“白皮書”進一步加以穩固。1993年11月,歐盟發表了題為“論歐盟社會政策”的“綠皮書”。綠皮書主要有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對歐盟社會政策的回顧,首先就指出,歐盟的社會政策涵蓋了相當廣闊的領域,包括機會平等、健康醫療、社會安全、就業與勞動力市場、社會保護與社會保障、貧困與社會排斥等。第二部分指出了歐盟面臨的社會挑戰,這些挑戰主要有三方面:社會整合的下降、社會保護和社會穩定受到威脅、高失業率。強調要“保證經濟與社會肩並肩地發展”。第三部分討論了歐盟對這些挑戰採取的可能應對措施,提出,必須進一步建立法律框架和採取行動,政府部門、社會力量、歐盟議會、經濟和社會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關心和堅持歐盟委員會下一階段的社會政策。
綠皮書明確指出:必須強調所有人就業機會平等和社會福利與社會穩定的重要性。它堅持,高標準的社會保護是支撐經濟競爭所必需之物,它應當作為政府政績的驗證,而不是將來行動的處方。
僅僅半年左右即1994年7月,歐盟又發表了題為“歐洲社會政策——歐盟發展之路”的“白皮書”。白皮書希望通過提出一個社會政策方向和目標的綜合性綱領,在20世紀結束時完成歐盟社會政策的設計。因此,它被認為是20世紀末和21世紀初歐盟社會政策的發展戰略。
白皮書首先回答了“綠皮書”提出的問題“歐洲人需要什麼樣的社會?”肯定了歐盟社會模式的價值和性質,指出,歐盟需要一個經濟協調、平衡發展,較低或沒有通貨膨脹,經濟形式的多樣化,高就業率和社會保護,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經濟與社會的相互融合。歐盟層次上的社會政策在穩固社會變遷過程中起著關鍵作用,高生活水平是“競爭計劃中的核心要素”。歐盟社會政策的目的是保障歐盟公民享受到“經濟發展的幸福、社會的凝聚和全面高質量的生活水平”;同時,它也特別地強調,歐盟社會模式必須被改革,以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它指出了當代社會變化的關鍵性特徵:世界貿易的全球化,新技術對工作和個人的影響,人口結構的變化與社會的逐漸老齡化,經濟活動中相對較低的人口比例與健康醫療和養老金方面相對較高的費用。
白皮書還指出,歐盟社會政策應當對就業與失業同等重視,它提出了一個重新設計就業制度的行動計劃“1995-1997年社會行動計劃”,該計劃的關注點是就業、男女就業機會和待遇的平等權利,必需和適宜的立法方面的鞏固和發展,建立為每一個人正常發展的有活力的社會以及支援對這種新就業政策進行研究的科學制度。“行動計劃”確認了三項主要內容:社會政策是歐盟國家整合過程的核心,社會經濟的廣泛變遷需要有活力的全歐視角,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需要更緊密地結合起來。白皮書特別強調了市場競爭與社會進步應當是共存共榮的關係。
白皮書還勾勒了一個更廣泛的社會政策,它不僅關心就業者的工作條件,也關注沒有工作的全體公民的生活。雖然工作崗位的建立、增長和競爭仍是頭等大事,但是,社會政策應當擴充套件到非工作領域中去,應當建立起“作為歐盟憲法基本組成部分的公民社會權利”。它宣稱,歐盟委員會的目的是“發展和提高歐盟所有成員的生活水平”,這意味著社會政策不僅應當惠及有工作的人,也應惠及他們的家屬和殘疾人、青少年、失業者以及外國移民。
第四階段:社會政策成為歐盟主要基石之一1997—今天
1997年10月,歐盟簽署了“阿姆斯特丹條約”簡稱“阿約”,該條約第一次將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貨幣與財政政策並列為同一級大標題。而在以往的歐盟法案、條約或協議中,社會政策一般是列在經濟政策的大標題之下,所以,常常被有關學者譏為“經濟目標的陪襯”。阿約的簽訂改變了這一認識,正如負責“就業、產業關係和社會事務總司”的歐盟委員P.弗林所說的:“社會政策已不再是經濟成功之子”。
該條約宣稱,“各成員國應當將就業作為共同關心和“將協調採取行動”的問題,這一共同的關心應當在幾個月內成為各成員國行動計劃中的詳細措施和承諾。其基礎由四大支柱構成:1就業能力。主要是彌補歐盟就業者的技術和技能差距,特別為青年人、長期失業者和其他在勞動力市場缺少競爭力的群體創造條件,以免他們墮入“受排斥者隊伍”。2企業家精神。通過鼓勵自我僱用、革除繁文縟節、改革稅收制度,特別在地方和社會經濟中發掘新工作資源來建立歐洲新的企業家文化和企業家精神。3適應性。增強就業者面臨經濟變遷的挑戰的能力,以一種使結構調整可被控制和競爭力能被保持的方式來改變工作組織,這也意味著終生學習的投資和新工作方式的出現。4公平的機會。創造條件使男性和女性在家庭生活和工作場所都能享有公平的機會和待遇,正確應對女性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勞動力市場這一挑戰。