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修訂解析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解讀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不知道你對新修訂的高校學生管理規定有何解析?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高校學生管理修訂解析如下

  新規定能否破解“三大難題”?

  3月29日,教育部正式公佈了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15年未修改的舊《規定》大變臉,體現出與教育法、高教法等有關法規的承接,學校規章逐步與相關法律“接軌”。

  考試作弊、大學生婚戀、學校自主處分權,被稱為當前高校管理的“三大難題”。“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新規定,能否破解這三大難題?一些高校負責人向記者談了自己的看法。

  懲處考試作弊有章可循

  案例:2005年3月3日,河南省首例因考試作弊引發的受教育權訴訟開庭審理。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被告鄭州大學對原告某大學生因作弊而作出的“勒令退學”處分決定,認為學校制定的校規不符合1990年起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校處分過重。

  不久前,另一起因考試作弊違反校規被校方登出畢業證引發的學生狀告母校案在廣州宣判,白雲區人民法院判定,廣州大學登出原告畢業證書的行為違法。

  對應:針對高校內屢禁不止的考試作弊問題,新《規定》第五十四條用很大篇幅增加了學生考試作弊和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者可予以開除學籍的規定,並細化了可開除學籍的作弊行為種類,如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蔘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裝置作弊等。

  點評:中國人民大學校長紀寶成說,當前高校訴訟案中,由於學校對一些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引起的糾紛佔相當比例。由於舊《規定》在此方面缺乏具體的條文,學校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依據是舊《規定》中“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而紀律處分從警告到開除學籍分為6種,學校對作弊情節輕重的界定缺乏明確依據。但是,學生作弊違反了最基本的誠通道德和學術準則,為維護“象牙塔”的公平和正氣,必須對作弊行為加以嚴懲。新《規定》有關作弊懲治條款的細化,必將有力地保證學校處分權的實施,同時也將限制學校處分權的濫用,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但是,能否因為學生作弊就取消他的“受教育權”的爭論可能仍將繼續,依法治學、依法治校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探討。

  取消涉及學生婚戀的強制性規定

  案例:2002年,重慶郵電學院兩名學生外出旅遊時發生性關係,導致女方懷孕。校方知情後,以“品行惡劣、道德敗壞”為由將兩人開除。這對情侶遂將學校告上法庭。2003年,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駁回二人要求學校撤銷處分決定的起訴;2004年5月,成都某高校一對學生情侶在教室裡擁抱、接吻的親暱舉動被學校發現,學校依據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兩人開除學籍處分,兩名學生將學校告上法庭。2005年1月,二人起訴被駁回。

  對應:在新《規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學生婚戀的強制性規定,最顯著的是撤銷了原規定中“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條文,對學生能否結婚不再作特殊規定。此外,新《規定》取消了“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等道德評判類處罰理由,大量增加了有明確法律依據或者行為特徵比較清楚的法律規範用語,例如“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等等。

  點評:海南大學校長譚世貴說,部門規章不能與有關法規相牴觸。隨著社會法制意識越來越強,要求學校管理更加法制化、規範化。新《規定》取消了一些強制性甚至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條文,尊重學生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在保證正常教學秩序的基礎上,更多地引導學生逐漸學會自我約束,愉快地學習,健康地成長,相對於舊《規定》是一種進步。但是,我和一些教師、家長擔心,學校對學生在兩性關係方面不加以明確的限制和約束,有可能導致“同居”增多,不利於校園環境的淨化。

  “處分自主權”與“申訴豁免權”並舉

  案例:1999年底,湖南外語外貿學院幾名男女學生在女生宿舍同宿,學校開除了這6名學生。6學生向學校申訴未果,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學校及法人代表告上法庭。

  對應:新《規定》根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第一次將學生的權利義務引入學生管理規定之中,為學生規定了權利救濟機制即申訴程式。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如對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複查決定仍有異議,可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新《規定》還要求學校處分學生嚴格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點評:南開大學教務處處長沈亞平說,新《規定》最大的特點是既保障學校自主處分權的行使,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學生依法申訴的權利。原《規定》對於學校如何作出處分決定和受處分學生在處分過程中有什麼權利,缺乏有法治內涵的規定,是造成過去一些學校在對違紀學生的處分過程中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學生遇“處”必“訴”的重要原因。新《規定》實際上是把學校與學生的關係調整為特定的法律關係,雙方均承擔各自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學校“處分自主權”與學生“申訴豁免權”並舉,從內部機制上體現並健全了學校管理應“以學生為本”的核心思想,可以減少很多因為制度缺失造成的無謂訴訟,對於營造高校和諧的校園環境是非常有益的。

  中國人民大學哲學系副教授韓東暉說,執行新的規定,學校需要花費很大的精力和人力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成立辦事機構,增加管理成本,甚至可能在執行處分上產生畏難情緒,不利於校風的整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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