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學籍管理規定
為切實做好高等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有關工作,教育部制定了學籍管理的相關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按照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並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週。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的,以曠課論,超過兩週未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應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經過複查、註冊的,即取得學籍。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營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須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進行體檢覆查患有疾病者,經醫療單位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本人申請,由學校批准,可准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應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人學,經縣以上醫院證明,學校複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入學手續者,取消人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逾期兩週不註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五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載人成績記分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每學期考試課程的門數,由各校從嚴掌握,自行確定。
第六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成績的評定,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
考試成績評分,以學期末考試成績為主,適當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佔該課程成績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確定。
考查成績是指對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課外作業、習題課、課堂討論的情況以及平時測驗成績等的綜合評定。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按照教學計劃規定學完某門課程,考核及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七條 對學生德育的考察,主要通過鑑定,採用寫品德評語的辦法。
第八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補考後仍不及格者應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難的,可限期再補考一次。
因缺課不及格的,不能補考,必須重修。
第九條 經過學生自學的課程,本人申請,學校考核,學業成績確實達到“良好”以上水平的,可以免修。免修課程的考核和審定,每學期進行一次。免修考核成績作為該課程的成績記載。
第十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必須事先向本系申請,經教務部門批准後可以緩考。緩考不及格者可補考一次。
第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不及格的課程,均可補考一次。補考按學校規定時間進行。記分時註明“補考”字樣。
第十二條 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不準正常補考。如確實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准,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情節嚴重的,應給以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無故缺課,類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課程的考核,並視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給以補考機會。
升級與留、降級
第十四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准予升級。
第十五條 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如本人申請跳級,可按照跳越年級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進行考核,主要課程成績達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課程及格的,經學校批准,允許跳級。
主要課程,由各校根據本專業的性質和教學計劃的要求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經過補考,學期或學年累計有三門課程或兩門主要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降級。
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補考後不及格課程達到留、降級規定時,可跟班試讀,准許於第一學年結束時再補考一次,補考後不及格課程或連同第二學期補考不及格的課程累計達到留、降級規定者,作留級處理。
第十七條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在一學年不及格課程學分總數達到學年所選學分總數的三分之一者,經學校批准,可編入下一年級。凡編入下一年級的學生,已取得的有關學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條 學生留級時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凡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 應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2凡按教學計劃規定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如單獨進行考核不及格時,均各按一門課程不及格計;
3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畢業實習不及格者,各按一門主要課程不及格對待;
4公共體育課不及格,不計入留、降級課程門數。
第十九條 學生留、降級前考核成績達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課程,允許免學。學生學有餘力,經學校批准,可以學習部分後續課程。考核及格的,以後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可不補考,也不計入不及格課程的門數,以後重修。
第二十條 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留、降級不得超過兩次,同一年級不能留、降級兩次。專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留、降級一次。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准許轉專業、轉學:
1學生確有專長,本人申請,由所在系專業推薦,經轉入系專業考核證實,轉入該系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需轉入其他院校者,由轉出學校推薦,經轉入學校考核證實,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個別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學校別的專業學習者;
3學校認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轉入重點院校者;
3由專科轉入本科者;
4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或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者;
5師範院校學校認為不宜學師範者除外轉入其他院校者;
6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在本校範圍內轉系專業,須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專業推薦,擬轉入系專業稽核同意,由學校教務部門審批;
2學生在本省市、自治區範圍內轉學,須轉出學校推薦,由轉入學校認真研究,稽核同意,併發文通知轉出學校,抄送當地公安、糧食部門,並報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備案;
3學生跨省市、自治區轉學,須轉出學校推薦,經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批准,併發函向擬轉入學校聯絡,轉入學校同意後報轉入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批准,併發文通知轉出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和學校,學生方可按規定辦理手續;
4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一般應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類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學生,原來享受人民助學金的伙食部分照發;體育、航海、舞蹈、戲曲和管樂專業的伙食補助部分停發;帶工資的,由原單位按國家勞保規定執行;享受職工助學金的職工助學金照發;
2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享受公費醫療一年,連續病休不含享受職工助學金的第二年停止公費醫療,醫療費用自理。享受公費醫療期間,應在當地公立醫院就診,憑醫院正式單據按季度向學校報銷,最遲不能超過當年年底;
3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校可酌情給以補助;
4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困某種原因須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二十八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2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向學校申請復學。復學後,經學校批准可參加原年級所學課程補考,補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級學習,否則,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