歐盟特別指出,四大支柱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孤立地重視某一個支柱是不會產生良好結果的;各成員國行動計劃的基礎就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和條件來應用這四大支柱。這樣,條約就為歐盟提供了一個框架。在此框架內,歐盟可以對未來勞動力和勞動狀況變化和發展的主要因素——企業生產中組織和技術驅動的變化;應當被培訓的勞動力在年齡和性別上的不同型別——作出有效的反應。條約還強調了自“德勒斯白皮書”以來,“歐盟就業戰略”經過1994年的埃森會議、馬德里會議、佛羅倫薩會議、都柏林會議的發展,以及該戰略幫助各成員國在對勞動力市場和社會政策現代化上的重要意義。歐盟全力支援歐盟就業戰略應當通過結構基金特別是歐洲社會基金來加以貫徹,這標誌著歐盟的歐洲社會基金將成為各成員國行動計劃中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
除了就業政策外,阿姆斯特丹條約在社會政策的其他方面也有了進一步的重要發展,它為歐盟更廣泛的社會政策目標提供了有法律約束力的基礎。主要有:
1、條約授權給歐盟採取消滅社會排斥和促進社會整合的行動,這使得歐盟可以在就業政策及其行動範圍以外,致力於解決社會弱勢群體的工作。這一授權基於這樣一種認識,即對於多數作為個人或家庭的人們來講,工作問題仍是參與社會的核心問題;但是同時,還存在人民被排斥在經濟、文化、社會之外的許多其他表現形式。社會排斥是近幾年來歐盟學術界研究的熱點,該概念通常指老人、婦女、殘疾人、單親家庭、兒童、長期失業者、移民或難民等,他們常與貧困有聯絡。但是,社會排斥又超出了貧困這個概念,它被定義為:“那些不能保障自己的社會權利,並長期處於不利境地,職業參與和社會參與都受到嚴重損害的個人和群體”。
歐盟的行動目標是支援各國和地方政府提高弱勢群體的生活水平,促進社會整合與消滅社會排斥的主要工具就是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居住、教育、衛生醫療、正義和法律。通過運用這些工具,使歐盟社會更加公平、從而也更加穩定。
2、另一相關的政策領域是反對種族主義和社會歧視。歐盟認為,現代社會應當尊重基本的公民權利和平等原則,應當為所有希望充分參與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公民提供真正平等的機會。因此,條約的13條款指出,反對一切基於性別、種族或民族、宗教或信仰、殘疾、年齡和性別傾向的社會歧視。這一原則有助於歐盟採取行動幫助各成員國在建立社會整合與權利的基礎方面、在支援社會弱者方面、在社會穩定所賴以為基礎的社會公正方面,作出更多、更好的努力。
以上四個階段的主要特點可分別概括為:第一階段:零碎,社會政策的規定基本無法律效力,歐共體無權干涉成員國社會事務;第二階段:社會政策進入歐共體法律框架,對成員國具有約束力;第三階段:建立社會政策的發展框架,系統化和制度化,就業成為社會政策的核心;第四階段:社會政策成為歐盟主要基石之一,也是歐盟發展的最終目標。
二、歐盟社會政策發展的啟示
通過回顧歐盟社會政策的發展和主要內容,我們可從其中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1、從以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在歐洲經濟共同體成立之初,並不重視社會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雖然使用了“社會政策”的術語,但是,歐盟並不干涉成員國的社會事務。當時EEC的目標限定在經濟事務範圍內,任何歐盟層次上的社會政策只有在能夠支援和加強經濟政策時才具有合法性。因此,在“羅馬條約”中有限的幾句關於社會層面的條文,其原則主要是協調成員國之間的社會福利制度,目的主要是為了拆除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從而使每一個成員國不因其社會福利制度而處於有利或不利的競爭位置。後來,在“社會權利憲章”中,歐盟各成員國就最低社會保障標準達成協議,堅決同意禁止“工資傾銷”和“社會傾銷”。注:意指採用低工資、低社會保障標準的策略,降低勞動力成本,以提高競爭力。這樣,就有必要在歐盟層次上建立統一社會政策,以促進全歐盟社會和區域的平等。所以,從歐洲經濟共同體發展到歐共體,再發展到歐盟的建立,社會政策的地位越來越舉足輕重。
歐盟的最高法律是成員國共同的條約、法案、協議,比如“羅馬條約”、“1965年合併條約”等,80年代前的這類歐盟法律很少涉及社會政策;但是80年代後,如“單一歐洲法案”、“歐盟條約”、“阿約”都越來越多地強調社會政策的重要性。歐盟認為,其“最終目標是建立歐洲社會聯盟”,[4]建立“聯邦式社會保障體系”。歐盟目前已經經過了共同經濟市場,明年,歐元的啟動標誌著共同貨幣的正式實施,下一個階段應該是不斷使社會保障標準接近較高富裕水平,實現共同社會聯盟。
