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已於2005年2月4日經教育部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高等學校或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高等學校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要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高等學校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 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

  第十三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 學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修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第十五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稽核後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七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所在學校批准。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九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四 應予退學的;

  五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准,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五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於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 退  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 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 未請假離校連續兩週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退學的本專科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辦理。

  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由學校規定。對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三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型別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資訊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註冊,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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