3要求復學的學生,學校可進行政治複查。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可取消復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的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退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學期考核成績不及格課程經補考後,仍有三門主要課程或連同以前各學期累計四門含四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
2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在一學年中不及格課程達到和超過所選總學分的二分之一者;
3本科學生在同一個年級裡須第二次留、降級者;
4本科學生不論何種原因含休學、保留學籍,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其學制兩年如四年制的不得多於六年,專科學生超過其學制一年者;
5休學期滿不辦復學手續者;
6經復學複查不合格不準復學者;
7經學校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8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麻風等疾病者;
9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10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按照上述規定處理的學生,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三十一條 一學期曠課超過五十學時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間計和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退學手續的學生,亦作退學處理。
第三十二條 退學學生,由學校審批。
第三十三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入學前凡是國家或集體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回原單位安排;沒有勞動指標的,由原單位報主管部門追加;原單位已併入其他單位的,由併入單位接收;原單位已撤銷的,由主管部門接收安排。其他的回家長或撫養人所在地落戶;
2經確診為精神病、癲癇、麻風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種嚴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殘者,原為在職職工的由原單位接收,按照國家對待職工的勞保規定處理。其他的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3返學學生髮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經過考試成績及格者,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退學證明、肄業證書格式,由各校自行確定;
4取消學籍、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考勤與紀律
第三十四條 鑑定與考勤:
1對學生的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的考察,主要採取作鑑定的辦法。學生一般兩個學年作一次個人小結,作出品德鑑定。進行個人小結和鑑定,應當以發揚優點,克服缺點為目的。對個別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其他錯誤的學生,按照有關處分規定處理;
2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習、勞動、軍訓等都應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者,一律以曠課論。對曠課學生,根據曠課時間多少,情節輕重及其檢查態度,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3對於學校按教學計劃規定的集體勞動,學生無故不參加者,每一天按曠課四學時計。
第三十五條 教育與紀律:
1學校要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教育學生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做到德智體全面發展。要堅持正面教育為主,貫徹疏導方針,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學生應當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勤奮學習,文明禮貌,團結同學,關心集體,遵紀守法,愛護公物,熱愛勞動;
3在校學生一般應是未婚者。學生如果在學習期間擅自結婚,則應辦退學手續;
4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六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鍛鍊身體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
第三十七條 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辦法。表揚和獎勵的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章、獎品或設定不同等級的獎學金等。“三好學生”的事蹟材料可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八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六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學;6開除學籍。
畢業班學生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九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學校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有明顯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的言論和行為者,以及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而堅持不改者;
2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觸犯國家刑律的各種犯罪分子;
3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屢教不改,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者;
5違反學校紀律,情節極為嚴重者。
第四十一條 學生犯有嚴重錯誤,經教育後認識錯誤較好,並有悔改或立功表現者,可給予留校察看的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要進行說服教育。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善於將思想認識問題同政治立場問題相區別,處分要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
第四十三條 對學生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校審批,報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備案。其中因有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論和行為而給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經省市、自治區黨委有關部門審批。
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善後問題按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學生的鑑定、獎勵、處分,均歸入本人檔案。
第四十五條 勒令退學的學生只發給學歷證明,開除學籍的不發給學歷證明。
畢業
第四十六條 學生畢業時作全面鑑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三個方面。著重點放在對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態度和健康狀況等方面,作出評語。肯定成績,找出差距,明確努力方向,走又紅又專的道路。
第四十七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德、體合格,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及格或修滿學分,可准予畢業,併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畢業設計論文、畢業實習或畢業時的課程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未達到留級門數者,先發給結業證書。在分配工作後一年內向學校申請補考補作一次,及格者換髮畢業證書。經補考補作仍不及格的課程以後不再補考補作。
第四十九條 公共體育課重修或限期補考仍不及格者,不準畢業,作結業處理。
第五十條 學生歷年如有不及格的課程未達到規定留級門數者,學校應在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分期安排重新修讀。修讀不及格者,不準補考,畢業時作結業處理。如無時間安排重修,可按下列辦法處理:1畢業分配前再補考一次,補考後仍不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不及格的課程以後不再補考;2畢業時發給結業證書,不及格的課程在結業後一年內可申請補考一次,及格後換髮畢業證書。逾期不補考或補考不及格者,以後不再補考。
第五十一條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未修滿必修課含指定選修課學分或總學分的學生,畢業時作結業處理或延長修業期一年。
作結業處理的學生,不及格的課程按第四十八條和第五十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學生畢業後必須服從國家統一分配,按規定時間到所分配的單位報到。對不顧國家需要,堅持個人無理要求,經批評教育拒不服從分配,從學校公佈分配名單之日起,逾期三個月不去報到者,經地方主管調配部門批准,由學校宣佈取消分配資格,限期離校。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頒佈後,從1982級學生開始執行,其他在校各年級學生,亦應參照試行。
第五十四條 我部下發的78教學字1275號《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和79教學字039號《<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的補充通知》同時停止執行。過去已按《暫行規定》和《補充通知》執行和處理的事項,一律不再改變。
第五十五條 各校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校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對本辦法如作原則變動,須報我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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