2、對社會政策的重要性越來越多的人有了深刻的認識。歐盟建立之初及其以後的相當長的時間內,大多數歐盟政策的制定者認為,歐盟的社會發展是經濟發展的結果,社會政策並非重要的事務,所以在很長一段時期,歐盟都忽視社會政策。不少人還認為社會政策是一種支出,不能帶來財富的增值。直到70年代,當時負責社會事務的總負責人M.山克斯還就社會政策講到:“歐盟有沒有責任在各成員國之上建立社會政策。”[5]80年代,在雅克?德勒斯的推動下,先後簽署了“歐共體勞動者基本社會權利憲章”和“馬約”。
到90年代,人們對社會政策意義的認識發生了極大變化。1996和1998年,歐盟接連舉辦了兩屆“歐盟社會政策論壇”,在第一屆論壇上,P.弗林針對那些認為社會政策是花費和奢侈的觀點講到:“經濟政策決定如何生產和如何獲取最大利潤;社會政策則是決定在何種條件下進行生產,如何在利潤被使用時獲取更多的益處。所以,從本質上講,社會政策不是花費或奢侈,而是必不可少的生產性因素。因為,競爭成功或失敗的最終標準是所有人民能夠得到的生活質量”。在第二屆論壇上,他進一步強調:“社會政策是歐盟的一個基石”。
其他歐盟的重要人物也持相同的觀點,歐盟社會NGO政綱主席薇金森女士斷言:“只有社會政策應當佔統治地位,社會層面不應當依賴於經濟層面——事實上,經濟層面應當依賴於社會層面。一個具有很好社會整合的社會在才能是經濟水平上很好的社會”。歐盟經濟和社會委員會主席T.堅金斯更進一步宣稱:“我們相信,社會保護能夠幫助促進和推動經濟執行。無論是在歐盟層次上,還是在各成員國層次上,社會與經濟政策之間的協調與同步的發展已經獲益良多,有發達社會安全網的國家在人均GDP和外貿平衡方面普遍好於那些較弱社會保護的國家。社會保護削弱會轉換為糟糕的經濟執行,反之亦是,後者會轉換為前者,從而形成消極和每況愈下的輪流惡化,形成低消費和人民被迫減少需求,反過來又造成企業裁減人員、經濟發展緩慢或倒退”。
3、T.堅金斯的觀點對我國的經濟發展來講,非常值得重視和思考。人們通常認為,社會政策或者更具體講社會福利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維護社會穩定,充其量是促進社會公平。但是,社會政策還具有一大功能卻很少被人們認可,這就是生產性要素的功能。也就是說,社會政策至少具有三大功能: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推動生產發展。
長期以來,我國的社會保護和社會保障太弱,使得人們壓低自己的消費和減少需求;反過來,低水平的消費制約生產的發展和經濟的增長;接下來,經濟不振造成更多的人失業,他們對前景只能更恐慌,何談“超前消費”。要打破這種怪圈,僅僅靠降息和企業裁員恐怕很難奏效,必須重視人民收入水平和社會保障水平的提高。據歐盟“就業、產業關係和社會事務總司”1999年的研究報告,1998年,歐盟GDP的增長為2.9%,其中,2%的增長來自於個人消費,而這“是消費者信心提升的結果”。[6]德國也是歐盟著名的政治家奧斯卡?拉封丹最近反覆強調:“經濟增長和收入分配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絡……需求的發展影響著投資。創造勞動崗位的擴大投資尤其依賴於整個經濟需求,因為只有當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擴大時,才會刺激企業擴大生產能力和僱用勞動力。”[7]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講,社會政策雖然直接是支出、是消費,但是,其最終還是刺激生產、是收入的主要因素之一。
4、近年來,經濟發展與社會平等已經成為我國學術界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社會問題,經濟繁榮的目的是什麼?經濟發展中產生的痛苦、代價和帶來的利益是由少數人還是全體社會共同分享?這方面,歐盟的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都有比較成熟的經驗和做法。歐盟成立的主要目標之一就是增進歐盟人民的繁榮和社會福祉,這主要通過兩大基本原則取得。一個是競爭,它是經濟發展的驅動力或發動機;另一個是公民之間的團結,這是一種認為經濟增長所產生的利益與代價的後果應當由全社會每一個人共同承擔的信念,也是每一個公民從中受益的社會合作的基本要素。歐盟委員會就業與社會事務委員迪芒特普洛Diamantopoulou夫人指出,經濟發展依賴於企業之間的有效競爭,社會進步則依賴於所有公民之間的團結。沒有團結的競爭會使我們成為叢林中的野獸,而沒有競爭的團結則會出現蕭條。她認為歐盟社會模式應當是能夠保障每一個公民基本權利和社會融合的發達社會制度的市場經濟。
歐盟要建立的社會模式歐盟人民共有的價值觀:民主、正義、參與、社會對話以及加強社會團結和社會融合。人是這種社會模式的中心,它應當建立在對人的尊嚴——小至工作場所,大至整個社會——尊敬的原則基礎上。該社會模式現在已經越來越被認為既是歐盟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也是高度文明社會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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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文二:發展型社會政策對我國社會政策建設的啟示
【內容提要】文章在梳理了有關西方發展型社會政策的理論觀點及政策實踐後,認為發展型社會政策的理論與實踐為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提供了有益的借鑑和啟示,並對重構新的社會發展政策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視角。
【關 鍵 詞】社會政策/發展/和諧社會
中圖分類號:C913.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30200903-0094-04
社會政策是國家或政府為實現社會公正、福利等特定的社會目標而制定的,是各種法律、條例、措施和辦法的總稱。胡錦濤同志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面對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眾多社會問題,我國應該積極地發展與國情相適應的社會政策,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的和諧社會建設實踐需要怎樣的思路來設計我國社會政策的具體制度和機制,這是亟須解決的問題。
一、發展型社會政策的主要理論觀點
1.發展型社會政策產生的背景
凱恩斯早在20世紀30年代就說過:“人類的政治問題是要把經濟效益、社會公平和個人自由這三樣東西結合起來。”①隨著社會的發展,世界各國的社會政策體系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從選擇強調“公平”的普惠式福利政策引致政府沉重的福利負擔而受到批判,到選擇強調“效益”的福利私有化道路作為修正,“市場調節”作為主流思想一路凱歌,遍及全球。但人們很快就發現,市場並沒有如許多政策制定者最初所設想的那樣,成為解決福利困境的靈丹妙藥。面對世界政治經濟格局劇烈變化、不斷加深的貧富分化等諸多社會問題,各國政府以及學者們在探索新的福利政策的同時,重新反思了以往的社會福利政策,終於認識到公平、效率和自由這三樣東西儘管都是美好的,而片面追求其中任何一種東西都會產生不“美”的結果。於是社會政策研究者嘗試突破這種二元思維模式,尋找新的改革思路,其中以吉登斯的“第三條道路”和梅志裡的“發展型社會政策模式”為代表。
2.吉登斯的“第三條道路”
吉登斯認為,西方福利制度需要進行巨大的改革,將把消極的福利觀轉變為積極的福利觀,把改革的重點放在培養個人對自己負責的精神和獨立意識上,發揮社會各種組織和機構的作用,使它們對福利制度有更積極的貢獻。原來的福利國家將被改革為“社會投資國家”,“社會投資國家的主要原則是:在可能的情況下儘量在人力資本上投資,而最好不要直接提供經濟資助”②。這樣社會上也會建立起良性的“風險—安全”關係以及“個人責任—集體責任”關係。強調社會政策不僅要改善福利,而且要有利於創造財富,將福利消費支出改為教育、培訓、創造就業機會等社會投資支出,將消除貧困的協調行動融合到提高經濟整體競爭力的戰略中去。另外他還主張使用“福利社會”概念代替“福利國家”的混合福利模式。
3.梅志裡的發展型社會政策模式
美國學者梅志裡是發展型社會政策模式的主要倡導者,其核心思想是強調經濟政策與社會政策的融合。他認為提供福利的方式應該是動態的、積極的,將社會維度納入發展政策是成功發展的一個先決條件。“慈善、社會工作與社會行政這些傳統的福利手段並沒有從巨集觀結構上把社會福利和經濟發展聯絡起來,而發展型社會政策則是通過有計劃的社會變遷來促進人口整體的福利”③,社會政策應該是惠及全民的,而不是僅滿足窮人的需求。他也贊同吉登斯關於社會福利的社會投資導向,認為社會福利可以促進人力資本的發展、減少社會成員參與經濟的障礙;應重視社會資本的積累和社群建設,動員各種制度包括市場、社群、國家來提供人民的福利水平。
4.發展型社會政策觀點總結
綜合來看,發展型社會政策具有以下特點:1社會政策是生產力,它不是經濟發展的負擔,對經濟發展具有促進作用,強調社會政策與經濟的協調發展。2強調社會政策的整合性,認為社會政策的物件是全體成員,將傳統救助的特殊物件轉變為對個人和家庭福利的提供。同時,強調處於不同階段的人都能享受到社會政策的支援。3將社會政策看作是一種社會投資行為,通過再分配政策將社會資源用於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的投資,以便改善人的能力,對預防貧困和提高國家競爭力具有根本性的作用。4強調將發展的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結合起來,對貧困的“上游干涉”政策。通過社會政策來影響個人的社會競爭力,從而消除或減少使人們陷入困境的因素,而不是事後補救型的救助。5福利多元化框架下,政府的角色是制定政策和提供資金,實施由第三方來完成。
二、西方發展型社會政策的主要內容
1.就業戰略政策強調包容
2000年歐盟里斯本會議強調社會政策與經濟發展的融合目標,建立了就業戰略的兩個重點領域。第一,推動更多的社會成員融入勞動力市場,提高市場中的工作職位供給量,從而改善生活質量。歐盟針對三類容易被勞動力市場排斥的人群制定了具體、積極的社會政策,包括開展富有彈性的老年退休計劃和改善工作環境待遇的積極老年就業政策、促進女性就業的帶薪產假政策和移民就業政策。第二,加強人力資本投資,如教育、繼續培訓等終身學習的社會政策,增加社會成員參與勞動力市場的能力,從而更好地適應社會經濟結構變化,打破失業、貧窮和社會孤立形成的社會排斥的惡性迴圈④。
2.強調投資兒童、支援家庭的社會政策
幫助兒童、支援家庭的社會政策是發展型社會政策的“上游干預”反貧困政策,以區別於傳統的剩餘型福利制度的“下游干預”⑤。有研究表明,在貧困家庭長大的兒童,其受教育機會、學業表現甚至營養狀況都受到負面影響,這使他們進入成年後更易面臨就業困難和失業。投資兒童的社會政策不僅被認為是切斷貧困代際轉移的措施,也是提高國家勞動力素質和競爭力的策略。
另一方面,發展型社會政策區別於傳統社會政策的一個重要變化是,社會政策的幫助物件不止是特殊的弱勢群體,而是所有的家庭和個人。英國政府鼓勵僱主制定有利於職工行使家庭責任的家庭休假制度和彈性工作時間安排,使得勞動者有時間參與家庭照顧,實現工作與家庭責任的平衡,保證家庭功能的正常發揮,提高家庭生活質量,從而降低婚姻不穩定因素的影響。發展型社會政策更強調從預防的角度為普通的非貧困家庭提供幫助,而不是在家庭功能受到影響後給予的補償性幫助。從時間策略來看,發展型社會政策關注更多的是中長期發展政策,而非短期的救助、幫助政策。
3.倡導福利多元主義,實現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的融合
多元福利模式是相對於福利國家體制和福利私有化二元對立而選擇的折中模式。發展型社會政策要求政府在整個福利體系中仍然居於主體地位,承擔最基本的責任,同時其他組織、企業、社群、家庭和個人也以制度化的方式參與社會政策行動,並分擔責任。在公共部門和福利性專案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從而提高專案執行的效率;政府使用購買服務的方式代替過去的財政撥款方式,擴大服務物件對福利機構的自由選擇。通過使用者的付費一方面體現個人的責任,另一方面也增加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減少政府的財政負擔。
三、發展型社會政策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1.發展型社會政策為我國社會發展政策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視角
發展型社會政策既不只追求社會公正,也不只追求經濟發展,而是要求我們所追求的發展是作為公正的發展,追求的公正是在發展中實現的公正。由此可見,發展型社會政策與科學發展觀為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提供了科學的發展理念,對於我們反思現行社會福利制度,重構新的社會發展政策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視角。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建立既強調社會公平又與經濟政策相融合的社會政策,而發展型社會政策所倡導的正是促進經濟發展的社會政策理念,這種將經濟發展與社會公正結合起來的思路正是科學發展觀所倡導的,也是和我國和諧社會建設相一致的科學發展理念。
2.發展型社會政策是實現和諧社會建設目標的具體方式
第一,發展型社會政策是實現社會公平分配、縮小收入水平差距及城鄉協調發展的調節劑。發展型社會政策以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為基本目標,所有公民都是其福利保護的物件,強調社會政策的整合性,而非分離性的,這就將傳統救助的特殊物件轉變為不同階段的人都能享受到社會政策的支援。它不但“有利於廣泛的社會團結,也通過對弱勢群體利益的補償,使他們共享社會進步的成果而減少社會矛盾和衝突,從而有利於良好社會秩序及和諧社會的建設”⑥。
新中國成立以後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結構體制,在社會政策方面強調城市社會政策的發展,忽視了農村社會政策的建設,割裂了社會政策的整合性,使得城鄉差距不斷擴大。2006年在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從制度層面,即“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再次提出構建和諧社會要“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群眾基本生活”。通過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內涵和外延的明確說明,即“適應人口老齡化、城鎮化、就業方式多樣化,逐步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相銜接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使得“發展型社會政策成為和諧社會建設的具體操作模式。”⑦
第二,發展型社會政策重視維護個人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倡導通過個人能力發展來消除貧困,“對於弱勢群體問題的解決更具有根本性的意義”。當前我國的社會政策多屬於救急型政策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受助者被動接受救助,只“輸血”不“造血”,並不能真正擺脫貧困的陷阱。而發展型社會政策強調人力資本投資,認為良好的教育和健康的身體不僅能直接地提高生活質量,而且有助於提高個人的“造血”能力,從而獲得更多收入以擺脫貧困和受排斥的境況。胡錦濤同志在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而惠及全民的醫療、教育及就業的社會政策的制定也成為我國政府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任務。
3.堅持科學、可持續的發展觀,關注中長期社會政策的制定
過去我們對於社會政策合適與否的衡量標準總是停留在穩定、效率和再分配這三個短期目標上,而忽視了以抵禦風險和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的中長期社會政策建設。德國社會學家貝克針對全球化的不斷推進,提出了“全球風險社會”⑧的概念。隨著市場化、全球化程序的不斷加快,中國也毫不例外地進入到這個風險社會中。再加之教育、醫療、住房的市場化改革給社會成員增加了大幅經濟負擔,許多家庭長期處於透支性消費狀態中。而生活風險過大無疑不利於和諧社會的建構,因此政府應關注體現中長期戰略目標的社會政策的建設,以增強防禦風險的能力,使和諧社會的建設得以順利進行。
4.注重社會政策對因改革而利益損失者的補償
以社會保險全民化為目標。不論從社會公平的角度,還是從協調發展的角度,政府對過去片面追求經濟增長而利益受損者應當進行適當補償,制定相應的社會福利政策。將逐步構建一種新型的、城鄉整合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改革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總的目標。在這一過程中,一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不斷擴大,專案逐漸完善,標準也日益提高,並最終實現社會保險全民化。另一方面,政府對民眾的社會福祉建設負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但市場、社群、民間組織、第三部門、家庭等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個人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註釋:
①凱恩斯:《凱恩斯文集》下,王麗娜等譯,北京:改革出版社,2000年,第343頁。
②安東尼·吉登斯:《“第三條道路”與新的理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第68頁。
③安東尼·哈爾、詹姆斯·梅志裡:《發展型社會政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第305頁。
④樑祖彬:《演變中的社會福利政策思維——從再分配到社會投資》,《中國社會科學》2004年第6期。
⑤張秀蘭:《發展型社會政策:實現科學發展觀的一個操作化模式》,《中國社會科學》2004年第6期。
⑥王思斌:《社會政策視角下的城鄉協調發展與和諧社會建設》,《河北學刊》2006年第1期。
⑦李迎生:《社會政策與和諧社會》,《教學與研究》2005年第12期。
⑧楊善華、謝立中:《西方社會學理論》下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24頁。
中國民族政策體系及特點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